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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1551-201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1551-2014

中文名称:汽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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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汽车 正面 碰撞 乘员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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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1551-2014 汽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GB11551-2014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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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43.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1551—2014
代替GB11551—2003
汽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The protection of the occupants in the event of a frontal collision for motor vehicle2014-09-03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5-01-01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试验方法
车辆型式的变更和扩展
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附录C(规范性附录)
附录D(规范性附录)
附录E(规范性附录)bzxz.net
乘坐位置H点和实际靠背角的确定程序性能指标的确定
假人的布置和约束系统的调整
测试技术:仪器
滑车试验程序
GB11551—2014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11551一2003《乘用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本标准与GB11551一2003的主要差异有:———标准名称修改为《汽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GB11551—2014
一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由“M,类车”扩展为“M类汽车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2500kg的N类汽车,以及多用途货车”(见第1章);增加了“多用途货车的定义(见3.10):一增加了安全气囊的提示信息和在具有安全气囊保护的座位上使用后尚儿童约束系统的警告信息(见4.1.4和4.1.5);
—增加和修改了技术要求的部分内容(见4.2);一增加了车辆型式的变更和扩展(见第6章);增加了滑车试验程序(见附录E)。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衰阳)、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清华大学汽车系、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神龙汽车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奥托立夫(上海)汽车安全系统研发有限公司、延锋白利得(上海)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高田(上海)汽车安全系统研发有限公司、天合汽车研发(上海)有限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研发中心、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丰田汽车研发中心(中国)有限公司、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欧洲汽车工业协会北京代表处、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大陆汽车亚太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服务有限公司、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振东、文宝忠、李维菁、刘玉光、白鹏、朱海涛、吴卫、罗书美、李宪斌、尹雪峰、张丽丽、杨义、林智桂、李三红、赵会、禹慧丽、刘卫国、卢放、张金换、沈海东、王大志、李绍东、曲艳平、郑祖丹、杨建萍、马叶红、谭春申、顾蔚新、王振飞、彭凯、郭永利、孙浩、龚士军、路斌、刘翠、王存、严昀、胡光锁、蔡燕新、李东彬、黄斌、吴蒙、李刚。、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11551—1989GB11551—2003。m
1范围
汽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GB11551—2014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正面碰撞时前排外侧座椅乘员保护方面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Mi类汽车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2500kg的N类汽车,以及多用途货车。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373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14166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约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和ISOFIX儿童约束系统GB14167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ISOFIX固定点系统及上拉带固定点GB/T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20913—2007
3术语和定义
乘用车正面偏置碰撞的乘员保扩GB/T20913一20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保护系统
protectivesystem
用来约束乘员的内部安装部件及装置。3.2
保护系统的型式
typeofprotectivesystem
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保护装置:制造工艺技术;
尺寸;
材料。
碰撞角
angleof impact
垂直于壁障前表面的直线与车辆纵向行进方向线之间的夹角。3.4
壁障表面
barrier face
壁障紧贴着胶合板的那一部分表面。3.5
车辆型式
vehicletype
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车辆:对撞试验结果有不利影响的车辆长度和宽度;一对碰撞试验结果有不利影响的,通过驾驶员座椅“R”点的横向平面前方的车辆部分的结构、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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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轮廓和材料;
对碰撞试验结果有不利影响的乘员舱外形和内部尺寸以及保护系统的型式;一发动机的布置(前置、后置或中置)及排列方向(横向或纵向);一对碰撞试验结果有不利影响的车辆整备质量一对碰撞试验结果有不利影响的,由制造厂提供的选装设备或装置。3.6
乘员舱
passengercompartment
容纳乘员的空间,由顶盖、地板、侧围、车门、玻璃窗和前围、后围或后座椅靠背支撑板围成3.7
R点Rpoint
制造厂为每个座椅规定的,与车辆结构相关的基准点。3.8
H点Hpoint
依照附录A描述的程序所确定的每个座椅的基准点。3.9
整备质量unladenkerbmass
处于运行状态的车辆质量,没有驾驶员、乘客和货物.但燃油箱加人占总容量90%的燃料,并带有随车工具和备胎(如果这些由车辆制造厂作为标准装备提供)。3.10
多用途货车multipurposegoodsvehicle其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或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1/4部分之后),具有开式货车车厢,乘客人数不大于5人(含驾驶员).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丁3500kg的货车。4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每个座椅的H点应按照附录A所规定的程序确定。4.1.2如果前排乘坐位置的保护系统包括安全带,那么该安全带应符合GB14166的要求。4.1.3用于安放假人且装备了保护系统包括安全带的乘坐位置,其安全带固定点应符合GB14167的要求。
4.1.4对于装备了安全气囊的座位,应具有安全气囊的提示信息:对丁装备了驾驶员正面安全气囊的车辆,应将有“AIRBAG”字样的信息或相应信息标注在转向盘圆周范围内,并且耐久易见;一对于装备了乘员安全气囊的车辆,应有“AIRBAG”字样的信息或相应信息标注,并且耐久易见:警告标签应含有4.1.5所示信息4.1.5装备了一个或多个正面保护安全气囊的车辆,应具有提示在受正面安全气囊保护的座位上使用后向儿童约束系统而产生极端危险的信息:该信息至少应包含图1所示的警告标签的样式和内容,总体尺寸最小为120mm×60mm或同等面积。上述标签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但文字内容应符合图1的警告内容。一警告标签应包含有中文的警告内容对于受正面安全气囊保护的前排乘员座位,警告标签应耐久地保持在乘员侧遮阳板的每个表面上,无论遮阳板处于打开或关闭位置,遮阳板上至少有一个警告标签在任何时候均可见。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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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一个警告标签粘贴在遮阳板的可见表面上,另一个警告标签应粘贴在遮阳板后面的顶概上,至少有一个警告标签在任何时候均可见,警告标签内容文字应易于在该座位上的使用者阅读。对于车辆其他受正面安全气囊保护的座位,警告标签应直接粘贴在相关座椅的前面,对于要在此座位上安装后向儿童约束系统的使用者,在任何时候均清晰可见,警告标签内容文字应易于该座位上的使用者阅读。本规定不适用于当安装后向儿童约束系统时,具有自动解除正面安全气囊保护功能的座位
车辆使用手册上应使用中文提示如下信息“不得在受正面安全气囊保护(激活状态下)的座位上使用后向儿童约束系统!”,并伴有警告插图。控,端?器川色素小
图为州它,为包
和直线为红色,背最为自色
4.2技术要求
上部文字及待号为需色,背最为黄色WARNING
不得在受安全气囊保护胡座椅上放置后向儿童座椅,否则可能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DO NOT place rear-facing childseat onthis seatwithairbag
DEATHORSERIOUSINJURY
canoccur
图1警告标签样式和内容
4.2.1若车辆按照GB/T20913—2007的规定进行试验,月符合GB/T20913—2007中4.2的规定,则认为该车辆符合4.2的要求。对于N.类汽车以及多用途货车,本标准4.2.2中b)c)以及e)的规定不做要求。
4.2.2对于处于前排外侧座位的假人,按照附录B所确定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a)头部性能指标(HPC)应不大于1000,并且头部合成加速度大于80g的时间,累积不应超过3ms.但不包括头部反弹;
颈部伤害指标(NIC)应不大于图2和图3限值曲线;b)
颈部对Y轴弯矩在伸张方向应不大于57N·m;c
胸部压缩指标(ThCC)应不大于75m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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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ms.3.3kN)
Ca5 ms,2.9kN)
加载转续时间/ns
颈部伸张指标图
(25 Ir, 1. 54N)
[0 Ima, 5. 07 kF]
anr, 1. 5k4?
加载持续时间/ms
颈部剪切指标图
10 , 7. 5s kN:
载持数间
图4大腿压缩力指标图
(60 ms,1.1 kN)
(45ums,11k)
e)胸部黏性指标(V·C)应不大于1.0m/s;f)大腿压缩力指标(FFC)应不高于图4所示的性能指标曲线。4.2.3在试验过程中,车门不得开启。4.2.4:在试验过程中,前门的锁止系统不得发生锁止4.2.5碰撞试验后,除支持假人质量的必要的工具之外,不使用其他工具,应能:GB11551—2014
一对应于每排座位,若有门,至少有一个门能打开。如果没有门,移动座椅或改变座椅靠背位置使得所有乘员能够撤离(本要求仅适用丁硬顶结构的车辆)。将假人从约束系统中解脱时,如果发生了锁止,通过在松脱装置上施加不超过60N的压力,该约束系统应能被打开。
一不调整座椅,从车辆中完好地取出假人。4.2.6在碰撞过程中,燃油供给系统不应发生泄漏。4.2.7碰撞试验后,若燃油供给系统存在液体连续泄漏,则在碰撞后前5min平均泄漏速率不得大于30g/min;如果来自燃油供给系统的液体与来自其他系统的液体混合,且不同的液体不容易分离和辨认,则在评定连续泄漏时,收集到的所有液体都应计入。5试验方法
5.1设施及车辆准备
5.1.1试验场地
试验场地应足够大,以容纳跑道、壁障和试验必需的技术设施。在壁障前至少5m的跑道应水平、平坦和光滑。
5.1.2壁障
壁障由钢筋混凝土制成,前部宽度不小于3m,高度不小于1.5m。壁障厚度应保证其质量不低于7X10+kg。壁障前表面应铅垂,其法线应与车辆直线行驶方向成0夹角·且壁障表面应覆以20mm土1mm厚、状态良好的胶合板(见图5)。如果有必要.应使用辅助定位装置将壁障固定在地面上.以限制其位移。
5.1.3壁障的定位
壁障的方位应使碰撞角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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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车辆状况
5.1.4.1一般要求
图5带胶合板的0°壁障
试验车辆应能反映出该系列产品的特征,应包括正常安装的所有装备,并应处于能够正常运行的状态。一些零部件可以被等质量代替物代替,但要求这种替换不应对5.6的测量结果有影响。5.1.4.2车辆质量
5.1.4.2.1对于M,类车辆,提交试验的车辆质量应是整备质量。对于N.类车辆.提交试验的车辆质量应是整备质量加上136kg或其额定载货量的质量(取其巾较小的)作为配重.配重应牢固地安装在其载货区域内。
5.1.4.2.2燃油箱应注入水,水的质量为制造厂规定的燃油箱满容量时燃油质量的90%,偏差土1%。5.1.4.2.3所有其他系统(制动系、冷却系等)应排空,排出液体的质量应予以补偿。5.1.4.2.4如果车载测量装置的质量超过25kg,可以通过减少一些对5.6的测量结果无明显影响的零件来进行补偿,
车载测量装置使各轴轴荷的变化不大于5%,每轴变化不超过20kg。5.1.4.2.5
5.1.1.2.1规定的车辆质量应在试验报告中标明。5.1.4.2.6
5.1.4.3乘员舱的调整
5.1.4.3.1转向盘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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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转向盘可调,则应调节到制造厂规定的位置,如果制造厂没有规定,则应调节到可调范围的中间位置。在加速过程结束时,转向盘应处于自由状态,且处于制造厂规定的车辆直线行驶时的位置5.1.4.3.2玻璃
车辆上的活动玻璃应处于关闭位置。为便于试验测量,经制造厂同意,可以放下活动玻璃,只要此时操纵手柄的位置相当于玻璃关闭时所处的位置。5.1.4.3.3变速杆
变速杆应处于空挡位置
5.1.4.3.4踏板
踏板应处于正常的位置。若踏板可调,应放于中间位置,除非制造厂对该位置有特殊要求。5.1.4.3.5车门
车门应关闭但不锁止。
5.1.4.3.6
活动车顶
如果安装有活动车顶或可拆式车顶,它应处于应有位置并关闭。为便于试验测量,经制造厂同意,可以打开。
5.1.4.3.7遮阳板
遮阳板应处于收起位置。
5.1.4.3.8后视镜
内后视镜应处于正常的使用位置。5.1.4.3.9扶手
前后座椅扶手若可移动,则应处于放下位置·除非受到车内假人的限制。5.1.4.3.10
高度可调节的头枕应处丁最高位置。座椅
5.1.4.3.11
5.1.4.3.11.1前排座椅位置
对于纵向可调节的座椅,应使H点(按照附录A规定的程序确定)位于行程的中间位置或最接近于中间位置的锁止位置,并处丁制造厂规定的高度位置(假如高度可以单独调节)。对丁长条座椅,应以驾驶员位置的H点为基准。当假人不能正确安放并且驾驶员座椅或前排乘客座椅的设计H点(s1,1)符合式(1)(即该点落在图6直线A的左侧区域内)时,允许对该座椅进行适当的调节,直到假人可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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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确安放为止,以便使该设计H点位于图6中平面坐标系直线A的右侧且尽可能地接近直线A。1670-z
式中:
一通过加速踏板表面设计中心并且垂直于车辆纵向中央平面的水平直线与设计H点间在前后方向上的水平距离,单位为毫米(mm)Z通过加速踏板表面设计中心并且垂直于车辆纵向中央平面的水平直线与设计H点间在上下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单位为毫米(mm)。fnm
图6H点相对位置图
2前排座椅靠背位置
5.1.4.3.11.2
的目点
如果可调,座椅靠背应调节到使假人驱倾角尽量接近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角度,若制造厂没有规定,则应调节到从铅垂面向后倾斜25°角的位置。5.1.4.3.11.3后排座椅
如果可调,后排座椅或后排长条座椅应处于最后位置。5.2假人
按照附录C的规定,在每个前排外侧座椅上,安放二个符合要求的假人,假人应符合50%HybridⅢ假人技术要求及相应调整要求。为记录必要的数据以便确定性能指标,假人应配备符合附录D技术要求的测量系统。
5.2.2试验时,使用制造厂设置的约束系统。5.3车辆的驱动
车辆不应靠自身动力驱动。
5.3.2在碰撞瞬间,车辆应不再承受任何附加转向或驱动装置的作用。5.3.3车辆到达壁障的路线在横向任一方向偏离理论轨迹均不应超过150mm。5.4试验速度
在碰撞瞬间,车辆速度应为50-km/h。如果试验在更高的碰撞速度下进行并且车辆符合要求,也认为试验合格。
5对前排座椅假人的测量
为确定性能指标必需的所有测量,均应采用符合附录D要求的测量系统5.5.2不同的参数应通过具备下列CFC(通道的频率等级)的独立数据通道来记录5.5.2.1对假人头部的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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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心处的加速度(a)由加速度的三维分量计算得出。加速度分量测量时,CFC为1000。5.5.2.2对假人颈部的测量
5.5.2.2.1在头颈连接处测量的轴向张力和前后剪切力,CFC为1000。5.5.2.2.2在头颈连接处测量的对Y轴的弯矩,CFC为600。5.5.2.3对假人胸部的测量
胸部变形测量时,CFC为180。
5.5.2.4对假人大腿的测量
轴向压缩力测量时,CFC为600。6在车辆上所进行的测量
5.6.1进行附录E所规定的简化试验时,车身结构减速度时间历程应以车辆左侧“B\柱下端的纵向加速度传感器的读数为基础确定,采用符合附录D要求且CFC为180的数据通道。5.6.2附录E所规定的简化试验程序中所使用的速度时间曲线应从车辆左侧“B”柱下端的纵向加速度传感器获得。
6车辆型式的变更和扩展
影响结构、座椅数量、内饰或装备,或者可能影响车辆前部吸能特性的车辆操纵件或机械部件位置的任何变更均应通知车辆主管部门。车辆主管部门应采取下列处理方式之一:a)认为已做的变更没有明显的不利影响,并且在任何情况下车辆仍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b)按照变更的特征,要求负责进行试验的检验机构进行下列试验之一:1)影响车辆结构基本型式和/或车辆质量变化大于8图任何变更,根据检验机构的判定,认为对试验结果产生明显影响.应重复第5章所规定的试验;若变更仅涉及内部装备、质量变化不大于8%,且车辆上最初提供的前排座位数保持不2)
变,则应进行下列试验:
附录E所规定的简化试验,和/或;针对所作的变更,由检验机构确定的部分试验。7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7.1对于新中请型式批准车型,自标准发布之日起1年后开始执行,其中N,类汽车和多用途货车自标准发布之日起2年后开始执行。
2对于在生产车型,自标准发布之日起3年后开始执行。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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