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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2347-199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2347-1997

中文名称:麦芽糖饴(饴糖)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英文名称: Maltose (maltose)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8-01-16

实施日期:1998-09-01

作废日期:2007-12-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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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食品>>制糖与糖制品>>X31制糖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ZB X31005-89

出版信息

页数:9页

标准价格:14.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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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QB/T2347—1997
本标准是对ZBX31005-1989《麦芽糖馆(饸糖)》专业标准进行修订。此次修订对干物质(固形物)的测定重新编写,取消了原标准中附录A折光仪的校正;同时取消了附录B总酸指标及试验方法,酸度统一由pH值控制。本标准卫生指标中的铅由不大于1.0mg/kg改为不大于0.5mg/kg;硫酸灰分一等品和合格品分别改为不大于0.7和不大于1.0;净含量按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执行;标准按GB/T1.1-1993的基本规定编写,使之更加严格。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和国内贸易部共同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海鸥酿造公司糖厂、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武汉科技与人才交流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龙宝、陈敏、蒋关昌、郭新光、卢义成。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原轻工业部发布的专业标准ZBX31005-1989《麦芽饸糖(饸糖)》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麦芽糖饸(饸糖)
QB/T2347—1997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麦芽糖(糖)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淀粉质原料,经α一淀粉酶、麦芽(或β-淀粉酶、真菌淀粉酶)水解工艺制得的麦芽糖饸(饸糖)。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91—19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601—1988
化学试剂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GB 603—1988
GB604—1988
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化学试剂酸碱指示剂pH变色域测定通用方法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4789.2—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4789.4—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T5009.11一1996食品中总神的测定方法GB/T5009.12—1996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国轻工总会1998—01—16批准1998—09—01实施
QB/T2347—1997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3
技术要求
3.1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理化要求
呈粘稠状微透明液体,无肉眼可见杂质淡黄色至棕黄色
具有麦芽糖的正常气味
舒润纯正,无异味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干物质(固形物),%
熬糖温度,℃
硫酸灰分,%
3.3卫生要求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砷(As),mg/kg
铅(Pb),mg/kg
细菌总数,cfu/g
大肠菌群,MPN/100g
优等品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及致病性球菌)试验方法
4.6~6.0
优等品
本试验所用水,
除特殊注明外,均指蒸馏水。
4.1感官检验
4.1.1色泽与外观
一等品
不得检出
合格品
合格品
取样约30mL于无色洁净的样品杯(或50mL小烧杯)中,置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透明度,并检查其有无可见杂质。4.1.2香气
用嗅觉仔细鉴别样品气味。
4.1.3滋味
用玻璃棒取适量样品放入口中,品尝第二个样品前,必须用清水漱口。4.2理化试验
4.2.1干物质(固形物)
4.2.1.1仪器
a)阿贝折光仪精度为0.0001单位;b)恒温水浴精度为土0.1℃。
4.2.1.2试验步骤
中国轻工总会1998—01—16批准1998—09—01实施
QB/T2347—1997
a)将折光仪放在光线充足的位置,与恒温水浴相连。用恒温水浴将折光仪棱镜的温度调至20.0土0.1℃,以重蒸馏水调整折光率为1.3330。此时干物质(固形物)百分含量为零;打开折光仪棱镜,用脱脂棉将水拭干,加1~2滴试样于校棱镜面中心,b
迅速闭合棱镜。使试样均匀布满棱镜面,无气泡并充满视野;c)
待试样达到20.0士0.1℃后,通过目镜读取折光率即为干物质(固形物)百分含量。清洗并控干棱镜,将同一样品进行第二次测定。取两次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报告其结果。
4.2.2pH值
4.2.2.1仪器
pH计(酸度计)精度土0.02。
4.2.2.2试验步骤
a)按仪器使用说明书调试和校正酸度计b)称取样品20g于50mL小烧杯中,加入新煮沸、冷却至室温的水20mL溶解。调节样液温度及pH计的温度补偿至25土1℃,测定样液的pH值,在1min内pH值稳定,读数。先用水、再用样液冲洗电极数次,重复测定(两次测定值之差不得超过0.05pH),取算术平均值报告其结果。4。2.3DE值(还原糖测定法)
4.2.3.1试剂
a)次甲基蓝指示剂(10g/L)称取次甲基蓝0.5g,加水溶解并稀释至50mL;
标准葡萄糖溶液(2g/L)准确称取于100土2℃烘干至恒重的基准无水葡萄糖0.5000g,加水溶解并稀释至250mL,摇匀,备用:c)费林溶液按GB603的规定配制与标定。4.2.3.2试验步骤
a)样液的制备称取一定量的样品,称准至0.0001g(取样量以每100mL样液中含有还原糖量125~200mg为宜),置于50mL小烧杯中,加热水溶解后移入250mL容量瓶中,冷却至室温,加水稀释至刻度,摇匀,备用;
预滴定先后吸取费林溶液IⅡI和费林溶液I各5.0mL于150mL锥形瓶中b
混匀,准确加入样液10mL和少量水。将三角瓶置于电炉上加热至沸,用样液滴定(滴加速度约为1015s加入1mL),直至溶液蓝色即将消失,加10g/L次甲基蓝指示液2滴,继续用样液滴定至蓝色消失为终点,记录消耗样液的总体积;
c)正式滴定按预滴定程序吸取费林溶液Ⅱ和费林溶液I各5.0mL于150mL锥形瓶中混匀,加入比预滴定约少1.0mL的样液,置于电炉上加热,使其在2min内沸腾。加10g/L次甲基蓝指示液2滴,继续用样液滴定至终点。滴定全过程须在3min内完成,始终保持沸腾。4.2.3.3计算
RP×10
式中:X一样品的DE值:
中国轻工总会1998—01—16批准100
1998—09—01实施
QB/T2347—1997
RP—1mL费林溶液(I、I)相当于葡萄糖的质量,g;M—取样量,g
250配制样液的总体积,mL;
V正式滴定消耗样液的体积,mL
DMC试样中干物质(固形物)的含量,%。4.2.4熬糖温度
称取试样200g于500mL烧杯中,置于1000W电炉上(垫石棉网)。在杯中心插入一支150℃水银温度计(温度计水银头距杯底约0.5cm),加热熬煮。待沸腾后加入2滴植物油,继续加热熬煮,当杯内试样出现焦化点时,记录温度,即为熬糖温度。
4.2.5硫酸灰分
4.2.5.1试剂
浓硫酸。
4.2.5.2仪器
a)铂埚(或石英埚、瓷埚)50mL;b)高温炉525±25℃;
c)干燥器(内装变色硅胶);
d)分析天平感量0.1mg。
4.2.5.3测定
a)埚先用盐酸加热煮沸洗涤,再用自来水冲洗,然后用蒸馏水漂洗干净。将洗净的埚置于高温炉内,在525土25℃下灼烧0.5h,次却至200℃以下,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精确称量,并重复灼烧直至恒重。
b)称取样品2g(称准至0.0001g),置于上述恒重的埚中,滴加浓硫酸5mL,缓慢转动,使其均匀,置于电炉上小心加热,直至全部炭化。然后,放入高温炉内,在525土25℃下灼热,保持此温度直至炭化物全部消失为止(至少2h)。
取出冷却,加几滴浓硫酸润温残留物,重新放入高温炉内焚烧,直至完全灰化,冷却至200℃左右,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精确称量。重复灼烧至前后两次称量值之差不超过0.5mg为恒重。c)计算
X2=m2-mo×100
式中:一样品的硫酸灰分,%;
m一埚的质量,g;
m一埚加样品的质量,g;
m一加灰分的质量,g。
按GB/T5009.11执行。bzxZ.net
按GB/T5009.12执行。
4.2.8细菌总数
按GB4789.2执行。
中国轻工总会1998—01-—16批准(2)
1998—09—01实施
QB/T2347—1997
4.2.9大肠菌群
按GB4789.3执行。
4.2.10致病菌
按GB4789.4执行。
5检验规则
5.1取样
凡在同一生产期内生产且经包装出厂的并具有同样质量证明书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取样和验收。
5.2抽样方法和数量
5。2.1罐装或槽车装:以罐或槽车为样本单位,从液面10cm以下抽取样品。5.2.2瓶装产品:按表4抽取样本,从每箱中任取1瓶。5.2.3桶装产品:根据批量(桶数)大小,按表4规定从液面10cm以下随机抽取样本。
5.2.4从每个样本中等量取样,取样总量不得少于1kg。混匀,分装于两个洁净、干燥的具塞玻璃瓶中,签封。粘贴标签,在标签上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及地址、等级、批号(罐、槽车、桶号)、取样日期及地点、取样人姓名。一瓶送化验室进行检验,另一瓶由交货方保管一个月备查。表4
批量(桶/箱)
16以下
26~90
150以上
5.3出厂检验
样本大小(桶/箱)
5.3.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技术检验部门负责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5.3.2出厂检验项目
净含量、感官、干物质(固形物)、DE值、pH值。5.4型式检验
5.4.1型式检验项目为产品标准中的感官、理化、卫生全部指标。5.4.2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须六个月进行一次。其中熬糖温度、硫酸灰分每月进行一次;菌落总数、大肠杆菌、致病菌每季度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
a)更改主要原辅材料;
更改关键工艺和设备;
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检时。5.5判定规则
5.5.1当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本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整批为不合格品。
5.5.2若复验结果不符合标签上标注的“优级”或“一级”理化指标要求,但符合下一级别要求时,则可作降级处理。中国轻工总会1998—01—16批准1998—09—01实施
QB/T2347—1997
5.5.3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测,退厂处理。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单位,按本标准进行复验。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单件包装净含量允许负偏差。瓶装:按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3号[1995]第五条表(一)执行。散装(桶、槽车):15~50kg:1.5%;50~100kg:1.0%;100kg以上:0.5%。6.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容器外须注有产品名称、制造厂名、厂址、净重、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号、规格及等级。6.3瓶装产品必须是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瓶,瓶体端正、清洁,封装严密。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6。4包装物和容器必须整洁、卫生,无破损,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6。5运输过程中,须防尘、防蝇,严防曝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应有防止曝晒、雨淋措施。运输中装卸应符合外包装上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规定,
6。6成品应贮存于干燥、通风、清洁的库房中,并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散装产品严禁冷热混存,以免发生发酵变质。7保质期
散装(桶、槽车):一、四季度不低于20天,二、三季度不低于10天。瓶装:不低于六个月。各生产企业可根据本厂技术情况具体确定。中国轻工总会1998—01—16批准1998—09—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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