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684-1993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日用化工品>>Y42化妆品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页数:4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1993-10-01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QB/T 1684-1993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1684-1993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化妆品检验规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化妆品的出厂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2引用标准
GB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3术语
3.1常规检验项目
QB/T 1684—93
指每批产品必检的项目,包括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中细菌总数、重量指标和外观要求。3.2非常规检验项目
指非逐批检验的项目,如卫生指标中除细菌总数以外的其他项目。3.3适当处理
指不破坏销售包装,从整批化妆品中剔除个别不合格品的挑炼过程。3.4样本
指每批抽样量的全体。
3.5单位产品
指单件化妆品,以瓶、支、袋、盒为计件单位。4检验分类
4.1交收检验
4.1.1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产品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合格证。
4.1.2收货方可以交货批为批量,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4.1.3交收检验项目为常规检验项目。4.2型式检验
4.2.1一般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次,有下列情形之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
当原料、工艺、配方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产品长期(6个月以上)停产后恢复生产时;b.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4.2.2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3-03-28批准68
1993-10-01实施
批的组成
QB/T 1684-93
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生产日期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收货方也可按一一次交货产品为-批。6抽样
6.1交收检验抽样
6.1.1包装外观检验项目的抽样按GB2828的二次抽样方案抽样。其中不合格(缺陷)分类检查水平(IL)、合格质量水平(AQL)见表1规定。表1
不合格(缺陷)分类
B类(重)不合格
C类(轻)不含格
检查水平(IL)
合格质量水平(AQL)
6.1.2属破坏性试验的项目按GB2828二次抽样方案抽样,其中IL=S-3,AQL=4.0。6.1.3包装外观检验项目的内容见表2规定。表2
检验项目
喷雾罐
化妆笔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商标、说明书
盒头(贴)合格证
B类不合格
冷爆、破碎、泄漏、滑牙松脱、(毛口)毛刺破碎、裂纹、爆裂、漏放内盖
封口开口、漏液、穿孔
毛口、开启松紧不宜镜面和内容物与盒粘结脱落,严重癌听
封口开口、溺液、滑牙、破碎
喷头不畅,凸听
松紧不当、旋出推出不灵活
笔杆开胶,漆膜开裂\,笔套配合不当错装、漏装
字迹模糊、漏贴、倒贴、错贴
注,1)该项目为破坏性试验。
C类不合格
除B类不合格项目外的外观缺陷
标志不清晰,表面不光洁
除B类不合格项目外的外观缺陷
6.1.4感官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检验的抽样,按检验项目随机抽取相应的样本,作各项感官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的检验。
6.1.5重量(容量)指标检验,随机抽取10份单位样本,按相应的产品标准中试验方法,称取其平均值。6.2型式检验抽样
6.2.1型式检验中的常规检验项目以交收检验结果为依据,不再重复抽样。6.2.2型式检验的非常规检验项目可从任批产品中抽取2~3单位样本,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
7判定规则
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QB/T 1684-93
7.1.1当卫生指标不符合相应标准时,该批产品即判为不合格批,不得出厂。7.1.2当感官理化指标中任一项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时,允许对该项指标进行复验,由供需双方共同抽样,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不得出厂。7.1.3当重量(容量)指标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时,允许进行加倍复检,仍不合格时,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批。
7.1.4当外观指标检验时,第一次样本中不合格品小于等于A,,即判该批产品外观为合格,当样本中不合格品大于等于R,时,即判该批产品外观为不合格,当第一次样本不能判断时,抽取第二样本。当二次检查中不合格品总数小于等于A2,即判该批产品外观合格;当不合格品总数大于等于R2时,即判该批产品外观不合格。
7.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7.2.1型式检验中的常规检验项目的判定与交收检验判定规则相同。7.2.2型式检验中的非常规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产品标准规定时,即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7.3: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共同按本标准进行抽样检验,或委托上级质监站进行仲裁检验。
8转移规则
8.1除非另有规定,在检查开始时应使用正常检查。8.2从正常检查到加严检查
当正常检查时,若在连续五批中有两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不合格,则从下一批转到加严检查。
8.3从加严检查到正常检查
当进行加严检查时,若连续五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合格,则从下一批检查转到正常检查。
9检查的暂停和恢复
加严检查开始后,若不合格批数(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累计到五批,则暂时停止产品交收检查。暂停检查后,若生产方确实采取了措施,使提交检查批达到或超过标准要求,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恢复检查。一般从加严检查开始。10检查后处置
10.1重量(容量)不合格批和B类不合格批,允许生产厂经适当处理后再次提交检查。再次提交按加严抽样方案进行检查。
10.2C类不合格批,生产方经适当处理后再次提交检查,按加严抽样方案进行检查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处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化妆品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上海轻工业局标准计量所、上海日用化学公司、上海百货公司化洗分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慧敏、吴文昭、刘学妙、张爱华、苏桦。70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