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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2284-199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2284-1997

中文名称:发乳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英文名称: Hair cream

标准状态:现行

实施日期:1997-12-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317382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日用化工品>>Y42化妆品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原标准号GB 11429-89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页数:4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1997-12-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王寒洲、薛志岗、陈雅芳

起草单位:上海家化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全国化妆品标准化中心

提出单位:中国轻工总会质t标准部

发布部门:中国轻工总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发乳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护发用的水包油型乳化膏体产品。 QB/T 2284-1997 发乳 QB/T2284-1997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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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QB/T2284—1997
本标准由GB11429—-1989《发乳》修定而成,主要修改内容如下:按GB/T1.1一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J第1部分:标准编
写的基本规定》进行编写;
—有关部分采用引用QB/T1684—1993《化妆品检验规则》,QB/T1685一1993《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的方式代替原技术内容;一取消了色泽稳定性指标;
一一取消了分等分级规定;
一改变了耐热、耐寒试验方法;一净含量指标及试验方法执行国家技术监督令[1995]第43号《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规定》。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化妆品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家化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寒洲、薛志岗、陈雅芳。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11429—1989《发乳》。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2284--1997
本标准规定了发乳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览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护发用的水包油型乳化膏体产品。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7916—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
GB5296.3一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T13531.1-—1992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pH值的测定QB/T1685—1993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1684—1993化妆品检验规则3产品分类
产品按色泽、香型、功能的不同分为多种规格。技术要求
产品卫生指标应符合GB7916规定。4.1
感官指标,理化指标见表1。
指标名称
膏体结构
pH值(25C)
净含量允差(以10件平均计)
符合企业规定
符合企业规定
-5~—15C24h,恢复室温后膏体无油水分离40℃24h,膏体无油水分离
≤40g±2.0g,41~100g±4.0g,101~200g±5.0g,>200g±10.0g。塑袋:<49g±1.0g,50~100g±2.0g。散装不低于规定质量十5%。
4.3包装外观要求
中国轻工总会1997-04-10批准
IIKAONIKACa
1997-12-01实施
应符合QB/T1685要求。
5试验方法
5.1色泽
取样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观察。5.2香气
用嗅觉鉴定香型。
5.3膏体结构
QB/T2284-1997
取样擦于皮肤上,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观察。5.4pH值
按GB/T13531.1进行。
5.5耐寒
5.5.1仪器
温度计:分度值
0.5℃;
冰箱:灵敏度
±2℃。
预先将冰箱调节到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将试样于干净的30mL高型称量瓶中,使膏体装实无气泡,放人规定温度下的冰箱里24h后取出,恢复室温后观察膏体。5.6耐热
5.6.1仪器
温度计:
分度值为0.5C;
电热恒温培养箱:温控精度为士1C。5.6.2步骤
将试样于干净的30mL高型称量瓶中,使膏体装实无气泡,置于规定温度士1C的恒温培养箱里,保持24h后取出立即观察。
5.7净含量允差
5.7.1操作方法
取10瓶试样,称其毛重,然后去尽内容物,洗净并干燥,再称其皮重。5.7.2净含量允差按式(1)计算。(Q-Q)
式中:AQ-:-试样净含量允差,g;Q。-试样标注净含量,g;
一试样实际净含量,g;
试样件数为10。
(1)bZxz.net
试样净含量如以毫升标注,试样净含量须以试样密度(25C)折算后,再按式(1)计算净含量允差。5.8外观试验
按QB/T1685第4章执行。
6检验规则
按QB/T1684执行。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大、中包装合格证标志
QB/T2284—1997
按QB/T1685中3.9.5,3.10.2.3,3.10.3.3执行。7.1.2销售包装标志
按GB5296.3执行。
7.2包装
成品用中包装包装,并应贴盒头签。大包装要装实无空隙,封箱及打包应牢固,并有合格证。7.3运输
必须轻放、轻卸,按箱上所示箭头标志堆放,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7.4存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35℃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靠近火炉和暖气。贮存时必须距地面20cm,距内墙50cm,中间应留通风道,并按箱子箭头堆放。掌握先进先出原则。KAoiKA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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