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4338.3-201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24338.3-2018
中文名称:轨道交通 电磁兼容 第3-1部分:机车车辆 列车和整车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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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轨道交通
电磁兼容
列车
整车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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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GB∕T 24338.3-2018 轨道交通 电磁兼容 第3-1部分:机车车辆 列车和整车
GB∕T24338.3-2018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ICS29.2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雅
GB/T24338.3—2018
代替GB/T24338.3—2009
轨道交通
电磁兼容
第3-1部分:机车车辆
列车和整车
Railway applications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Part 3-1:Rolling stock—Train and complete vehicle(IEC62236-3-1:2008.MOD)
2018-06-07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9-01-01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抗扰度试验及限值
6发射试验及限值
通信线路干扰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参考文献
辐射电磁骚扰试验程序
低频范围的发射限值
GB/T24338.3—2018
GB/T24338《轨道交通电磁兼容》由以下部分组成:第1部分:总则;
一第2部分:整个轨道系统对外界的发射;一第3-1部分:机车车辆列车和整车;第3-2部分:机车车辆设备;
第4部分:信号和通信设备的发射与抗扰度;第5部分:地面供电设备和系统的发射与抗扰度。本部分为GB/T24338的第3-1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GB/T24338.3—2018
本部分代替GB/T24338.3一2009《轨道交通电磁兼容第3-1部分:机车车辆列车和整车》,与GB/T24338.3—200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T4365、GB/T24338.4和GB/T28807(见第2章);修改了范围内容,明确了没有限值要求的频率不进行试验(见第1章,2009年版的第1章);一增加了对电磁兼容通用要求、系统电磁兼容要求、车载设备电磁兼容和试验时设备工作模式要求(见第1章);
增加了对试验时设备工作模式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统一试验条件(见第4章);一将9kHz~0.15MHz测量要求移至附录C(见2009年版的6.1);删除了在合同中规定试验条件和试验场所的要求,删除了其他部分和外部环境对测量影响的要求(见2009年版的6.1);
修改了对其他设备的要求(见6.1,2009年版的6.1);增加了不受电磁影响的数字系统xDSL(见6.2.1);修改了对模拟通信线路于扰的要求(见6.2.2.2009年版的6.2.2);增加了相同的客车车厢/货车测量次数要求和配有储能系统的车辆试验要求(见6.3.2);修改了电传动内燃机车和内燃牵引单元慢行限值曲线(见6.3.3,2009年版的6.3.3):删除了对9kHz~0.15MHz范围静态试验和慢行试验的限值(见图1、图2,2009年版的图1、图2):
增加了对微处理器引起的1GHz以上发射的要求(见6.3.3);修改了机车车辆电磁噪声的测量方法的频率范围(见B.1,2009年版的B.1);修改了测量设备的要求(见B.2,2009年版的B.2);删除了对9kHz~0.15MHz范围的辐射电磁骚扰试验要求(见2009年版的表B.1)。本部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IEC62236-3-1:2008《轨道交通电磁兼容第3-1部分:机车车辆列车和整车》。
本部分与IEC62236-3-1:2008相比存在技术性差异,这些差异涉及的条款已通过在其外侧页边空白位置的垂直单线(I)进行了标示,具体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如下: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本部分做了具有技术性差异的调整,以适应我国的技术条件,调整的情况集中反映在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具体调整如下:●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T6113.101一2016代替了CISPR16-1-1;·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GB/T24338.1代替了IEC62236-1;GB/T24338.3—2018
·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GB/T24338.2代替了IEC62236-2;●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GB/T24338.4代替了IEC62236-3-2;·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T28807代替了IEC62427;·增加引用了GB/T4365。
一增加了对试验时设备工作模式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统一试验条件(见第4章);删除了车辆在0.15MHz~2GHz的频率范围内抗扰度水平要求,以适应最高频率至6GHz的要求;
删除了对9kHz~0.15MHz范围发射的限值要求和相关试验内容,以满足试验可重复性要求;
删除了在合同中规定试验条件和试验场所的要求,删除了其他部分和外部环境对测量影响的要求;
修改了对其他设备的要求,明确不考虑外部环境的影响(见6.1);增加了不受电磁影响的数字系统xDSL,以适应数字系统发展(见6.2.1);修改了对模拟通信线路干扰的要求,将要求移至资料性附录B(见6.2.2);-增加了相同的客车车厢/货车测量次数要求和配有储能系统的车辆试验要求,以完善试验方法(见6.3.2):
删除了对9kHz~0.15MHz范围静态试验和慢行试验的限值,内容移至资料性附录C(见6.3.3);修改了电传动内燃机车和内燃牵引单元的限值曲线要求,取消9kHz0.15MHz频率范围的测试要求(见6.3.3);bzxz.net
一增加了对微处理器引起的1GHz以上发射的要求,以适应车辆电子设备发展(见6.3.3);一修改了图1、图2的部分图注为正文,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明确本部分附录B中的带宽选择要求(见6.3.3);
修改了机车车辆电磁噪声的测量方法的频率范围,取消9kHz~0.15MHz频率范围的测试要求(见B.1)
修改了测量设备的要求,以满足GB/T6113.101一2016的要求(见B.2)。本部分还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修改了附录的顺序,按照标准中附录出现的顺序进行了调整;一增加了A.1轨道系统电流和通信线路噪声的概述;一增加了A.5.1\概述”编号,以消除悬置段;-增加了参考文献。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部分由国家铁路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牵引电气设备与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78)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标准计量研究所,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益民、宋瑞,王秋华、彭钧敏,孙平,申萍。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24338.3—2009。
1范围
轨道交通电磁兼容
第3-1部分:机车车辆列车和整车GB/T24338.3—2018
GB/T24338的本部分规定了所有类型机车车辆(包括牵引车辆、拖车和城市街道使用的城市车辆)的发射与抗扰度要求
本部分适用的频率范围为0GHz~400GHz。没有限值要求的频段不需要进行测试。本部分的设备范围以机车车辆以及每个能量接口(输入和输出)为界限:对于机车、列车、有轨电车等的界限到受流器(受电弓、受电靴)为止,对于拖车,到AC或DC辅助电源连接器为止。由于受流器是牵引车辆的一部分,因而不可能完全排除受到供电线路接口的影响。慢速试验可使这些影响最小化。本部分规定了机车车辆对外界的发射限值有关轨道系统其他兼容性要求在EMC计划中确认,例如GB/T28807中的规定。安装于机车车辆的所有设备应能满足GB/T24338.4的基本要求。在例外情况下,设备满足其他EMC标准,但没有资料能够证明满足GB/T24338.4的要求时,需将该设备安装于车辆系统后进行适当的EMC试验和/或EMC分析和试验,以确定该设备与GB/T24338.4要求的差异。轨道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的电磁干扰的处理见GB/T24338.2。本部分的具体规定应与GB/T24338.1的通用规定一起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4365电工术语电磁兼容[GB/T4365—2003,IEC60050(161):1990.IDT】GB/T6113.1012016无线电骚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和方法规范第1-1部分:无线电骚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测量设备(CISPR16-1-1:2010.IDT)轨道交通电磁兼容第1部分:总则(GB/T24338.1—2018,IEC62236-1:GB/T24338.1车
2008.MOD)
GB/T24338.2轨道交通电磁兼容第2部分:整个轨道系统对外界的发射(GB/T24338.2-2018.1IEC62236-2.2008.M0D)
GB/T24338.4轨道交通
电磁兼容第3-2部分:机车车辆设备(GB/T24338.4—2018,IEC62236-3-2:2008.MOD)
GB/T28807轨道交通
2007.IDT)
3术语和定义
机车车辆和列车检测系统的兼容性(GB/T28807一2012,IEC62427:GB/T436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1
GB/T24338.3—2018
牵引车辆
tractionstock
电力和内燃机车,高速列车组:电力和内燃动车组(无机车:分散式牵引设备)和城市车辆3.2
拖车hauled stock
由不同型号机车以随机组合形式拖动的、配置了电气设备的客车和货车(如果它们包含有电气设备如冷冻设备等)。
干线车辆
mainlinevehicles
用于城市之间运行的车辆,如高速列车,城际列车和货车。3.4
城市车辆urbanvehicles
用于单个城市范围内运行的车辆,如地铁车辆、有轨电车、轻轨车辆(LRV)和无轨电车。4应用
通常情况下,对车辆每项功能均进行电磁兼容试验是不现实的,因此,试验应在产生最大发射的典型工作模式下进行
典型工作模式仅要求系统正常工作时应持续运行的设备全部正常工作:正常工作时,短时工作设备(如车门)尽管有可能使发射增加,但不要求运行。不涉及设备的降级工作模式。试验大纲应规定试验的系统配置和工作模式,试验报告应详细记录试验期间的实际工作条件。5抗扰度试验及限值
本部分没有规定整车抗扰度试验,如果通过电磁兼容管理计划确认所有设备满足GB/T24338.4的抗扰度限值要求,则集成了设备的整车抗扰度满足要求。6发射试验及限值
6.1总则
本部分中机车车辆的发射试验和限值应尽可能确保在邻近轨道系统的典型装置不受机车车辆干扰。应在良好定义和可重现的条件下进行测量。测量中不可能完全隔离试验时轨道系统和车辆的相互影响。辐射发射的试验条件要求见6.3.1和6.3.2.如果不同线路的信号设备、列车无线通信设备和其他设备(如计轴器、轨道电路和列车控制系统等)类型不同,发射信号的工作频率和波形也不同。因此应根据信号设备和列车无线通信设备的类型确定发射要求,见GB/T28807。
对于轨道沿线存在的工作频率低于0.15MHz的电台或铁路轨道系统外其他设备(如有),电磁兼容管理计划应予以考虑,并在相关频段内留有电磁发射裕量保持与这些设备的兼容性,相关发射值要求可参见附录A,但不保证这些设备不受轨道系统干扰。6.2外部通信线路上的干扰
6.2.1数字通信线路
高频工作的数字系统采用多种载波或纠错协议应对干扰,机车车辆在相关高频范围的干扰强度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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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影响数字系统正常工作,因此本部分不涉及对数字系统(如PCM、ISDN、xDSL)的干扰。6.2.2模拟通信线路
模拟通信线缆干扰可参见附录A,本部分没有规定限值要求。6.3射频电磁骚扰
6.3.1试验现场
试验现场比实验室条件存在更多影响测量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轨道附近的树木、围墙、桥梁、隧道或其他导电物体;一在同一区间或在测量点附近运行的其他车辆:测量点附近的变电所、变压器,功率电缆,地下电缆,分段绝缘器和架空接触网/第三轨中断点等。
应尽可能规避影响测量的现场因素,至少天线与被试产品之间不应存在影响测量的现场因素架空接触网/第三轨在测量点两侧都应尽可能连续(不宜少于200m)。架空接触网支柱是不可避免的,测量点应在架空接触网支柱间的中点,且位于轨道对面(对于双轨,在被使用的轨道一侧)。如果轨道系统通过第三轨供电,天线应放在轨道同侧(最恶劣的情形)应考虑架空接触网系统和试验现场对试验的影响,为消除因射频引起的接触网谐振,可改变试验现场。
测量车辆噪声可考虑变电所的影响,但空载时将无法测量直流变电所负载电流的影响。应记录试验之前和试验之后的环境噪声,且环境噪声测量不应受车辆影响如果在规定的频率或规定的频率范围内环境噪声高于限值减去6dB,可不在这些频率进行测量,但试验报告应记录这些频率。
注:车辆完全断电且停放在天线前方是有助于进行环境噪声测量。6.3.2试验条件
试验应涵盖所有可能产生电磁发射的车载设备的工作模式。拖车应在静态带电工作条件(辅助变流器和电池充电器等正常工作)下进行试验。天线应对准在测量频率下可能产生最大发射的设备。对于相同的客车车厢或货车仅进行一次试验。牵引车辆应在静态和低速行驶条件下进行试验。在静态试验过程中,辅助变流器应工作(最大负载条件下不一定产生最大发射水平),牵引变流器应通电但不工作。天线宜对准车辆中心线,否则选择预期产生较大发射水平的位置。
慢行试验时,速度应适当,既避免发生接触拉弧或跳动,也适合采用电制动。城市车辆速度宜为(20士5)km/h,干线车辆速度宜为(50士10)km/h。当经过天线时,机车车辆应在给定速度范围内以大约其最大牵引力的1/3加速或减速。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对工作在其最大牵引力1/3下的机车车辆可采用机械制动的静态试验替代慢行试验:
牵引设备可在静止时工作;
如果制动中没有使用不同的电路,则不对电制动进行试验。如果带牵引力的静态试验替代了慢行试验,应采用慢行试验的限值要求,且在试验报告中说明替代理由。
对于牵引采用车载储能设备供电的车辆,其充电过程应采用慢行试验和限值要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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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慢行试验和限值要求之所以被用于充电过程(车载储能设备),是由于在短时间内传输较高能量6.3.3发射限值
发射限值按静态试验与慢行试验两种模式给出,静态试验发射限值见图1,慢行试验发射限值见图2。
dB(μA/m)
说明:
A限值曲线
B限值曲线
150kHz
适用于其他轨道车辆:
适用于城市街道中的有轨/无轨电车。5
100MHz
dB(μV/m)
图1150kHz~1GHz静态试验限值(准峰值,10m法)图1所定义的限值为准峰值,带宽根据GB/T6113.101一2016为:-0.15MHz~30MHz对应带宽9kHz;30MHz1GHz对应带宽120kHz。
由于在1GHz以上频率没有显著的干扰源,因此,发射限值只规定到1GHz。微处理器设备可能产生大于1GHz的发射应符合GB/T24338.4的要求。说明:
A限值曲线
B限值曲线
C限值曲线
dB(μA/m)
150kHz
适用于交流25kV供电的车辆;
适用于交流15kV、直流3kV和1500V供电的车辆:100MHz
适用于直流750V或600V供电的车辆,以及有轨/无轨电车。GB/T24338.3—2018
dB(μV/m)
图2150kHz~1GHz慢行试验限值(峰值,10m法)试验方法见附录B。
所有的值为10m法测得的峰值。
除非另有规定(如在低电压电气化线路的应用),内燃机车和内燃动车组应满足图1中的限值曲线A和图2中的限值曲线B的要求。
发射限值的适用频率范围不大于1GHz,微处理控制器引起高于1GHz的发射应满足GB/T24338.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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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牵引电流中的谐波
A.1.1概述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通信线路干扰
轨道系统电流的谐波可能在常规的模拟电信系统中产生噪声。ITU-T规定了常规模拟通信线路可接受的噪声水平,可采用噪声计滤波器测量噪声。轨道系统电流(机车车辆吸收或产生的电流)和通信线路噪声之间的关系不完全受车辆制造商或通信网络运营商的控制。机车车辆的买方应根据基础设施管理者的规则在车辆接口处规定与频率对应的电流限值。噪声计电流可采用本附录中的p计算方法进行噪声频率加权。对于千赫兹等级的谐波噪声,Ips计算方法不完全适用,可由买方规定其他频率加权方法。A.1.2
轨道系统电流和通信线路噪声之间的关系邻近电气化轨道的常规通信铜质电缆易受轨道电流引起的电磁骚扰影响这些骚扰导致从基波频率到更高频率的感应共模电压谐波,由于电缆本身的不平衡,这些共模电压转化为差模电压或噪声。谐波源通常是牵引车辆的牵引设备和/或变电所的变流器ITU-T规定了常规的模拟通信线路上可接受的噪声水平。这个噪声值是通过噪声计滤波器测量的。
机车车辆吸收的电流和通信线路噪声之间的关系既不是在车辆制造商的完全控制之下,也不是在轨道系统和通信网络操作者的完全控制之下。轨道系统电流和通信线路噪声之间的关系取决于:通信电缆的结构:屏蔽、对地绝缘和电缆的平衡。一通信终端的特性:抗扰度和输入平衡。一通信网络的拓扑。
·与轨道平行的通信线路长度:·轨道与通信线路之间的距离;·接地电阻。
轨道网络的拓扑:单/双轨。
一接触网的供电类型:
·交流/直流;
·变电所纹波(整流器等整流设备导致的);●接触网和馈电系统的类型(如1×25kV或2X25kV);·回流导体的应用;
·考虑中的区段的单端或双端供电。列车循环密度
一牵引车辆的电流吸收和谐波产生多个变流器谐波的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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