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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2412-199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2412-1998

中文名称:皮革用化学品技术通则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eneral rules for leather chemical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8-11-25

实施日期:1999-06-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68051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Y4 化工>>化学助剂、表面活性剂、催化剂、水处理剂>>G71化学助剂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页数:3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1999-06-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赵立国、赵春义

起草单位:中国皮革工业研究所、中国皮革工业协会皮化专委会

归口单位:全国毛皮制革标准化中心

提出单位:国家轻工业局行业管理司

发布部门:国家轻工业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皮革用化学品的取样、测试通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皮革化学品。 QB/T 2412-1998 皮革用化学品技术通则 QB/T2412-1998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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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QB/T2412-199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为规范皮革化工行业的取样、测试技术及产品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特制定本标准。有关单位在制定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产品检验时,应依据本标准有关规定。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行业管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革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皮革工业研究所、中国皮革工业协会皮化专委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立国、赵春义。185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皮革用化学品技术通则
本标准规定了皮革用化学品的取样、测试通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皮革化学品。2引用标准
QB/T2412—1998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601—1988化学试剂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GB/T603—1988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GB/T6682--199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8170-1987数值修约规则
3取样
3.1组批
以相同原料、相同工艺、次性生产的产品为批,按生产批次取样检验。3.2取样数量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3个5个包装单位(不足3个包装单位,全部取样)。a)固体粉状、颗粒状产品:每个包装取50g~100g,制成混合样,总取样量不少于100g;b)液体状、膏状产品:每个包装取150g~200g,制成混合样,总取样量不少于500g。3.3取样方法
常温下取样:
a)固体粉状、颗粒状产品:从每个包装的上、中、下三处分别取样,混合均匀;b)液体状、状产品:从每个包装中均匀取样,充分混合。3.4取样注意事项
3.4.1将取样器及样品瓶(材质不得污染试样)洗净、烘干,保持清洁。3.4.2取样后,将样品瓶瓶口封好,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单位名称、样品名称、型号、生产批号、取样日期及取样者。
4测试通则免费标准bzxz.net
4.1试验材料
a)测试所需标准溶液和指示剂,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GB/T601、GB/T603的规定制备。b)测试所用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GB/T6682中规定的三级水。4.2各测试项目应同时取两份试样,进行乎行试验(有特殊规定者除外)。4.3平行试验结果之差,在允许范围内,取其算术平均值做为测试结果(有特殊规定者除外),超过允许国家轻工业局1998-11-25批准
1999-06-01实施
范围应另取样重新测试。
QB/T 2412
4.4报告各测试结果时,各检验项目的测定值、报告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总固体
计量单位
测定值
小数点后二位
小数点后二位
小数点后二位
小数点后一位
小数点后三位
测试结果数据的修约规则,应符合GB/T8170的规定。4.5
5标志、包装、运输、整存
5.1标志
报告值
小数点后一位
小数点后一位
小数点后一位
小数点后一位
小数点后二位
每件包装上应涂刷或贴有牢固的标志,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商标、净重,标准号,并加盖生产厂检验合格的标记或附合格证。产品出厂应附带必要的产品说明。5.2包装
产品均以清洁、无污染、密封性能好、便于运输的包装物包装。5.3运输
产品在装运时,应轻装轻卸,避免严重撞击,防止包装物损坏造成渗漏,防曝晒,防冻,防潮,运离火源。
5.4贮存
产品应在通风阴凉的库房存放,贮存温度在5℃~35℃,防曦晒,防冻、防潮,远离火源。5.5在原包装(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内的产品,按规定条件贮运,保质期自生产之日起计。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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