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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T 3003-199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CJ/T 3003-1993

中文名称:出租汽车运行技术条件

标准类别: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

英文名称: Technical conditions for taxi operation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3-05-18

实施日期:1993-12-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192520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车辆>>汽车>>T42客车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5页

标准价格:12.0 元

出版日期:1993-12-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王秀宝

起草单位: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重庆市公用局、广州市公用事业局等

归口单位: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

提出单位: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出租汽车运行应具备的技术条件。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出租汽车。 CJ/T 3003-1993 出租汽车运行技术条件 CJ/T3003-1993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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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T3003—93
出租汽车运行技术条件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taxi service vehicle建标
1993-05-18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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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2-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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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引用标准
3术语
4车型、级别
5运行车辆技术要求
6其他要求
标志与补充标志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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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出租汽车运行技术条件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taxi service vehicle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租汽车运行应具备的技术条件。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出租汽车。
2引用标准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5845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GB11380客车车身涂层技术条件。3术语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3.1出租汽车
按乘客意愿而被雇用的营业汽车。3.2出租汽车运营
CJ/T3003—93
按照乘客的用途、驶达地点等要求提供出租汽车服务并以里程、时间或包租形式计费的业务活动。
3.3出租汽车运行
出租汽车的准备运营和运营过程。3.4车辆出租运营
向乘客提供出租车辆并以里程、时间或包租形式计费的业务活动。4车型、级别
4.1出租汽车的车型
4.1.1微型客车应是车长不大于3.5m的一、二厢形式的机动客车。轻型小客车(小轿车)应是车长大于3.5m不大于7m的二、三厢形式的机动客车。4.1.2车
3轻型中客车应是车长大于3.5m不大于7m的一厢形式的机动客车。4.1.4中型客车应是车长大于7m不大于10m的一厢形式的机动客车。5大型客车应是车长大于10m的一厢形式的机动客车。4.1.5
4.2出租汽车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05-18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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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2—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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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微型客车的级别
普及级:发动机排量小于IL。
中级:发动机排量小于1L、有空调、汽车用收放音机。4.2.2轻型小客车的级别
普及级:发动机排量大于1L不大于1.6L。中级:发动机排量大于1.6L小于2.5L,有冷热空调和汽车用收放音机。中高级:发动机排量大于等于2.5L小于4L,有冷热空调、中高级汽车用收、放音机。高级:发动机排量不小于红,有冷热自动温控空调、音响设施及特殊的舒适性和安全性设施。
4.2.3轻型中客车、中型客车及大型客车的级别。普及级:无空调,有汽车用收音机或放音机。中级:有冷热空调,汽车用收放音机。高级:有冷热可调式管道空调、换气器、中高级音响设施。5运行车辆技术要求
5.1出租汽车车辆的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车身及照明等技术要求均应符合GB7258的规定。
5.2车内外蒙皮平整完好,装饰条、件光亮。全车车身涂层应符合GB11380的要求。5.3车辆密封应良好。车窗玻璃完好,不眩目。车门开关灵活可靠。微型客车、轻型小客车不宜用窗帘、滤光薄膜纸等物遮挡、阻视。5.4汽车的座椅、头靠、扶手、拉杆和原有保险带等完整、牢固、有效。5.5微型客车、轻型小客车必须装置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计价器必须满足有关标准规定。
5.6有冷热空调、自动温控设施的车辆,应保持冷热空调、自动温控设施完好、有效。5.7车辆装有的收音机或收放音机,应功能完好,效果良好。5.8无乘座条件、无安全保障、客货两用的车辆严禁用作出租汽车。5.9二开门小轿车、无行李厢的微型汽车等,若行驶年限(行驶公里)接近报废年限(公里):则不宜用作出租汽车和车辆出租。5.10无厂牌车、拼装车和行驶年限(行驶公里)超过报废年限(公里)的车辆严禁用于出租汽车运行和车辆出租运营。
6其他要求
6.1微型客车、轻型小客车应根据各地情况不同装置防劫车设施或报警装置。6.2出租汽车应配置灭火器材,并保持完好。6.3出租汽车的车厢应定期消毒,座套、枕套应定期换洗,确保车厢内清洁、卫生。6.4出租汽车必须明码标价,车内应设置服务标志及乘车规则。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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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标志与补充标志
7.1微型客车、轻型小客车的顶灯应装置在驾驶室顶部,顶灯正面标设“TAXI”或“出租”;反面标设企业简称\××”字样,顶灯正视面积应不小于200cm2,夜间行驶时车辆顶灯应与示宽灯及尾灯齐亮。
7.2轻型中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的车身两侧应设置出租汽车标志与补充标志。补充标志包括“TAXI”和企业名称。出租汽车标志与补充标志宜按GB5845的有关规定制作。并保持清晰、完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本标准由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重庆市公用局、广州市公用事业局、天津市公用局、武汉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西安市公用事业局、大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秀宝。
本标准委托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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