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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45-199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50045-1995

中文名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high-rise civil building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5-05-03

实施日期:1995-1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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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大小:357924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消防>>13.220.20防火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工程抗震、工程防火、人防工程>>P16工程防火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GBJ 45-1982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页数:67页

标准价格:36.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蒋永琨、马恒、吴礼龙、李贵文

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管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本标准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GB 50045-19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1995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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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tallbuildingsGB50045—95
(2005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3月8日第20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红色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1日第28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6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一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7月15日
1总则
2术语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防火和防烟分区
5.2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3电梯井和管道井
5.4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5.5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一般规定
6.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3消防电梯
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1一般规定
7.2消防用水量
7.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6灭火设备
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一般规定
8.2自然排烟
8.3机械防烟
8.4机械排烟
8.5通风和空气调节
9电气
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3灯具
9.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9.5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附录A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1总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6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2术语
2.0.1裙房 skirt building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2.0.2建筑高度buildingaltitude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2.0.3耐火极限duration of fireresistance建筑构件按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2.o.4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component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o.5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component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2.o.6燃烧体combustiblecomponent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7综合楼multiple-use building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2.0.8商住楼business-living building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2.0.9网局级电力调度楼large-scalepowerdispatchersbuilding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2.0.10高级旅馆high-gradehotel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2.0.11高级住宅high-graderesidence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2.o.12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importantofficebuilding、laboratory、archive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2.0.13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2.0.14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2.0.15安全出口safetyexit
保证人员安全蔬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2.0.16挡烟垂壁hangwa11
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2.0.17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servingcubby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蔬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补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建筑分类
居住建筑
公共建筑
高级住宅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1.医院
2.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的商住楼
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二类
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
1.除一类建筑以外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防火墙
承重墙、楼梯间的墙、电
梯井的墙和住宅单元之
间的墙、住宅分户墙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
侧的隔墙
房间隔墙
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吊顶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0.25
耐火等级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难燃烧体0.25
3.0.3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3.0.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3.0.5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3.0.6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
3.0.7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3.0.8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0.8.1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3.0.8.2无窗间墙和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3.0.8.3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3.0.9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2.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层顶上。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4.1.2.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m的防火门窗;4.1.2.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4.1.2.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4.1.2.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4.1.2.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4.1.2.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4.1.2.9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4.1.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1.3.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4.1.3.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3.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4.1.3.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4.1.4消防控制室宣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4.1.5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4.1.5.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4.1.5.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火火系统,4.1.5.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4.1.5A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它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A.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4.1.5.A.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4.1.5.A.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
4.1.5.A.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A.5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A.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1.5B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4.1.5B.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4.1.5B.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4.1.5B.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B.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4.1.5B.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B.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蔬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蔬散指示标志。
4.1.6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4.1.7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1.8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4.1.9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4.1.10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1.10.1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4.1.10.2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11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1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4.1.11.2总储量超过1.00m、而不超过3.00m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4.1.11.3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4.1.11.4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4.1.11.5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1.6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1.12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4.1.12.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4.1.12.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4.1.12.3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4.2防火间距
4.2.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其它民用建筑
建筑类别
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
一、二级
耐火等级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4.2.2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屋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4.2.3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屋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关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4.2.4、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屋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4.2.5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名称和储量
小型甲、乙类
液体储罐
小型丙类
液体储罐
可燃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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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库房
30~60m
150~200m
100~500m
高层建筑
注:①储罐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防火间距(m)
②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直埋时,本表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裙房
4.2.6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4.2.7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丙类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m)厂(库)房
耐火等级
丁、戊类
耐火等级
、二级
三、四级
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
4.2.8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汽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4.3消防车道
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并,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4.3.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4.3.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4.3.6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4.3.7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未、架空管线等。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防火和防烟分区
5.1.1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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