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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1265-201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1265-2014

中文名称:国境口岸饮食、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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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国境 口岸 饮食 从业人员 健康检查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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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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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1265-2014.Codes of medical examination for staff engaged in food and service field at frontier port.
1范围
SN/T 1265规定了国境口岸饮食、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要求、程序、诊断、处置和建档。
SN/T 1265适用于国境口岸饮食、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280  伤寒和副伤寒诊断标准,
WS287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诊断标准
WS 288  肺结核诊断标准
WS 298  甲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
WS301  戊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健康检查medical examination
为了确定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能够从事饮食、服务行业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项目和程序进行临床医学检查和实验室检验。
4要求
4.1施检单位应为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单位。
4.2从业人员不应患有6种疾病(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化脓
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5对象
国境口岸区域内饮食、服务行业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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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1265—2014
代替SN/T1265—2003
国境口岸饮食、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规程
Codes of medical examination for staffengaged in food and service field at frontier port2014-01-13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4-08-01实施wwW.bzxz.Net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SN/T1265—2014
本标准代替SN/T1265一2003《国境口岸饮食、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规程》,主要变化如下:将原有标准中从业人员不应患有的病毒性肝炎明确为甲型病毒性肝炎和戊型病毒性肝炎,同时删除了原有标准中对从业人员副伤寒项目的检查;将原有标准中“施检单位应由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的执业医疗单位。”改为“施检单位应为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单位。”;替换了原有标准中的规范性文件。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北京通华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建中、孙凡、刘远、阎黎、于倍、届东威。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T1265—2003。
1范围
国境口岸饮食、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规程
SN/T1265—2014
本标准规定了国境口岸饮食、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要求、程序、诊断、处置和建档。本标准适用于国境口岸饮食、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WS280伤寒和副伤寒诊断标准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痫疾诊断标准肺结核诊断标准
甲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
戊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fmedical examination
健康检查
为了确定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能够从事饮食、服务行业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项目和程序进行临床医学检查和实验室检验。4要求
施检单位应为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单位。4.1
从业人员不应患有6种疾病(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痫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国境口岸区域内饮食服务行业从业人员。6程序
6.1准备
6.1.1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在体检当日应清晨空腹,持本人身份证和两张二寸免冠近照。并在体检表中填写姓名、性1
SN/T1265—2014
别、出生日期、工种、工作单位。6.1.2医生
医师提前准备好体检表、血压计、听诊器、检查仪器、样品的采集和保存器皿、诊断试剂、一次性耗材料,确保物品的供应数量与质量。6.2
临床医学检查
病史询问
医师应详细询问从业人员既往病史,询问其患病时间和治疗情况。询问病种主要包括以下:甲型病毒性肝炎;
戊型病毒性肝炎;
痫疾;
伤寒;
-肺结核;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手癣:
指甲癣;
-手部湿疹;
银屑病。
内科检查
肺部检查
呼吸音、干(湿)啰音、胸膜摩擦音6.2.2.2心脏检查
检查心界大小、依次听诊二尖瓣区,主动脉瓣区,主动脉游第二所诊区,肺动脉瓣区,三尖瓣区(心率、心律、心音、瓣膜杂音、心包摩擦音)。6.2.2.3腹部检查
形状,包块、腹壁静脉曲张、移动性浊音、压痛及反跳痛。触诊检查肝脾大小、质地及触痛。6.2.3皮肤科检查
黄疽、蜘蛛痣、出血点、皮疹、化脓灶、渗出液。6.2.4胸部X光检查
胸部透视或摄片,检查肺部渗出、增殖、纤维化、钙化、空洞、病变阴影。如发现病变阴影,则进一步明确病变之部位和性质。心脏X光检查心房、心室。6.2.5B超检查(选查项目)
观察回声反射的界面图像,判断肝、胆、脾、胰病变2
6.3实验室检验
肝功能检验
SN/T1265—2014
采集的血液标本检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如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异常,则按照WS298,WS301的方法分别检验甲型肝炎病毒(HAV)抗体抗-HAVIgM是否阳性或抗-HAVIgG双份血清是否呈4倍升高、戊型肝炎病毒(HEV)抗体抗-HEVIgG和(或)抗-HEVIgM是否阳性。2痫疾实验室检验
大便培养病原体检验方法,按照WS287执行。3伤寒杆菌检验
细菌培养方法,按照WS280执行。4结核分枝杆菌检验
痰结核分枝杆菌检查方法,按照WS288执行。7诊断
根据临床医学检查和实验室检验结果,按照WS298诊断甲型病毒性肝炎,按照WS301诊断戊型病毒性肝炎,按照WS287诊断剩疾,按照WS280诊断伤寒,按照WS288诊断活动性肺结核病,按照有关化脓性皮肤病诊断标准诊断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8处置
对未患有六种疾病的从业人员,给予签发健康证。8.1
对患有六种疾病之一的从业人员,不予签发健康证。8.2
对患有其他疾病的从业人员,给予签发健康证,并将患有的疾病在体检表上注明。对检出的传染病患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8.4
9建档
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资料分类整理登记,并建档保存1年。SN/T1265-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国境口岸饮食、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规程
SN/T1265—2014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29)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总编室:(010)6853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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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开本880×12301/16印张0.5字数6千字2014年11月第一版2014年11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1300
书号:155066·2-27602
定价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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