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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 61-198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J 61-1983

中文名称: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J61-83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industrial and civil overhead power lines up to 35 kV GBJ61-83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83-11-07

实施日期:1984-06-01

作废日期:1998-06-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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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大小:651779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工程>>P68航空、航天工程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被GB 50061-1997替代

出版信息

页数:21页

标准价格:19.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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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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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信息系统
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bzxz.net
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J61-83
(试行)
198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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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J61-83
(试行)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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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于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3]1659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71)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1984年6月1日起试行。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一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
《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一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由机三、
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5一四、
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负责。
五、《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6一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六、《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J57一83,由机械工业部管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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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8-
83,由化工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化工设计公司负责。
八、《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一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
九、《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J60-
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J61一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北京供电局负责。
十一、《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J62一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十二、《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63一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三、《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GBJ64一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十四、《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一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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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1)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由原水利电力部规划设计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曾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的架空电力线路工程设计和生产运行经验,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修改后定稿。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路径选择、气象条件、导线、绝缘子和金具、导线排列、杆塔与基础、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鉴于本规范是第一次编制,有些内容还有待手于在今后工作实践中进行补充和提高。在试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时,请将意见和资料径寄水利电力部北京供电局并抄送我部电力规划设计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水利电力部
198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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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附录二
路径选择
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
气象条件
导线、绝缘子和金具
导线排列
杆塔与基础·
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
典型气象区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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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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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3条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工程特点,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良田,少占农田。
第1.0.5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35千伏及以下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两线一地制架空电力线路和按专用标准设计的架空线路(如铁路信号自动闭塞线路、电车线路等),以及有金属护层的架空电力线路。
第1.0.6条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路径选择
第2.0.1条架空电力线路路径、导线截面选择和在城市规划区预留走廊等,可根据510年用电负荷的发展规划确定。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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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条架空电力线路路径和杆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综合考虑运行、施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素;二、应尽量少占农田;
三、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邻近设施如电台、弱电线路等的影响;
四、应尽量减少与其它设施的交叉;五、应尽量避开有爆炸物、易燃物和可燃液(气)体的生产厂房、仓库、贮罐等;
六、应尽量避开洼地、冲刷地带以及易被车辆碰撞等处;七、不应引起交通和机耕困难;八、应与城镇规划相协调。
第三章气象条件
第3.0.1条架空电力线路设计所用计算气象条件,应根据当地的气象资料和已有线路的运行经验确定。对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一般采用15年一遇的数值;对10千伏及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一般采用10年一遇的数值。如沿线气象资料与附录一典型气象区接近,可采用典型气象区所列数值。
第3.0.2条对35千伏的架空电力线路,最大设计风速应采用离地面15米高、15年一遇10分钟平均最大值;对10千伏及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应采用离地面10米高、10年一遇10分钟平均最大值。
空旷平坦地区架空电力线路采用的最大设计风速,如无可靠资料,不应低于25米/秒。
山区架空电力线路的最大设计风速,如无可靠资料,一般采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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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附近平地风速增加10%,且不应低于25米/秒。第3.0.3条架空电力线路通过城市或森林等地区,如两侧屏蔽物的平均高度大于杆塔高度的2/3时,其最大设计风速宜减小20%。
线路位于河岸、湖岸、高峰以及山谷口等容易产生强风的地带,其最大设计风速应适当增大。第四章导线、绝缘子和金具
第4.0.1条架空电力线路采用的导线、避雷线和绝缘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不应采用铜线。第4.0.2条钢芯铝绞线及其它复合成的导线,应按综合抗拉强度计算。
第4.0.3条导线的安全系数K,,应按下式计算:Ka=%
%—导线的抗拉强度(公斤/毫米;(4.0.3)
Omax——导线在弧垂最低点的最大使用应力(公斤/毫米)。
铝绞线、钢芯铝绞线及铝合金线的安全系数,对一般地区不应小于2.5,对大、中城市的主要街道、厂区及人口稠密的地方,则不应小于3.0。
第4.0.4条避雷线一般采用镀锌钢绞线。避雷线的安全系数,宜大于同杆塔上导线的安全系数。第4.0.5条6~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最大负荷利用小时在3000小时及以上时,导线截面宜采用接近经济电流密度的计算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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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条架空电力线路的电压降,不宜超过下列数值:一、3~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自供电变电所二次侧出口至线路末端变压器一次侧入口的允许电压降为供电变电所二次侧额定电压的5%;
二、3千伏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自变压器二次侧出口至线路末端(不包括屋内线路)的允许电压降为额定电压的4%。第4.0.7条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不应采用单股的铝线和铝合金线,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截面,不应小于表4.0.7中所列数值。导线的最小截面(毫米)
导线种类
铝绞线及铝合金线
钢芯铝绞线
35千伏线路
3~10千伏线路
居民区
非居民区
注:①交叉跨越处的导线最小允许截面见本规范第7.0.8条的规定。②居民区是指厂矿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及公社等人口密集地区。③非居民区是指除居民区以外的其它地区。此外,虽然时常有车辆、行人或农业机械到达,
但未建房屋或房屋稀少的地区,亦属非居民区。二、避雷线的截面不宜小于25平方毫米。三、3千伏以下的接户线应采用绝缘线。四、不同金属或不同截面的导线,不得在档距内连接。第4.0.8条架空电力线路绝缘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35千伏:
1.直线杆塔不宜采用针式绝缘子。2.耐张绝缘子串的绝缘子个数,应比悬垂绝缘子串的同型绝缘子多一个。
三、3~10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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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线杆可采用瓷横担。
三、3千伏以下:
1.直线杆一般采用低压针式绝缘子或低压瓷横担。2.耐张杆应采用低压蝴蝶式绝缘子。绝缘子的组装方式应防止瓷裙积水。海拔高度超过1000米的地区,应根据海拔高度、线路电压等级,相应增强线路绝缘。
第4.0.9条绝缘子的机械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瓷横担
针式绝缘子
悬式绝缘子
蝴蝶式绝缘子
绝缘子的机械强度安全系数K,,应按下式计算:T
K,=Tmax
T一一瓷横担的受弯破坏荷载(公斤),或针式绝缘子的受弯破坏荷载(公斤),或悬式绝缘子一小时机电试验的试验荷载(公斤),或蝴蝶式绝缘子的破坏荷载(公斤);
Tmax一绝缘子最大使用荷载(公斤)。对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在断线情况下,瓷横担的机械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0;悬式绝缘子的机械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3。
第4.0.10条在一般地区,绝缘子、绝缘子串或瓷横担的单位泄漏距离,不应小于1.6厘米/千伏(额定线电压)。在空气污移地区,应根据运行经验和可能污移程度,增加绝缘子、绝缘子串或瓷横担的泄漏距离或采取其它防污措施第4.0.11条金具的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在断线情况下,金具的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5。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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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具应热镀锌。
第4.0.12条3千伏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的铝绞线、钢芯铝绞线或铝合金线,在与绝缘子或金具的固定处,宜缠绕铝包带。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尚应根据导线或避雷线的防振要求,设置防振设施。
导线和避雷线的平均运行应力上限和相应的防振措施,应符合表4.0.12的要求。
导线和避雷线的平均运行应力上限表4.0.12
平均运行应力上限
档距的情况
档距不超过500米的开阔地
档距不超过500米的非开阔
档距不超过120米
不论档距大小
不论档距大小
防振措施
不需要
不需要
不需要
护线条
防振锤(线)或另加
护线条
(抗拉强度的百分数)
钢芯铝线
钢绞线
如根据多年运行经验,证明当地导线和避雷线的振动危险很小,可不受表4.0.12的限制。
第五章
导线排列
第5.0.1条35伏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一般采用三角排列或水平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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