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J 74-1984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原材料工业及通信、广播工程>>P71石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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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GBJ 74-198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GBJ74-1984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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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7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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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3号
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一84,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年6月3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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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74—84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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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42591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通知的要求,原由石油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石油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单位共同编制的《石油库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一84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该公司北京设计院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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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通知的要求,由原石油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原石油部北京石油设计院(现为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北京设计院)会同商业部设计院、总后勤部营房部设计院、公安部七局、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交通部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和石油部管道设计院等单位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石油库建设和使用的实践经验,参考国外有关的标准规范,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由原石油部会同全国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和四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库址选择、总平面布置、油罐区、油泵房、装卸油品设施、输油及热力管线、油品灌装及桶装油品库房、消防设施、给水排水、电气装置和采暖通风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北京设计院,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石油工业部
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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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库址选择·
第三章
总平面布置
第四章
油罐区
第一节地上、半地下和地下油罐区第二节人工洞石油库油罐区
第五章
第六章
油泵房
装卸油品设施
第一节
铁路装卸油品设施
第二节
装卸油品码头
第七章
输油及热力管线
第八章油品灌装及桶装油品库房第一节?油品灌装
第二节
桶装油品库房
第九章消防设施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一般规定
消防给水
油罐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
消防车库
第五节
第十章给水排水
第一节给水
第二节排水
第三节含油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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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电气装置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十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附录一
附录二
附录三
供配电
油罐防雷
防静电接地
采暖通风
通风…
名词解释
计算间距的起算点
Ec000000000.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级别
附录四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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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1.0.1条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一、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三、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第1.0.3条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1.0.4条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总容量(米)
50000及以上
10000至50000以下
2500至10000以下
500至2500以下
注:表中总容量系指石油库储油罐的公称容量和桶装油品设计存放量之总和。不包括零位罐、高架罐、放空罐以及石油库自用油品储罐的容量。第1.0.5条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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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的规定。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类别
油品闪点(℃)
28以下
28至60以下
60至120
120以上
原油、汽油
喷气燃料、灯用煤油、-35号轻柴油轻柴油、重柴油、20号重油
润滑油、100号重油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第1.0.6条
不得低于表1.0.6的规定。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序号
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
油泵房(棚)、阀室(棚)、灌油间、铁路装卸油品暖库桶装油品库房及散棚
化验室、计量室、仪表间、变配电间、修洗桶间、汽车油罐车库、润滑油再生间、柴油发电机间、空气压缩机间、铁路装卸油品栈桥、高架罐支座(架)机修间、器材库、水泵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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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
乙、丙
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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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库址选择
第2.0.1条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以铁路运输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接轨的地方,以水运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建设装卸油品码头的地方。第2.0.2条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等大宗油品的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考虑产、运、销的关系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油品运输流向。
第2.0.3条为城镇服务的商业石油库的库址,在符合城镇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应靠近城镇。第2.0.4条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
第2.0.5条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第2.0.6条一、二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九度及以上的地区。
第2.0.7条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或水库的滨水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最高洪水位0.5米。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于计算最高洪水位的地段。计算最高洪水位采用的洪水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二级石油库为五十年一遇;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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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四级石油库为二十五年一遇。第2.0.8条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第2.0.9条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0.9的规定。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米)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工矿企业
国家铁路线
工业企业铁路钱
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
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
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石油库等级
三、四级
序号1~7的距离,应从石油库的油罐区算起,有防火堤的油罐区应从防火堤注:?
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地下油罐应从油罐壁算起。对于装卸区序号1~7的距离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5m。序号8的距离应从石油库围墙算起。对于三、四级石油库,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立方米时,序号1、2的距离可②
减少25%;当石油库储存丙A类油品或丙A丙B类油品混存时,序号1、2、5的距离可减少25%。当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但上述折减不得迭加。
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四级石油库的生活区可建在石油库行政管理区内,并不受本表距离的限制。
对于电压35千伏以上的电力线路,序号7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表要求外,且不应小于30米。
铁路部门的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的距离,应按表3.0.3铁路机车走行线的规定执行。
当两个石油库相毗邻建设时,其间的距离可按本规范表3.0.3的规定执行。甲、乙类油品容量等于或小于5000m2、丙类油品容量等于或小于25000m3的企业附属石油库与工矿企业的安全距离可按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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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0条
石油库与飞机场的距离,应符合各级机场对净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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