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J 122-1988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P31建筑物理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页数:19页
标准价格:18.0 元
出版日期:1988-11-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孙家麒
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清华大学、华东建筑设计院
归口单位: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生产环境、非生产环境与厂界的稳态噪声和除脉冲噪声以外的非稳态噪声测量。 GBJ 122-1988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GBJ122-1988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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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GBJ122—88
1989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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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GBJ122—88
主编部门: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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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工业企业噪声
测量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8]563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122—88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由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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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要求,由全国声学标准化委员会归口组织,具体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编制的。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编制单位调查研究了国内有关单位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收集并分析了国外同类测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对一些重要内容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验验证工作,提出了规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国内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召开了座谈会,经反复修改提出了送审稿。经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筑声学分委员会讨论同意,最后,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四章及二个附录。内容包括:测量条件、生产环境的噪声测量和非生产场所的噪声测量。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希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陶然亭路儒福里41号)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198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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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第二章噪声测量条件
第一节测量仪器
第二节测量的量
第三节.读取测量值的方法………第四节环境条件
第三章生产环境的噪声测量
第一节设备运行状况
第二节测点位置
第三节
噪声测量记录
非生产场所的噪声测量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非生产场所的室外噪声测量·
非生产场所的室内噪声测量·
厂界的噪声测量
第三节
第四节噪声测量的记录
附录—
附录二
附录三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记录表
等效A声级测量方法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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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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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1.0.1条为统一工业企业所有生产环境和非生产环境的噪声测量方法,便于对工业企业噪声进行评价和控制设计,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生产环境、非生产环境第1.0.2条
与厂界的稳态噪声和除脉冲噪声以外的非稳态噪声测量。第1.0.3条工业企业噪声测量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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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噪声测量条件
第一节测量仪器
第2.1.1条噪声测量,应使用2型或性能优于2型的声级计或性能相当的其它声学仪器。测量等效A声级应使用积分声级计;无积分声级计时亦可使用上述声级计。噪声测量所用仪器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与测试方法》的规定;积分声级计,应符合IEC804一85《积分平均声级计》的规定。
第2.1.2条噪声测量前后必须对声级计进行声校准,者前、后两次校准值相差等于或大于2B,测量值无效。校准用的声压级校准器,应按JJG176一84《声压级校准器试行检定规程》的要求定期检定,声级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噪声源》定期检定。
声学测量及校准仪器每2年至少检定一次。第二节测量的量
第2.2.1条稳态噪声应测量A声级,需要时可测量C声级。第2.2.2条非稳态噪声,应测量日等效A声级。第三节读取测量值的方法
测量稳态噪声应使用声级计“慢档”时间特性,第2.3.1条
一次测量应取5s内的平均读数。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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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条测量非稳态噪声应使用声级计“慢档”时间特性,并应根据噪声变化特性确定测量时间,在测量时间内测得的数据,应能代表日等效A声级。对周期性变化的噪声,测量时间应等于噪声变化周期的整数倍,最短不得少于一个变化周期。使用非积分声级计测量等效A声级时,应按附录二的规定取值。
第四节环境条件
第2.4.1条室外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风速等于或大于6m/s时,应停止测量。
第2.4.2条测量过程中,应避免或减少振动、电磁场、温度和湿度等环境因素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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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生产环境的噪声测量
第一节设备运行状况
第3.1.1条噪声测量时,生产设备必须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维持运行状态不变。
第二节测点位置
第3.2.1条测点的选择,应能切实反映车间各个操作岗位的噪声水平。
第3.2.2条在按工艺流程设计的厂房、车间内,或工种分工明显的生产环境,测点应包括各工种的操作岗位与操作路线。第3.2.3条在工种分区不明显的车间,测点应选择典型工种的操作岗位。
第3.2.4条
条在需要了解车间其余区域噪声分布时,可在工人为观察或管理生产而经常活动的范围,如通道、休息场所等处选择噪声测点。
第3.2.5条在测点上传声器,应置于人耳位置高度。测量时,传声器应指向影响较大的声源,若难于判别声源方位,则应将传声器竖直向上。
第三节噪声测量记录
第3.3.1条工业企业生产环境噪声测量,宜按附录一附表1.1所列内容填写。
第3.3.2条需要时,生产环境噪声测量应给出车间噪声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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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生产场所的噪声测量
第四草
第一节非生产场所的室外噪声测量第4.1.1条工业企业非生产场所室外噪声测量的测点,应沿生产车间和非生产性建筑物外侧选取。对于生产车间测点应距车间外侧3~5m,对于非生产性建筑物,测点应距建筑物外侧1m。
第4.1.2条传声器应置于测点上距地面高1.2m处,传声器应指向影响较大的声源。
第二节非生产场所的室内噪声测量第4.2.1条办公室、设计室、会议室、医室、托儿所、仓库等室内噪声测量,一般应在室内居中位置附近选3个测点取其平均值。
第4·2·2条传声器应置于测点上距地面高1.2m处,传声器应指向影响较大的声源。
第4.2.3条测量噪声时,室内声学环境(门与窗的启与闭,打字机、空调器等室内声源的运行状态),应符合正常使用条件。
第三节厂界的噪声测量
第4.3.1条厂界的噪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规定进行测量。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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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测量的记录
第四节
工业企业非生产环境的噪声测量,应按附表第44.1条
1.2所列内容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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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记录表工业企业生产环境噪声测量记录表测量地点
测量时间
测量及校准仪器
测点编号
测点具体位置
测量人
声压级标准值dB
测量前
测量后
运转(及总)台数
设备分布及测点分布示意图(注明车间尺寸)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附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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