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106-2020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Z 106-2020
中文名称: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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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职业性
放射性
皮肤
疾病诊断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GBZ 106-2020.Diagnosis for occupational radiation dieases of skin.
1范围
GBZ 106规定了电离辐射外照射和体表放射性核素沾染所致急性、慢性皮肤损伤和放射性皮肤癌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GBZ 106适用于电离辐射照射所致放射工作人员皮肤疾病的诊断和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96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4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
GBZ 105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
GBZ/T 244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acute radiation injury of skin
身体局部受到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多次大剂量外照射所引起的急性放射性皮炎及放射性皮肤溃疡。
3.2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chronic radiation injury of skin
局部皮肤长期受到超剂量限值照射,累积剂量一般大于15Gy,数年后引起的慢性放射性皮炎及皮肤溃疡,亦可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为慢性放射性皮肤炎或溃疡。
3.3
放射性皮肤癌 radiation skin cancer
在电离辐射所致皮肤放射性损伤的基础上发生的皮肤癌。
3.4
保护性隔离 protective isolation
为预防高度易感患者受到来自其他患者、医务人员、探视者及病区环境中各种条件致病性微生物的感染,而采取的隔离措施。
3.5
全环境保护 tot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采取必要的措施,达到体内外环境的高度净化,从而预防和减少感染的发生,包括空间环境和人体环境的净化两方面。
标准内容
ICS13.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06—2020
代替GBZ106—2016,GBZ219—2009,WS/T475—2015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
Diagnosis for occupational radiation dieases of skin2020-04-03发布
2020-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前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免费标准bzxz.net
诊断原则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5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6
放射性皮肤癌的诊断与处理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附录D(资料性附录)
附录E(资料性附录)
附录F(资料性附录)
附录G(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红外线热成像技术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治疗
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护理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治疗
GBZ106—2020
皮肤癌的TNM分期和临床分期(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第八版):11放射性皮肤癌的治疗
本标准5.1、6.1、7.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GBZ106—2020
本标准代替了GBZ106—2016《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GBZ219—2009《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和WS/T475一2015《放射性皮肤疾病护理规范》。与上述标准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GBZ/T244一项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GBZ104名称(见第2章,GBZ106一2016的第2章)。
增加“体表放射性核素沾染”定义,修改了2个定义,册除“远期效应”定义(见第3章,GB71062016的3.1、3.2,WS/T4752015的3.6)。一诊断原则中“受照剂量”修改为“吸收剂量”,“病理学检查”修改为“组织病理学”(见第4章,GBZ106—2016、GBZ219—2009的第4章)。一临床表现中“β射线、低能X射线”修改为“弱贯穿辐射”。(见5.1.3,GBZ106一2016的5.1.3)。
增加了弱穿辐射对皮肤损伤的剂量值(见5.1.3)。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分度诊断标准中“累积照射”修改为“慢性累积”(见6.1.3的表2,GBZ106—2016的6.1.3的表2)。
增加了放射性皮肤癌潜伏期的时间范围(见7.1.2)。增加了放射性皮肤癌的组织病理学诊断(见7.1.3)。修改了急性、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治疗,并将其作为资料性附录(见附录C、附录E,GBZ106-2016的附录C、附录D)。
修改了放射性皮肤癌的分期(见附录F,GBZ2192009的附录A)。增加了放射性皮肤癌的治疗(见附录G)。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三〇七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文峰、刘文骏、金增强、傅宝华、姜恩海、刘丽波、张照辉、江波、秀玲、李晓娜、甄彬彬、艺、郭林森。GBZ106—201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8282—1987、GB8282—2000
—GBZ106——2002。
1范围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
GBZ106—2020
本标准规定了电离辐射外照射和体表放射性核素沾染所致急性、慢性皮肤损伤和放射性皮肤癌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电离辐射照射所致放射工作人员皮肤疾病的诊断和处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Z96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104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GBZ105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iKaeeiKAca
GBZ/T244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5 acuteradiation injury of skin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身体局部受到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多次大剂量外照射所引起的急性放射性皮炎及放射性皮肤溃疡。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chronicradiation injury of skin局部皮肤长期受到超剂量限值照射,累积剂量一般大于15Gy,数年后引起的慢性放射性皮炎及皮肤溃疡,亦可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为慢性放射性皮肤炎或溃疡。3.3
放射性皮肤癌radiation skincancer在电离辐射所致皮肤放射性损伤的基础上发生的皮肤癌3.4
保护性隔离protective isolation1
GBZ1062020
为预防高度易感患者受到来自其他患者、医务人员、探视者及病区环境中各种条件致病性微生物的感染,而采取的隔离措施。
全环境保护totalenvironmentprotection采取必要的措施,达到体内外环境的高度净化,从而预防和减少感染的发生,包括空间环境和人体环境的净化两方面。
体表放射性核素沾染radionuclidecontaminationof bodysurface放射性核素沾附于人体表面(皮肤或黏膜),所沾附的放射性核素对沾染局部构成外照射源,同时可经过体表吸收进入人体,构成内污染和内照射。4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史、受照史、射线种类、吸收剂量和临床表现,参考辅助检查、组织病理学,排除KaeeiKAcar
其他因素所致的皮肤疾病而作出诊断。5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5.1诊断依据
5.1.1受照史
有明确的从事相关放射性工作的经历。有在工作中意外受到体表放射性核素沾染和(或)外照射的事故照射,以及参加事故救援受到应急照射的经历。5.1.2吸收剂量
根据佩戴的个人剂量计、场所剂量监测和剂量重建资料,估算出局部皮肤吸收剂量。也可根据临床表现估算出局部吸收剂量。具体参考GBZ/T244。5.1.3临床表现
皮肤损伤的分度均有其典型的临床表现,因射线种类、射线能量、吸收剂量、剂量率、受照部位受照面积和全身情况等而异。可依据表1,特别是临床症状明显期的皮肤表现,并参考局部吸收剂量值作出损伤深度的分度诊断。弱贯穿辐射造成皮肤损伤的参考剂量阈值为2Gy。放射性皮肤损伤的分度诊断主要根据受照史、吸收剂量和逐渐显示出来的皮肤表现,参见附录A。表1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分度诊断标准分度
初期反应期
假愈期
二周~六周
临床症状明显期
毛囊丘疹、暂时脱毛
脱毛、红斑
参考剂量
初期反应期
红斑、烧灼感
红斑、麻木、瘙痒、水肿、刺痛5.1.4辅助检查
(续)
假愈期
一周~三周
数小时~十天
临床症状明显期
二次红斑、水泡
GBZ1062020
参考剂量
二次红斑、水泡、坏死、溃疡
局部受照后,应用红外线热成像技术检查,可作为诊断局部损伤程度和范围的参考依据。红外线热成像技术参见附录B。
5.2处理原则
5.2.1立即脱离辐射源,有放射性核素皮肤沾染者予以洗消去污处理。5.2.2对全身及局部吸收剂量进行测量、评估。5.2.3保护创面,防正外伤和局部理化刺激。对合并危及生命的损害(如休克、外伤、室息和大出血)应首先抢救,维持生命。
5.2.4皮肤损伤面积较大、较深时,应给予全身治疗和相应护理措施。5.2.5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创面应根据不同损伤程度,不同阶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根据损伤深度、面积和患者全身情况,适时采取手术治疗和相应护理措施参见附录C和附录D。iiiKaeeik
6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6.1诊断依据
6.1.1受照史
有明确的从事相关放射性工作的经历。局部皮肤长期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亦可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而来。
6.1.2吸收剂量
累积吸收剂量(或分割照射剂量)大于15Gy,由急性损伤迁延而来的剂量大于5Gy。吸收剂量计算方法具体参考GBZ/T244。
6.1.3临床表现
受照数年后皮肤及其附件出现慢性病变,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6个月以后可迁延为慢性改变。皮肤各损伤深度的分度均有其典型的临床表现。可依据表2作出分度诊断。3
表2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分度诊断标准临床表现(必备条件)
皮肤色素沉着或脱失、粗糙,指甲灰暗或纵嘴色条甲皮肤角化过度,皱裂或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坏死溃疡,角质突起,指端角化融合,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功能障碍(具备其中一项)
6.1.4辅助检查
必要时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6.2处理原则
参考剂量(急性迁延)
GBZ106—2020
参考剂量(慢性累积)
6.2.11度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患者,应妥善保护局部皮肤避免外伤及过量照射,并作长期观察6.2.2Ⅱ度损伤者,应视皮肤损伤面积的大小和轻重程度,减少射线接触或脱离放射性工作,并给予积极治疗。
6.2.3Ⅲ度损伤者,应脱离放射性工作,并及时给予局部和全身治疗。对经久不愈的溃疡或严重的皮肤组织增生或菱缩性病变,应尽早采取手术治疗和正确的护理措施。参见附录D和附录E。iKaeeiKA
7放射性皮肤癌的诊断与处理
7.1诊断依据
7.1.1受照史
有明确的从事相关放射性工作的经历。局部皮肤发生慢性放射性损伤并在此基础上发生癌变。7.1.2临床表现
放射性皮肤癌临床表现为以下特点:a)肿瘤发生在受电离辐射损害部位皮肤并排除皮肤转移癌的可能性。b)有潜伏期,长短不一,一般为10a~20a,最长可送30a。c)癌前表现为射线所致的慢性皮炎、角化增生或长期不愈的溃疡。d)放射性皮肤癌的分期和临床表现详见附录F。7.1.3组织病理学
病变皮肤组织病理学证实存在恶性肿瘤细胞(恶性黑色素瘤除外),必要时行免疫组织化学检测7.2
:处理原则
放射性皮肤癌的处理应该遵照早期预防、早期发现、早期治疗的原则,具体如下:a)已确定为由电离辐射引起的皮肤组织损伤的患者,应脱离放射线工作。b
对受到电离辐射引起的皮肤损害区域涂抹防护油膏,避免皮肤被裂、破溃。受电离辐射损害部位皮肤出现不易愈合的溃疡或明显肿物增生时尽早手术切除。对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害患者应定期进行医学随访。4
GBZ106—2020
对发生在受电离辐射损害部位皮肤有长期不愈的溃疡或角化增生应做病理检查。一且病理确诊发生癌变,应明确分期,尽早采用手术治疗。对于已经证实存在淋巴结转移或远处转移时,需要手术与药物综合治疗,有条件时可联合免疫调节剂治疗。同时采取正确的护理措施。参见附录D和附录G。HiiKaeerKAc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GBZ1062020
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主要根据局部超剂量限值的受照史、吸收剂量和逐渐显示出来的皮肤表现,并应除外霉菌感染、扁平疣、慢性湿疹及其他非放射性接触性皮炎等疾病,本标准给出的引起某些皮肤损伤的吸收剂量阈值仅是参考值,其临床分度仍以临床表现为主要依据。
HniKaeerKAca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红外线热成像技术
GBZ106—2020
红外线热成像技术原理与方法依据人体表各部位红外线辐射量多少即表面皮肤温度的变化大小,以红外线摄像机准确地捕捉这些红外线,再通过计算机测温分析系统将其转换成图像显示出来。以此推断出局部损伤程度,从而作出正确诊断。红外线热成像温度变化在诊断中的意义:红斑水肿期温度升高:
水疱坏死区温度降低:
温度升高越高,损伤越重:
温度改变的区域与损伤范围基本一致因此,温度变化与照射剂量损伤程度相关,可作为诊断损伤程度与范围的指标和依据之一。iiKaeeiKAca
C.1全身治疗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治疗
C.1.1加强营养,给予高蛋白和富含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的饮食。C.1.2加强抗感染措施,应用有效的抗生素类药物。C.1.3给予维生素类药物。
C.1.4给予镇静止痛药物。
C.1.5注意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必要时可输入新鲜血液,GBZ106-2020
C.1.6根据病情需要,可使用各种蛋白水解酶抑制剂,自由基清除剂和增加机体免疫功能的药物。C.1.7必要时,可使用活血化瘀,改善微循环的药物。C.1.8如合并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时,应按照GBZ104进行处理。如合并内污染时,应按照GBZ96进行处理。c.1.9
C.2局部保守治疗
C.2.1I度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放射性皮肤损伤或Ⅲ度放射性皮肤损伤、IV度放射性皮肤损伤在皮肤出现水疱之前,注意保护局部皮肤。必要时可用抗组织胺类或皮质类固醇类药物C.2.2IⅡI度放射性皮肤损伤、IV度放射性皮肤损伤出现水疱时,可在严密消毒下抽去水疱液,可选用有效抗菌外用药物,结合使用含维生素B2的溶液及抗菌敷料覆盖创面,加压包扎,预防感染。C.2.3疱皮有放射性核素沾污时,应先行去污,再剪去疱皮。C.2.4IV度放射性皮肤损伤,水泡破溃形成浅表溃疡,可使用含维生素Bi2的溶液外敷,预防创面感染如创面继发感染,可根据创面细菌培养的结果,采用敏感的抗生素药物湿敷。进入恢复期后适时手术,C.3手术治疗
C.3.1急性期应尽量避免手术治疗,因此时病变尚在进展,难以确定手术的病变范围。必要时可进行简单的坏死组织切除及生物敷料和游离皮片覆盖术。注意保护局部功能。待恢复期后再施行完善的手术治疗。
C.3.2位于功能部位的IV度放射性皮肤损伤或损伤面积大于25cm的溃疡,应进行早期手术治疗。8
D.1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护理
D.1.1I度损伤需要密切观察受照部位毛发脱落及毛囊丘疹的表现及变化。GBZ1062020
D.1.2II度损伤需要密切观察红斑出现的时间以及颜色、范围的变化,观察皮肤瘙痒、灼热、灼痛的变化,以及皮肤有无干燥、脱屑、脱毛等症状。避免皮肤遭受摩擦、搔抓等机械性刺激;输液时避开皮肤损伤部位。
D.1.3III度损伤需要密切观察受照射局部红斑色泽变化,瘙痒、烧灼感、肿胀及疼痛程度。出现小水疱时,注意保护好水疱,防止破溃,让其自然吸收、干癌;当小水疱融合成大水疱且水疱张力逐渐增大时,可在无菌条件下抽出疱液并加压包扎。发现疱液浑浊且周围有明显的炎性反应或水疱已破溃时,要剪除疱皮,以防加重感染。
D.1.4IV度损伤需要密切观察红斑、水疱、溃疡、组织坏死的范围及程度。对于小于3cm的溃疡面,遵医嘱使用抗感染、促进上皮细胞生长的药物局部湿敷,并给予镇静、正痛药物控制疼痛:坏死、溃疡超过3.cm者,用0.9%生理盐水局部冲洗,必要时清创。D.1.5III度、IV度损伤者,有条件时最好安置在保护性隔离环境中,实行全环境保护。Kaeei
D.2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D.2.1I度损伤需要观察损伤区皮肤干燥、脱屑、瘙痒症状,干燥、瘙痒明显时局部使用润肤霜、膏,既滋润皮肤又减轻痒感,避免因搔抓皮肤加重皮肤损伤;脱屑明显时用温开水清洁皮肤,及时更换床单,保持床单清洁。
D.2.2II度损伤需要观察受损部位皮肤色素沉着情况,有无弹性、水肿及疼痛情况,局部有过度角化、脱屑、皱裂时使用软化组织的霜或膏:水肿明显时,抬高患肢;疼痛时,给予对症处理。D.2.3III度损伤早期或者伴有小面积溃疡时,使用促进创面愈合的霜、膏,或者根据溃疡渗出物细菌培养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有效的抗生素溶液湿敷;局部疼痛剧烈时,可局部使用止痛药物。若创面较深、经久不愈,待感染基本控制后,进行进一步治疗。D.3放射性皮肤癌
D.3.1术前护理措施
D.3.1.1术前训练患者床上大小便,指导患者及家属正确使用便器,防止术后尿潴留、便秘;指导患者深呼吸和咳嗽,预防术后呼吸道并发症。D.3.1.2术前创面或者溃疡区根据细菌培养结果遵医嘱选用有效抗生素进行湿敷,每日1次~2次:取皮区常规备皮。
D.3.2术后护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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