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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3955-202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43955-2024

中文名称:棉及化纤纯纺、混纺纱线检验、标志与包装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Inspection,marking and packing for yarn of cotton,man-made fibres and blend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4-04-25

实施日期:2024-1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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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棉及 化纤 纯纺 混纺纱 检验 标志 包装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纺织和皮革技术>>纺织产品>>59.080.01纺织产品综合

中标分类号:纺织>>纺织综合>>W0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20页

标准价格:38.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段丽慧、杨晓慧、吴加顺、吉宜军、张金锋、赵黎新、郑国全、杨燿斌、陈文、卜启虎、刘霞、俞诚、杨君、赵李、张立传、徐炯炯、孙茂志、王立民、王志洪、林芸先、张春娥、张恒、戴宏波、范永刚

起草单位: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南通双弘纺织有限公司、魏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孚色纺有限公司、绍兴国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华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悦达棉纺有限公司、昌吉溢达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国周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

归口单位: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09)

提出单位: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棉及化纤纯纺、混纺纱线的检验、标志和包装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棉、化纤、其他纤维的纯纺或混纺纱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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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59.080.01
CCSW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3955—2024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纱线检验、标志与包装Inspection, marking and packing for yarn of cotton, man-madefibres and blends2024-04-25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4-11-01实施
GB/T43955—2024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文件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9)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南通双弘纺织有限公司、魏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孚色纺有限公司、绍兴国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华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悦达棉纺有限公司、昌吉溢达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国周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石河子纤维检验所、昌吉回族自治州纤维检验所、青岛大学、杭州萧山林芬纺织有限公司、新疆华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青铜峡市仁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克州润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中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卓粤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翰联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现代纺织技术创新中心(鉴湖实验室)、际华三五四二纺织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段丽慧、杨晓慧、吴加顺、吉宜军、张金锋、赵黎新、郑国全、杨耀斌、陈文、下启虎、刘霞、俞诚、杨君、赵李、张立传、徐炳炯、孙茂志、王立民、王志洪、林芸先、张春娥、张恒、戴宏波、范永刚。
1范围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纱线检验、标志与包装本文件规定了棉及化纤纯纺、混纺纱线的检验、标志和包装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棉、化纤、其他纤维的纯纺或混纺纱线。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43955—2024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291.1
纺织材料性能和试验术语第1部分:纤维和纱线GB/T3291.3纺织纺织材料性能和试验术语第3部分:通用GB/T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
GB/T9994
GB/T9995
纺织材料含水率和回潮率的测定烘箱干燥法
GB/T9996.2一2008棉及化纤纯纺、混纺纱线外观质量黑板检验方法第2部分:分别评定法GB/T29862
3术语和定义
纺织品z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3291.1、GB/T3291.3、GB/T999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grossweight
纱线及其包装物的质量之和。
netweight
毛重扣减包装物质量后的质量。3.3
公定质量
conventional mass
纱线净重折算成公定回潮率后的质量。3.4
交货批
consignment
单次交货纱线的数量。
注:单个交货批可能由一个或几个同规格、同品质生产批组成,也可能由一个生产批中的部分组成。4检验
1检验总则
检验内容包括技术要求、外观质量、成包净重或公定质量、标志、包装。1
GB/T43955—2024
4.2取样方法
4.2.1按供需双方买卖合同或相应的产品标准执行。4.2.2同一原料、工艺、规格与生产批号的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或按合同约定进行组批。4.2.3技术要求、外观质量、成包净重或公定质量、标志、包装检验样本均应从检验批中随机抽取,4.2.4
如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供需双方重新在该批产品中再抽验相同数量进行检验,并以复验结果作为该批产品的检验结果。4.3检验方法
按供需双方买卖合同或相应的产品标准执行。明显色结检验按附录A执行。
成包净重或公定质量的验收按附录B执行4.3.3
纱疵验收见附录C。
纱线成形外观检验按双方买卖合同执行。注:色纺纱线编织小样进行外观检验时,由双方约定进行,或见附录D。4.4检验评定
技术要求
4.4.1.1抽样要求
4.4.1.1.14
各项指标检验取样以均匀、随机为原则,批量在2t及以下时,抽一组样本,2t以上时加倍抽样。
4.4.1.1.2筒子纱线每组样本最少抽取3包(箱),在每个包(箱)中均等的抽取筒子作为技术要求验收试样,其抽样数量按产品标准或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为准。4.4.1.1.3绞纱线每组样本最少抽取3个中包或大包,每个中包或大包中抽取6个小包,在小包中抽取小绞作为技术要求验收试样,其试样数量以产品标准或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为准。4.4.1.2结果判定
4.4.1.2.1以全部抽验样品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批产品的检验结果,检验结果符合产品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的,可判定全批符合技术要求,4.4.1.2.2经过热定捻的纱线(定捻温度在40℃及以上者),其单纱(线)断裂强度指标按规定数值降低5%进行判定。
4.4.1.2.3烧毛纱线线密度偏差率范围按相应标准规定的绝对值加大0.5评定品等。4.4.2外观质量
4.4.2.1外观质量验收时根据批量大小,按表1规定,确定样本量及接收数或拒收数。4.4.2.2按供需双方买卖合同或产品标准中外观质量评定要求按包检验,若抽样中发现不符合品等数小于或等于接收数(Ac),则判该批产品外观质量为合格;若抽样中发现不符合品等数大于或等于拒收数(Re),则判该批产品外观质量为不合格2
批量(N)
51~150
151280
281~500
501~1200
1201~3200
3201~10000
表1外观质量检验抽样规定
样本量(n)
注:当批量小于样本量时,全数检验。4.4.3成包净重或公定质量、标志、包装4.4.3.1抽样要求
接收数(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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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包
拒收数(Re)
成包净重或公定质量、标志、包装的检验数量在2t及以下的取2包(箱),2t以上的取总包(箱)数的5%,最多不超过15包(箱)。4.4.3.2
结果判定
4.4.3.2.1在筒子纱线成包公定质量检验中,出现电热烘箱测试公定回潮率与筒子测湿仪测试结果不致时,以电热烘箱测得回潮率为准。4.4.3.2.2成包净重的检验以公定回潮率时的质量为准,当实际回潮率超过或低于公定回潮率时,应折算成公定回潮率时的质量。筒子纱线(定重)成包净重允许偏差为一0.2%及以内,绞纱线、筒子纱线(定长)成包净重(去除特克斯系列差异对质量的影响后)允许偏差一0.5%及以内。4.4.3.2.3标志、包装核对检查内容见第5章、第6章规定。核对检查中发现严重偏离供需双方买卖合同、产品标准或本文件规定的,则判定为不合格批。4.5复验
纱线在交接验收中如有异议,双方可会同进行复验,或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以一4.5.1
次为准。
4.5.2要求复验的产品应是同一品种规格、同一等级的同一检验批产品,并仅限于交付6个月内未经加工或使用的整包(箱)产品,如果已拆包(箱)或已被更换包装,则不应提出复验要求。4.5.3质量指标要求复验时,最少应保留要求复验数量的20%,绞纱不应少于3个整包(中包或大包),筒子纱不应少于6包(箱)。成包净重要求复验时,应保留要求复验产品的全部数量。4.5.4供方接到要求复验的通知后,应在15d内进行处理。4.5.5因需方运输或保管不良,造成产品质量受到影响或发生变化时,不应提出复验的要求。4.6其他
在纱线上或白坏布面上无法发现的特殊质量问题造成后道工序成品降等时,按供需双方买卖合同约定处理。若双方无相关约定时,应共同分析和确认,由责任方承担后道工序成品质量的降等损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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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5标志
检验依据本文件编号;
被检产品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和受检单位名称;被检产品的技术要求、外观质量、标志、包装检验结果;现场检验应说明的问题;
检验日期、检验人员签名。
5.1产品规格标记
纱线规格代号标记包括:生产工艺代号、原料代号、纱线的混纺比(纤维含量以公定质量比表5.1.1
示,具体表示方法按GB/T29862规定)、纱线的线密度、用途代号以及卷装形式,若是色纺纱线应在生产工艺代号前标明纱线的颜色代号(或色卡号)。示例:赛络紧密纺工艺生产的65%涤纶与35%精梳棉混纺13.0tex筒子纬纱用代号标记为:AAJMT/JC65/3513.0texWD。
主要纱线品种规格的代号及示例见表2。表2
按原料
主要纱线品种规格的代号及示例品种
精梳棉
粘胶纤维
莫代尔纤维
莱赛尔纤维
竹浆粘胶纤维
铜氨纤维
聚苯硫醚纤维
聚酰胺酯纤维
聚酰亚胺纤维
壳聚糖纤维
海藻纤维
Ly或Tel
C13.0 tex
JC13.0tex
Mod 14.8 tex
Ly14.8 tex
Rn14.8 tex
Cu14.8tex
T14.0 tex
A19.0 tex
V19.0 tex
PP14.8tex
FL14.8tex
PPS19.7tex
CTS 9.8tex
ALG14.8tex
按原料混纺比
按纺纱方法
按纺纱工艺
按用途
按卷装形式
产品包装标志
标志要求
主要纱线品种规格的代号及示例(续)品种
涤棉65/35混纺纱wwW.bzxz.Net
涤棉50/50混纺纱
棉涤55/45混纺纱
棉亚麻70/30
棉苎麻70/30
棉羊毛80/20
棉桑蚕丝90/10
精梳纱线
烧毛纱线
转杯纺纱(气流纺纱)
喷气涡流纺纱
赛络纺
紧密纺
赛络紧密纺
经纱线
纬纱线
针织用纱线
起绒用纱
缝纫用纱线
绞纱线
筒子纱线
T/C65/35
T/C50/50
C/T55/45
AA或AB
AAJM或ABJM
GB/T43955—2024
T/C65/3513.0tex
T/C50/5018.0tex
C/T 55/45 28.0 tex
C/L 70/3037.0 tex
C/Ra 70/3037.0 tex
C/W80/2019.7tex
C/S90/1018.5tex
G10.0tex×2
OE36.0tex
JV19.7tex
AA14.7tex
AAJM14.8tex
28.0texT、14.0texX2T
28.0texW、14.0texX2W
10.0texK.7.0tex×2K
18.5texS、14.8texX2S
28.0 texR、14.0 texX2R
20.0texD、14.0texX2D
纱线的标志应明确、清楚、耐久、易于识别,并在质量、数量等方面与内装物相符。5.2.2
标志形式
纱线的标志形式分为刷唛和标签两种,有特殊标志要求时,供需双方协商确定。5.2.3
标志内容
应符合GB/T5296.4规定,包括且不限于下列内容:a)
制造者信息;
产品名称;
产品规格;
产品标准编号或双方买卖合同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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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等级;
f)毛重和体积;
g)公定质量;
生产批号或成包日期。
6包装
包装要求
包装应保证成品质量不受损,并适于防潮、储存和运输。包装材料的规格和要求应与包装产品相适应。
包装材料
6.2.1筒子纱线常用的包装材料有:编织袋、布袋、纸箱、塑料薄膜袋、托盘、打包绳(带),包内衬垫用的瓦楞衬纸、塑料袋等。
绞纱线常用的包装材料有:包皮布、包内衬垫用的衬纸、捆扎线、打包绳(带)等。6.2.2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6.3包装方式
包装方式及技术要求按表3规定。表3包装方式及技术要求
筒子纱线
绞纱线
包装规格
包装方式
编织袋、布袋或塑料薄膜袋包装纸箱包装
托盘包装
打包绳(带)包装
筒子纱线的包装规格
规定。
技术要求
捆扎紧牢,筒子纱线不外露
按买卖合同规定
按买卖合同规定
包装应完整严密,绞纱线应排列整齐、不外露AG
筒子纱线的包装规格分为定重包装和定个数包装。筒简子纱线定重包装分为定重成包和定重成箱筒子纱线定重成包:按公定回潮率时的净重确定,每包净重25kg或20kg。也可按买卖合同筒子纱线定重成箱:按公定回潮率时的净重确定,每箱净重按买卖合同规定。筒子纱线定个数成包:根据包装大小和筒子尺寸,规定每包筒子纱线的个数装包称重,折合为公定回潮率时的净重收付。
绞纱线的包装规格
绞纱线的包装规格分为:小包、中包、大包。每小包净重5kg,每小包分为100个单绞。每个单绞公称质量为50g,但根据不同线密度可以GB/T43955—2024
摇成1/4绞重12.5g,1/2绞重25g,双绞重100g,四绞重200g,或其他质量不等的小绞。小包体积以不大于0.012m为标准,其各边长度基本上控制在长30.5cm、宽23.5cm、高16cm左右,绞纱线应经羊角撤绞,排列整齐,打成小包,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暂可用手挽。绞纱线应排列整齐,打成小包6.4.2.3每20小包为一中包,质量为100kg。体积以不大于0.22m2为标准,其各边长度基本上控制在长97cm、宽34cm、高68cm左右。6.4.2.4每40小包为一大包,质量为200kg。6.4.2.5
绞纱线包装公称质量按公称线密度和公定回潮率确定,其体积可根据收付双方买卖合同增减,6.4.3筒子纱线和绞纱线净重成包规定筒子纱线和绞纱线按公定回潮率时的净重成包,其计算方式按附录B规定执行,6.5
成包回潮率
纱线成包时,原料的实际回潮率不宜超过公定回潮率的1.2倍。如有特殊情况,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7其他
如对检验、标识、包装有特殊要求的,由供需双方另订协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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