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GY/T5083-2010
备案号:J1090—2010
bzxZ.net省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调度中心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forengineeringof provincial level radioandtelevisionsafetybroadcastingcommandandcontrolcenter2010-09-27发布
2010-11-01实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件
广发[2010】79号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省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调度中心工程技术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有关单位由广电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组织、国家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中心等单位编写的《省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调度中心工程技术规范》已经通过审查,现批准为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推荐性标准,予以发布。标准编号为GY/T5083-2010,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省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调度中心工程技术规范》的管理、解释和发行工作由广电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负责。联系电话(传真):(010)68020046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函
建标标备[2010]165号
关于同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省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调度中心工程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备案的函国家广电总局规划财务司:
你司《关于申请广电行业标准<省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调度中心工程技术规范备案的函》(财建字[2010]44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090-2010。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近年来各省相继成立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建设指挥调度系统是省级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行使其职能的重要保障,为规范省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调度中心的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局[2007]451号文的编制任务,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五章,包括:1.总则;2.术语:3.系统工程设计:4.系统工程施工:5.系统工程验收。
经授权负责本规范具体解释的单位:国家厂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材料寄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3号邮编:100045
电话(传真):(010)68020046邮箱:
[email protected]主编单位:国家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中心参编单位:江苏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中心北京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中心编制人:谢东晖、张瑞芝、关丽霞、李元康、朱祥锋、朱磊主要审查人员:杜百川潘哲昕于纪恺陈德泽杨一曼李庆国高南军林长海边清何桂芝杨靖庞微波刘晓峰钟日林袁玉兴陈怀忠龙智
1总则
2术语
3系统工程设计
般规定
3.2播出安全监测系统
3.3指挥调度系统
3.4设备机房、指挥大厅及附属用房3.5供电、接地与安全防护
4系统工程施工
般规定
4.2技术系统,
4.3设备机房、指挥大厅
供电、接地与安全防护
5系统工程验收
5.1一般规定
系统功能验收
施工质量验收
5.4验收文件
用词用语说日
引用标准名录
条文说明
1 General provisions..
2Terms
3 Engineering design.
3.1 General Provisions.
Contents
3.2 Broadcasting safety monitoring system.3.3Command and Control System3.4 Equipment room, command hall and sub space3.5 Power supply,grounding and safety protection.4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4.1 General Provision
4.2 Technology system
4.3 Equipment room, command hall and sub space4.4Powersupplygroundingandsafetyprotection5 Engineeringacceptance
5.1 General Provisions
5.2System functions acceptance5.3Construction qualityacceptance5.4Acceptance documents.
Explanation of wording.
Directory of normative standardClauses explanation.
1总则
1.0.1为规范省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调度中心(以下简称省级调度中心)的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省级调度中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1.0.3省级调度中心的工程设计应符合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及安全播出的管理要求1.0.4省级调度中心的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o.1播出安全监测Broadcasting safety monitoring对播出的广播电视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和技术监测,及时发现有害侵扰事件和播出事故并对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处理、分析和存储。2.0.2指挥调度平台Commandplatform具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指挥调度和日常管理功能的技术系统。2.0.3预警信息Warninginformation具有警示性或提示性的与安全播出相关的文字、符号、图形、声音等。2.0.4预警信息发布平台Warninginformationreleaseplatform通过有线或无线传输方式,将预警信息发送至指定终端的技术系统3系统工程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省级调度中心的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技术系统及配套用房。其中技术系统主要包含播出安全监测系统、指挥调度系统及供配电、消防等辅助系统;配套用房主要包含设备机房、指挥大厅及附属用房。
3.1.2播出安全监测系统应实现对本辖区播出节目信号的监听监看和技术指标监测。在系统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利用相关广播电视机构(部门)提供的监测信号和监测数据。3.1.3指挥调度系统应具备本辖区广播电视日常安全播出管理和应急指挥调度功能,并与播出安全监测系统联动,省级指挥调度系统应与总局指挥调度系统互联互通。1
3.1.4技术系统设计应具备可靠性、安全性、先进性和可扩展性,关键设备应配置备份。3.1.5技术系统的网络应具备清晰的边界、完善的防护措施和合理的安全策略,3.1.6应具备可靠的供配电系统、防雷接地系统、消防系统等。3.1.7宜建立综合网管系统,对所有技术系统的硬件、软件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对机房环境、供配电系统运行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对重要部位进行可视监控。3.2播出安全监测系统
3.2.1播出安全监测系统由视音频监测系统和技术指标监测系统组成,对本辖区内播出的广播电视信号进行播出安全监测,并宜具备移动监测能力。3.2.2视音频监测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1对辖区内所有播出节目的视音频进行监听监看2对重要节目的视音频进行实时监听监看:3对视音频丢失、静帧等播出异态实时告警,并能按需存储,具备查询检索、回放视音频记录等功能。
3.2.3技术指标监测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1对本辖区内播出的重要节目信号的关键技术指标进行实时监测2对所监测的技术指标设置报警门限,对载波异常、误码率超限等异态实时告警,并能按需存储;
3具备对存储记录的查询检索、统计分析和数据回放等功能。3.3指挥调度系统
3.3.1指挥调度系统包括:指挥调度平台、通讯平台、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并宜具备移动指挥调度能力。指挥调度系统各网络设备均应纳入网管管理。3.3.2指挥调度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业务功能和技术性能1业务功能
1)应急处置:应具备突发事件、事故应急预案的自动调用、处置流程提示、突发事件处置进程状态显示、资源调度方案生成及后处理、后评估等功能:2)日常管理:应具备平台网络内各单位间的信息交换、安全播出保障工作的调度部署以及安全播出操作管理、事故管理等功能:3)资源管理:采集存储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所需的安全播出资源信息,建立包含播2
出单位地址信息、任务信息、播出系统配置以及各类型应急预案、联络电话等信息的资源数据库,应能实现各类相关信息之间的关联和调用,能够对各类资源进行查询检索和统计分析。
2技术性能
1)平台组网:指挥调度平台网络应连通本辖区内各级安全播出管理单位和重要播出单位,网络带宽应能满足视频数据、,业务数据等的正常传输,传输带宽不宜低于2Mbps;
2)平台接口:指挥调度平台应设有与播出安全监测系统间的异态告警联动接口,应设有与总局指挥调度平台间的业务交互和数据交换接口:3)系统性能:应支持网络内所有接入用户的并发访问,系统响应时间应不大于5秒。3.3.3通讯平台包括语音通话系统和可视通话系统:1语音通话系统应具备语音通话、电话会议等功能;可收录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电话号码并分类管理,具备查询检索、数据导入导出及通话录音、回放等功能;电话号码信息宜与指挥调度平台资源库中的电话号码信息同步:2可视通话系统应具备基于专用网络的视频通讯、视频会议等功能;可收录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电话号码并分类管理,具备查询检索、数据导入导出等功能;可进行网络节点监控,具备操作记录、告警记录查询及通话录音、回放等功能3.3.4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主要由预警信息发送控制软件、接收终端和传输网络组成。1预警信息发送控制软件应具备预警信息接收终端的增删、分组、授权、在线检测等功能,具备收发短信、分组群发、信息存储、查询统计、导入导出等功能,具备实时显示信息发送过程状态等功能
2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应实时接收并清晰显示预警信息,并具备向预警控制软件反馈信息接收确认状态等功能
3预警信息传输网络可为公共通信网络或专用网络,控制软件与接收终端之间应采用专用协议接口。
3.4设备机房、指挥大厅及附属用房3.4.1设备机房、指挥大厅参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有关要求进行设计。
3.4.2设备机房主体结构宜为大开间,机房内留有足够的设备安装空间和通风空间,机柜3
间维修通道宜大于1m,成行排列的机柜,其长度超过6m时,两端应设有出口通道,出口通道的宽度宜大于1m;机房净高、门高和门宽应满足工艺设备安装、维护要求;地面应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如采用地下敷设缆线方式,地板架空应不小于40cm。3.4.3设备机房应有良好的密闭性,并采取防尘、防水等措施。机房照明应满足在各种情况下进行维护操作的照明要求,电磁环境应满足设备工作要求。3.4.4设备机房宣设置门禁系统,机房内应安装摄像头等安防监控设备。3.4.5指挥大厅内应安置广播电视节目视音频监听监看屏幕墙和监听设备、信号质量监测系统终端以及指挥调度系统的各类终端。指挥大厅主体结构宜为大开间大跨度,净高应满足设备安装高度和通风要求,面积不宜小于200m。地面可部分或全部采用防静电地板,指挥大厅与设备机房之间应有地沟、屋顶或墙内走线槽连通。3.4.6指挥大厅宜根据应急指挥和日常工作需要,划分出不同的业务处理区域3.4.7附属用房包括配电室、维修室、仪器室、备品备件室、技术资料室、档案室、学习室、值班休息室和办公用房等,办公用房不宜远离指挥大厅。3.4.8值班休息室数量应根据值班倒休人数确定,并配置供值班人员正常休息的必要设施,休息室面积每人不宜小于16m。
3.5供电、接地与安全防护
3.5.1省级调度中心的电源为一级负荷,应有两路独立供电电源,工艺负荷应与其它负荷分离供电
3.5.2宜配置发电机且能承载全部工艺负荷和机房空调等运行保障负荷的连续运转。3.5.3设备机房应配置主、备电源,主用电源应为不间断电源(UPS)。UPS宜配置双机热备份,应使用全密封免维护电池。UPS功率容量应根据系统设备总功率核算并留有20%以上余量,电池容量应满足满负载工作30分钟以上,因条件限制未配置发电机的,UPS电池容量应满足播出安全监测系统和指挥调度系统连续工作120分钟以上。3.5.4机房供配电设施及线路、插座等应设置明显标志。机房设备供电应有2路,可来白于2路UPS,也可来自1路UPS、1路市电,主备设备、双电源设备应分别接至2路供电每路供电均应能够承载所有技术设备用电负荷。3.5.5机房空调系统应按照保持机房环境温度18℃~28℃、相对湿度35%75%的标准进行设计。
3.5.6指挥大厅等人员长期工作区域应保证室内背景噪声级不高于60dB(A),如不满足应4
采取相应的隔(消)音措施。
3.5.7机房的工艺接地、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应共用接地极,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9工艺接地线不得形成封闭回路,不应与电源零线短接或混接3.5.8机房应按照第二类防雷房屋建筑进行设计。3.5.9省级调度中心的抗震设防类别为重点设防类(简称乙类)建筑4系统工程施工
4.1一般规定
4.1.1系统工程施工应以施工设计文件为依据,并遵守本章的规定4.1.2系统总集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应符合国家规定4.1.3设备机房、指挥大厅的室内装修、空调设备系统和电气照明等安装应在装机前进行。4.1.4设备机房、指挥大厅地面应平整、防静电,并预留隐蔽走线空间4.1.5施工临时电源与工艺设备用电应严格分开,确保无安全隐惠。4.1.6新建、改建机房设备安装前应通过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4.2技术系统
4.2.1本节所称技术系统专指播出安全监测系统和指挥调度系统。4.2.2技术系统施工包括入场查验、设备安装、系统调试三个阶段。4.2.3设备安装前,应先进行入场查验,检查设备的包装、外观有无损坏,配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4.2.4设备安装前应检查确认机房环境温湿度、电压、接地等符合设计要求;设备安装应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机位、设备连线、端口分配等应符合设计要求:铺设防静电地板的机房宜采用下走线方式,网络线、信号线应与电源线分开布放,线缆布放宜留有余长,线缆敷设应顺埋平直,标识清晰,布线风格、标签定义应保持一致,线缆不得有接头,不得损害绝缘层,转弯半径符合相关规范要求。4.2.5所有设备单独加电运行无故障、设备功能正常后,进行系统调试,并测试系统功能和技术指标。
4.3设备机房、指挥大厅
4.3.1设备机房的机柜和指挥大厅的指挥台、控制台的安装应按照机房和指挥大厅的平面布置图进行定位,到位后应按顺序进行垂直度调整;并排安装时,两机柜间的缝隙不得大于3mm,机柜前面板应在同一平面上,偏差不应大于3mm。对于相互有一定间隔而排成一列的设备,其前面板偏差不应大于5mm。4.3.2机柜安放应平稳竖直并应采取固定措施,机柜内设备、部件的安装应牢固,固定用的螺栓、垫片、弹簧垫片均应按要求安装,不得遗漏。4.4供电、接地与安全防护
4.4.1施工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接地装置的电阻测量值达到设计要求,接地母线的路由、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母线表面应完整清洁,绝缘线的绝缘层应完好,不得有损伤,母线与机架的连接应牢固端正。4.4.2新建建筑的供电、接地及防护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宜与土建施工同期进行隐蔽部分应在覆盖前及时配合有关单位进行隐蔽验收5系统工程验收
5.1一般规定
5.1.1新建省级调度中心技术系统或在原有基础上的改建、扩建,均应在投入运行前进行验收。
5.1.2验收分为分项验收与系统工程验收。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进行分项初步验收,验收应有记录,各分项初步验收后进行系统试运行,并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连续无故障运行三个月后进行分项最终验收。分项验收完成后,进行系统工程验收。5.1.3分项验收应包括播出安全监测系统、指挥调度系统、设备机房和指挥大厅、供电按地与安全防护系统等。
5.1.4系统工程验收应包括:系统功能验收、施工质量验收和图纸、资料的移交等。5.2系统功能验收
5.2.1系统功能验收包括系统功能指标测试、系统可靠性考核和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性评估。
5.2.2在申请验收前,计算机网络系统应通过专业测评机构的安全性测评,测评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改正,并由测评机构重新测评。5.2.3系统功能指标测试应逐项进行,如出现不合格项,则验收不通过。系统可靠性考核应连续运行72小时,如出现影响正常使用的故障,则验收不通过。5.2.4
5.3施工质量验收
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机房施工、机柜、设备安装、线缆敷设全部完成后进行。施工质量验收的主要内容见表5.3.2。表5.3.2施工质量验收表
机房施工
环境温度、湿度及监控室、
指挥厅等室内背景噪声
安装牢固、整齐
机柜、设备
机柜内设备、部件
电缆接插头
通道与设备间的距离
线缆布放
检查要求
应平整、防静电,预留隐蔽走线空间符合本规范4.4.1条的规定
符合本规范4.4.2条的规定
符合本规范3.5.5、3.5.6条的规定符合本规范4.3.1条的规定
符合本规范4.3.2条的规定
接触良好、牢固、美观
符合本规范3.4.2条的规定
按要求布放、捆扎,标识清楚、牢固、美观5.4验收文件
分项验收应检查该分项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见表5.4.1。表5.4.1分项验收文件表
施工文件
系统资料
设备安装验收报告
系统功能测试报告
培训报告
设备清单(含有硬件的项目)
功能验收清单
有关过程文档
系统连线图(含有硬件的项目)系统拓扑图(含有硬件的项目)端口分配表(含有硬件的项目)用户手册
安装维护手册
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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