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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298-199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6298-1996

中文名称:民用机场环境卫生标准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6-04-25

实施日期:1996-01-02

作废日期:2005-10-14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119235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13.020环境保护

中标分类号:航空、航天>>航空、航天综合>>V09卫生、安全、劳动保护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6, 字数:7千字

标准价格:8.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中国民航航空医学研究室

归口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机场大气环境质量、噪声、电磁波辐射、饮用水、废弃物处理、病媒生物等标准值,并提出有关卫生学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民用机场和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机常也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的其他机常 GB 16298-1996 民用机场环境卫生标准 GB16298-1996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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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机场环境卫生标准
Environmental health standardfor civil airport
GB 16298-19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世界卫生条例》有关规定,为控制环境污染,保证机场卫生水准,维护公众健康,促进民航事业发展,特制定本标准。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机场大气环境质量、噪声、电磁波辐射、饮用水、废弃物处理、病媒生物等标准值,并提出有关卫生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民用机场和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机场。也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的其他机场。
2引用标准
GB30951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
GB5750
GB 8978
GB 9175
GB 966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
GB96639673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注:经审议认可的ICAO《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译文由中国民航航空医学研究室提供。3大气卫生
3.1机场大气环境质量,应符合表1标准。表1机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总悬浮徽粒
二氧化硫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4-25批准680
取值时间bZxz.net
日平均
任何一次
日平均
年平均
日平均
任何一次
标准值/(mg·m°)
1996-12-01实施
氮氧化物
-氧化碳
光化学氧化剂(())
碳氢化合物(非甲烷类)
GB16298-1996
续表1
取值时间
日平均
任何一次
日平均
任何一次
一小时平均
三小时平均
标准值/(mg,m\3)
3.2凡在机场运营的航空器,其有害物质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ICAO《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中有关规定。
3.3机场周围工业企业,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不得影响机场大气环境质量。环境噪声
4.1机场环境噪声应符号表2要求。表2机场环境噪声标准
适用区域
居住、文教区
商业、少量交通、居住混合区
机场服务设施、工业区
WECPNL1)
注:1)WECPNI.为一昼夜的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噪声值标准/dB
2)NEF为噪声暴露预测值。主要供新建、扩建、改建机场规划用地作依据。4.2机场应按照表2规定的标准,合理规划、使用机场用地。受飞机噪声影响,环境噪声WECPNL超过85dB或NEF超过40dB的区域,应设为限制区,禁止建造居民住宅及一切生活服务公共设施。4.3机场应科学管理航务活动,改善飞行程序,减少航空器噪声对环境的影响。4.4进出港的航空器噪声值,必须符合ICAO《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要求。5电磁波辐射
机场应对产生电磁波辐射的航空设施进行卫生防护,使其辐射盖区内的环境电磁波水平符合表3要求。
表3机场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频率范围/MHz
30~300
300~30 000
混合波
注:1)-类区域:居民、文教区。单位
μW/cm?
2)二类区域:工厂、机关、机场公共设施等区。类区1)
容许场强
二类区2)
按主要波段场强;若各波段场强分散,则按复合场强确定
6饮用水卫生
GB 16298-1996
6.1机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标准,应符合GB5749要求。6.2机场应设置飞机饮用水供应系统(站)。飞机供水出口点应高出地面1.2m以上,并加盖封锁。供水点周围30m内区域不得有污染源。6.3应加强对飞机供水设备的卫生管理,建立有效的清洗、消毒、排污和检修制度,严格按卫生操作规程作业。飞机供水车须每日航后放水,并15d清洗消毒一次。6.4机场二次供水、蓄水设备应有卫生防护措施,并每年清洗消毒一次。6.5蓄水、供水设备所用材料不得污染水质。7废弃物处理
7.1机场应有完善的垃圾、污水和粪便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及排放系统。各卫生设施的设计与结构应做到效果安全可靠,具有防腐、防渗作用,应采取有效卫生措施防臭、防病媒生物擎生及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7.2飞机污水及粪便必须经过卫生处理,并符合表4要求后方准排放。表4飞机污水排放卫生标准
大肠菌群/(个·L-1)
肠道致病菌/(个·L-1)
肠道寄生虫卵杀灭率/%
生化带氧量(BOD5)/(mg·L-1)化学需氧量(CODCr)/(mg·L-1)
悬浮物/(mg·L-1)
不得检出
≤250
7.3飞机垃圾必须经过消毒、楚化、卫生填埋等无害化处理。凡回收利用的垃圾,必须严格进行消毒,并达到以下卫生要求:
a.灭菌率应超过95%,
b.不得检出致病菌。
7.4机场生活污水及垃圾可直接纳入市政处理系统,未纳入者,则应根据排放去向,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施相应的卫生处理后方准排放。严禁采用渗坑、渗井、漫流等方式排放。7.5含有害物质的机场工业废水,其排放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8978中有关规定。7.6禁止在距飞机跑道3000m之内区域设置垃圾堆放场所,以防威胁飞行安全。8病媒生物控制
8.1机场周围400m内应设置媒介生物防护区,并具有对病媒生物进行有效控制和预防的设施,同时应定期和根据需要实施杀灭病媒生物的卫生措施。8.2机场防护区内不得有黄热病、登革热和症疾的蚊种媒介,其他蚊种的密度指数,人诱法(15min)不得超过3只。
8.3机场外环境鼠密度,夹日法不得超过1%;室内鼠密度粉迹法不得超过5%。8.4应对飞机上的病媒生物实施有效的消毒、灭虫、除鼠等卫生措施,禁止飞机携带病媒生物进入机场。
9疫情控制
发生疫情时,机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立即实施卫生措施,控制疾病682
传播。
10公共场所
GB 16298-1996
机场内公共场所应按GB9663~9673执行。11监督与实施
11.1本标准中大气监测方法按GB3095执行,大气碳氢化合物监测暂采用气相色谱法\测试;机场噪声测试按GB9661执行;污水测试方法按GB8978执行;饮用水监测方法按GB5750执行;电磁波测试方法按GB9175执行。
11.2本标准由经营管理和设计部门负责执行,由指定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注:1)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出。本标准由中国民航航空医学研究室归口并负责解释。本标准由中国民航航空医学研究室、民航总局基建机场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毓瑾、张宏、郑学本、台华、葛胜秋。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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