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 059-2018
中文名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所属省份: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8-12-27
实施日期:2019-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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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040.40
中标分类号:Z6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恶臭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归口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部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控制规范及实施监督等内容,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及相关环境评价、验收与排污许可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3.040.40
Z 60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for odor pollutants
DB12/059—2018
代替 DB12/059-95
2018-12-27发布
2019-01-01实施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天津市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95)的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增加了11种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收严了部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计算方法;更新了监测要求。
本标准为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天津市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国家或天津市已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规定的,按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恶臭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亘、卢志强、邹克华、荆博宇、商细彬、杨伟华、耿静、孟洁、鲁富蕾、翟增秀、张妍、曹阳、李伟芳、宁晓宇、刘咏、韩萌、李佳音、闫凤越、肖咸德。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17日批准。
本标准于1995年11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建成投产后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选址及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6 空气质量 三甲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80 空气质量 二硫化碳的测定 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恶臭(odor)
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感觉并损害生活环境的异味气体。
3.2 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responsibility subject of odor pollution source)
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
3.3 臭气浓度(odor concentration)
用无臭空气对臭气样品连续稀释至嗅辨员阈值时的稀释倍数。
3.4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在任何1小时内排放污染物(臭气浓度除外)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5 排气筒高度(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起算的垂直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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