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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201/T 14-2022

中文名称:梅花鹿活体检疫规范

所属省份: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2-01-14

实施日期:2022-01-30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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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020.30

中标分类号:B4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宋宪宗、郭春峰、周艳丽、曹盛鑫、毕晓东、卢思、鞠贵春、张爱武、 闫华、段景龄。

起草单位:长春市双阳区鹿业协会、长春市双阳区动物检疫站、吉林省鹿产品质量 监督检验中心、吉林农业大学、长春市鹿乡华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东大鹿业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梅花鹿活体检疫规范》(DB2201/T14—2022),详细规定了梅花鹿活体检疫的基本原则、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实验室检测及档案管理等相关要求,适用于梅花鹿的养殖及检疫工作。

部分标准内容

DB2201/T14—2022 梅花鹿活体检疫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live quarantine of sika deer
发布日期:2022-01-14 | 实施日期:2022-01-30

前言
DB2201/T14-2022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中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长春市双阳区鹿业协会、长春市双阳区动物检疫站、吉林省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农业大学、长春市鹿乡华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东大鹿业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宋宪宗、郭春峰、周艳丽、曹盛鑫、毕晓东、卢思、瀚贵春、张爱武、闫华、段景龄。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梅花鹿活体检疫的基本原则、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档案管理。本文件适用于饲养梅花鹿的活体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646 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
SN/T1181 口蹄疫检疫技术规范
SN/T1310 结核病检疫技术规范
SN/T2733 小反刍兽疫检疫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基本原则
4.1 养殖档案、相关节录和标识应符合规定。
4.2 对国家规定的疫病应进行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 临床检查健康,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项目,检测结果应合格。

5 检疫程序
5.1 申报
5.1.1 受理
当地动物检疫站接到检疫申报申请后,到现场查验后进行受理。如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
5.1.2 时间
5.1.2.1 供屠宰的鹿,应提前3天申报。
5.1.2.2 出售、运输种用、以及参加展览的鹿应提前15天申报。
5.2 查验资料
5.2.1 查验鹿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确认鹿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5.2.2 核对鹿只的数量、标识,确认证物是否相符。
5.3 临床检疫
5.3.1 方法
5.3.1.1 群体检查
通过静态、动态和食态检查梅花鹿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和站立姿态、饮水采食、反刍状态和排泄物状态。
5.3.1.2 个体检查
近距离检查梅花鹿个体体况、肢体形态、运动状态、精神状况、排泄动作、鼻镜、呼吸、体表、被毛、可视粘膜、胸腹部及体表淋巴结、关节、阴囊、乳房、外阴、肛门及排泄物形状是否异常。必要时在麻醉状态下通过视诊、触诊、听诊、嗅诊和体温检查,或采样检测。
5.3.2 内容
5.3.2.1 口蹄疫。检查口腔黏膜、蹄部和乳房部皮肤是否发生水疱和溃烂,体温和鼻镜是否正常。
5.3.2.2 布鲁氏菌病。检查母鹿是否发生流产或乳腺炎,公鹿是否发生睾丸炎或附睾炎,公鹿和母鹿是否有关节炎和滑膜炎。
5.3.2.3 结核病。检查是否咳嗽,体质是否消瘦,被毛是否凌乱无光泽,体表淋巴结是否肿大。
5.3.2.4 小反刍兽疫。检查是否有发열、泪斑、口炎和血便等症状。
5.4 实验室检测
5.4.1 布鲁氏菌病按 GB/T18046,口蹄疫按 SN/T1181,结核病按 SN/T1310,小反刍兽疫按 SN/T2733规定的方法检测。
5.4.2 实验室检测应由相应资质的部门实施,并出具检测报告。

6 检疫结果处理
6.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进行如下处理:
a) 发现患有本文件规定检疫对象以外的疫病,影响鹿只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疫情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b) 病死鹿只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有关规定执行。

7 档案管理
7.1 鹿场应按检疫要求填写检疫申报单。
7.2 应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鹿场法人或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数量及用途、检疫结果、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并由鹿场法定代表人或畜主签名。
7.3 档案应保存24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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