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7353-199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7353-1998
中文名称: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锁止防盗装置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8-05-06
实施日期:1999-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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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道路车辆工程>>43.140摩托车和机动自行车
中标分类号:车辆>>摩托车>>T84转向与操纵系统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15318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6, 字数:8千字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2004-04-12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8-05-06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上海摩托车研究所
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防盗装置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机构锁止的防盗装置。 GB 17353-199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锁止防盗装置 GB17353-1998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GB17353-1998
本标准是根据联合国欧洲经济技术委员会ECE第62号法规《关于带方向把机动车辆防盗装置的统规定》(1984年版)而制定的。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等效采用了ECE62号法规的内容。在编写规则上遵循了GB1.1一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摩托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岚。
第一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转向锁止防盗装置
Protective devices against unauthorizeduse-steering-locking for motorcycles and mopeds本标准规定了防盗装置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机构锁止的防盗装置。2术语
2.1防盗装置
用来防止车辆被非法使用的系统,该系统具有可靠的转向锁止作用:1类:只对转向机构进行可靠的锁止。2类:能可靠地锁止转向机构,并能使发动机不能工作。3类:预加载荷锁止转向机构,并能使发动机不能工作。2.2转向机构
GB 17353--1998
指转向控制系统(方向把或方向盘)、方向柱及其覆盖件、方向柱联板以及所有直接影响防盗装置有效性的零部件。
2.3组合
专门设计和制造的锁止系统的变化组合。2.4钥匙
用于操作一个锁止系统的零件,且该锁止系统只能由其进行操作。3技术要求
3.1--般要求
3.1.1防盗装置起作用时,应使车辆不能转向或不能沿一直线向前移动。3.1.2只有当锁舌完全开启或关闭时,才能将钥匙拔出。即使插入钥匙,也不应使其处于任何影响锁舌接合的中间位置。
3.1.3通过使用一把钥匙应能满足3.1.1和3.1.2条所规定的要求,3.1.4防盗装置以及车辆上与其工作有关的零件应保证该装置不会失效。3.1.5防盗装置应作为一个原有部件安装在车辆上(即该装置由生产厂在车辆第-次销售前安装在车辆上)。车锁应牢固地安装在防盗装置中(如在取走覆盖件或其他固定装置后,并用钥匙将锁舌开启,才能将车锁取出)。
3.1.6锁止系统的钥匙至少应有1000种不同的组合。如车辆年总产量少于1000辆,则钥匙的组合数应与该车型年总产量数相等。在一种车型的所有车辆中,每一种组合的互开率不大于1/1000。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05-06批准1999-01-01实施
3.1.7钥匙和锁上不应有可见代码。GB17353-1998
3.1.8锁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保证当其处于锁止位置时,除所配钥匙外,用任何工具均不能以小于2.45N·m的扭矩转动锁芯。bzxZ.net
3.1.8.1对于带有销式制栓的锁芯,布置在相邻位置上,在同一方问上工作的相同的制栓不能超过两个。在同一把锁中,相同的制栓不能超过总数的60%。3.1.8.2对于带有片式制栓的锁芯,布置在相邻位置上,在同一方向上工作的相同的制栓不能超过两个。在同一把锁中,相同的制栓不能超过总数的50%。3.1.9防盗装置应排除任何在车辆行驶时可能危及安全的偶然性锁止的发生3.1.10防盗装置在处于锁止位置时,应有足够的强度以承受静态条件下绕方向柱两个方向上的200N·m扭矩而不至引起可能危及安全的转向机构的损坏。3.1.11防盗装置的设计应保证转向机构与车辆直线方向的左侧或右侧的夹角至少为20°。3.2特殊要求。
3.2.1除3.1条规定的一般要求外,防盗装置还应满足以下特殊要求:3.2.1.1对于1类或2类的防盗装置,它仅在钥匙转动时车辆被锁止,方向把(方向盘)处于适当的位置时,锁舌与相应的槽相接合。3.2.1.2对于3类防盗装置,它应该通过车辆部件上的单独动作或转动钥匙预先关闭锁舌。如果锁舌被预先关闭,钥匙应不能被拔去,除非与3.1.2条相一致。3.2.2对于2类和3类防盗装置,只要该装置处于发动机工作的位置,其锁舌应不能关闭。3.2.3对于1类防盗装置,车锁工作25000次后,应不能失效。对于2类防盗装置,车锁工作20000次后,应不能失效。对于3类防盗装置,应不能失效并经过按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所规定的每个方向上的2500次锁止循环试验后,满足3.1.83.1.9和3.1.10条的要求。602
A1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包括:
GB 17353—1998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3类防盗装置的循环试验
A1.1用于安装带有防盗装置的转向机构样品的夹具。A1.2用钥匙开启或关闭防盗装置的装置。A1.3用于使方向柱相对于防盗装置转动的装置。A2试验方法
A2.1将带有防盗装置的转向机构的样品安装在A1.1中所述的夹具上。A2.2试验程序的一个循环应包括下列步骤:A2.2.1起始位置
将防盗装置开启,并将方向柱转到一个防盗装置不能锁止的位置。A2.2.2调至工作状态
用钥匙将防盗装置从开启位置转到锁止位置。A2.2.3起动
转动方向柱,保证作用在其上面的扭矩在防盗装置接合的瞬间为5.88士0.25N·m。A2.2.4开启
将防盗装置打开,为了使开启方便,将扭矩降至0。A2.2.5复位
将方向柱转到一个防盗装置不能锁止的位置。A2.2.6反向转动。
以方向柱相反方向重复A2.2.2、A2.2.3、A2.2.4和A2.2.5的步骤。A2.2.7连续两次接合的时间间隔至少为10s。A2.3按本标准3.2.3条的规定次数进行循环试验。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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