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有色金属行业标准(YS) >  YS/T 433-2016银精矿

基本信息

标准号: YS/T 433-2016

中文名称:银精矿

标准类别:有色金属行业标准(YS)

英文名称:Silver concentrate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6-07-11

实施日期:2017-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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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精矿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采矿和矿产品>>73.060金属矿

中标分类号:矿业>>有色金属矿>>D46贵金属矿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YS/T 433-2001;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8页

标准价格:14.0

出版日期:2017-01-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王冬珍、许建、向磊、马玉天、孙福红、闫文彬、刘乾邦、张得秀、赵吉剑、吴亚辉、李育林、文占杰、郭泽林、张俊峰、张艳峰、韦文辉

起草单位: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提出单位: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管部门: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银精矿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预报单和合同(或订货单)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经浮选方法生产得到的银精矿产品。 


标准内容

ICS 73.060 D46 Y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 433—2016 代替 YS/T 433—2001 银精矿 Silver concentrate 2016-07-1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2017-01-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YS/T 433—2001《银精矿》。与YS/T 433—2001相比,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产品分级,按银精矿中主品位不同分为三个品级;银含量由不小于3000 g/t降低为不小于2500 g/t;删除原标准中“流程”分类限制;删除铅、锌、铜、铋、氧化镁、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铝等杂质元素限量要求;砷限量由0.4%放宽至2.5%;增加有色金属矿产品天然放射性限量要求;取样方法由YS/T 96变更为GB/T 14263;增加800 kg以上及其他袋装形式银精矿取样规定;删除“检验批不大于60 t”限制;增加产品外观质量检验方法;将样品由三份增加为四份;增加仲裁结果与检验结果偏差判定方法。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冬珍、许建、向磊、马玉天纱福红、闫文彬、刘乾邦、张得秀、赵吉剑、吴亚辉、李育林、文占杰、郭泽林、张俊峰、张艳峰、韦文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YS/T 433—20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银精矿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预报单和合同(或订货单)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经浮选方法生产得到的银精矿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版本适用;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4263 散装浮选铜精矿取样、制样方法 GB 20664 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天然放射性限量 YS/T 418 有色金属精矿产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YS/T 445(所有部分)银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银精矿按化学成分分为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 3.2 化学成分 银精矿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Ag(g/t)不小于:一级品7500,二级品5000,三级品2500; As(质量分数)不大于:2.50%。 注:需方因不同工艺流程对有价元素、杂质元素及银存在形态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3.3 银精矿中天然放射性限值应符合GB 20664的规定。 3.4 银精矿中水分(质量分数)应不大于12%。 3.5 银精矿中不应混入外来杂物,同批产品应混匀,颜色应一致。 4 试验方法 4.1 银精矿化学成分测定按YS/T 445(所有部分)规定进行。 4.2 水分含量测定按GB/T 14263规定进行。 4.3 天然放射性测定按GB 20664规定进行。 4.4 外观质量以目视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银精矿在需方或双方认可地点由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和验收。供方应保证产品符合标准及合同要求。如需仲裁,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仲裁结果与检验结果偏差在允许误差范围内时以原检验结果为准,超出范围时以仲裁结果为最终判定依据。 5.2 组批 银精矿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由同一品级组成。火车运输以每车皮为检验批,其他运输方式由供需双方商定。 5.3 检验项目 每批银精矿应进行化学成分、天然放射性限量、水分及外观质量检验。 5.4 取样和制样 散装银精矿按GB/T 14263规定进行取样制样;当品质波动类型不明确时按“大波动类型”抽取规定份样数。袋装银精矿按包装重量及规定方法分别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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