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YS/T 262-2011
YS/T 262-2011绿柱石精矿
标准类别:有色金属行业标准(YS)
英文名称:Beryl concentrate
发布日期:2011-12-20
实施日期:2012-07-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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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精矿
绿柱石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采矿和矿产品>>73.060金属矿
中标分类号:矿业>>有色金属矿>>D43稀有金属矿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8页
标准价格:14.0
出版日期:2012-07-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封国富、于超、关玉珍、支红军、康泽彦、刘柳辉、王平
起草单位:新疆有色金属研究所、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管部门: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绿柱石精矿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绿柱石精矿。
本标准代替YS/T262—1994《绿柱石精矿》。
本标准与YS/T262—199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两种类别五个品级”改为“两种类别六个品级”;
———对产品的化学成分做了相应的调整;
———对外观质量做了规定;
———补充了质量证明书和合同(或订货单)。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疆有色金属研究所、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封国富、于超、关玉珍、支红军、康泽彦、刘柳辉、王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6898—1986;
———YS/T262—1994。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YS/T254(所有部分) 铍精矿、绿柱石化学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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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 73.060
D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 262—2011
代替YS/T 262—1994
绿柱石精矿
Beryl concentrate
2011-12-20发布
2012-07-01实施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前言
本标准代替YS/T 262—1994《绿柱石精矿》。
本标准与YS/T 262—199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两种类别五个品级”改为“两种类别六个品级”;
——对产品的化学成分做了相应调整;
——对外观质量做了规定;
——补充了质量证明书和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疆有色金属研究所、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封国富、于超、关玉珍、支红军、康泽彦、刘柳辉、王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6898—1986;
——YS/T 262—199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柱石精矿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绿柱石精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YS/T 254(所有部分) 铍精矿、绿柱石化学分析方法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绿柱石精矿分为两种类别六个品级。
3.2 化学成分
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化学成分要求
块状精矿:
一级品:
BeO不小于11.0%;
Fe2O3不大于1.5%;
Ca不大于0.5%;
F不大于0.40%;
P不大于0.15%;
Li2O不大于1.00%。
二级品:
BeO不小于10.0%;
Fe2O3不大于2.0%;
Ca不大于1.0%;
F不大于0.50%;
P不大于0.20%;
Li2O不大于1.20%。
三级品:
BeO不小于8.0%;
Fe2O3不大于2.5%;
Ca不大于1.5%;
F不大于0.50%;
P不大于0.20%;
Li2O不大于1.50%。
粉状精矿:
一级品:
BeO不小于9.0%;
Fe2O3不大于2.5%;
Ca不大于0.5%;
F不大于1.00%;
P不大于0.15%;
Li2O不大于1.50%。
二级品:
BeO不小于8.0%;
Fe2O3不大于3.0%;
Ca不大于1.0%;
F不大于1.20%;
P不大于0.20%;
Li2O不大于1.80%。
三级品:
BeO不小于6.0%;
Fe2O3不大于3.5%;
Ca不大于1.5%;
F不大于1.50%;
P不大于0.30%;
Li2O不大于2.00%。
3.3 水分
块状精矿水分不大于0.50%,粉状精矿水分不大于8.0%。
3.4 产品粒度
3.4.1 块状精矿粒度不得大于100 mm,其中90%应大于10 mm。
3.4.2 粉状精矿粒度小于0.125 mm的不少于65%。
3.5 外观质量
产品不应混入目视可见的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1 产品的化学成分及水分按YS/T 254(所有部分)的规定进行。
4.2 产品的粒度用筛分法检测。
4.3 产品的外观质量采用目视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和验收
5.1.1 产品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60天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在需方共同进行。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类别、同一品级产品组批,每批重量由供需双方商定。
5.3 检验项目及取样
5.3.1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水分、粒度、外观质量的检验。
5.3.2 每批精矿按10%的袋数取样(不足5袋的尾数亦取1袋),所需试样不应少于500 g。所取试样经混匀后,供化学成分、水分、粒度、外观质量检验用。
5.4 检验结果判定
5.4.1 化学成分分析结果有一项不合格时,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试验。若检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2 水分检验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3 粒度检验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4 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1 包装、标志、贮存、运输
6.1.1 产品包装可采用聚乙烯编织袋包装,袋口封严。每袋净重50 kg±0.5 kg(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6.1.2 包装袋上应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品级、净重、批号及包装日期。
6.1.3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潮。
6.1.4 产品应存放于干燥处。
6.2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注明:
a)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b)产品名称和牌号;
c)批号;
d)净重和件数;
e)分析检验结果和质量监督部门印记;
f)本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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