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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YS/T 948-2014

中文名称:镓废料

标准类别:有色金属行业标准(YS)

英文名称:Scraps of gallium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4-07-09

实施日期:2014-1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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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废料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冶金>>有色金属产品>>77.150.99其他有色金属产品

中标分类号:冶金>>有色金属及其合金产品>>H66稀有分散金属及其合金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8页

标准价格:14.0

出版日期:2014-11-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李智专、闫梨、周继锋、许开华

起草单位: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管部门: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镓废料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再生有色金属使用的含镓废料。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智专、闫梨、周继锋、许开华。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487.2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冶炼渣
GB16487.7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有色金属

标准内容

ICS 77.150.99 H66 Y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 948—2014 镓废料 Scraps of gallium 2014-07-0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2014-11-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智专、闫梨、周继锋、许开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镓废料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再生有色金属使用的含镓废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487.2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冶炼渣 GB 16487.7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有色金属 3 分类 镓废料按类别分为I类至V类: I类:镓及镓合金废料 包括纯镓下脚料、废镓粉、镓粒、镓锭、镓棒、海绵镓及液相外延残余镓等。 纯镓废料要求Ga≥95.0%,无其他夹杂物。 II类:含镓半导体废料 包括砷化镓、氮化镓、磷化镓、镓砷磷、镓铝砷、氮化镓铟、氮化铝镓等半导体料头、料尾、不合格品及切磨抛废料等。 1级:同类型半导体镓化合物废料,Ga≥30.0%,无其他夹杂物; 2级:不同类型半导体镓化合物废料,无其他夹杂物。 III类:含镓化工废料 包括氯化镓、硝酸镓、氧化镓、有机镓、含镓催化剂等。 1级:Ga≥30.0%,同类型废料; 2级:10.0%≤Ga<30.0%; 3级:Ga<10.0%; 4级:不同类型含镓化工废料。 IV类:含镓废液 包括电镀液废水、腐蚀液及湿法冶炼含镓废水。 1级:Ga≥10.0 g/L; 2级:1.0 g/L≤Ga<10.0 g/L; 3级:0.1 g/L≤Ga<1.0 g/L。 V类:含镓灰渣 包括含镓冶炼渣、粉尘等。 1级:Ga≥1.0%; 2级:0.1%≤Ga<1.0%; 3级:Ga<0.1%。 4 要求 4.1 镓废料外形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4.2 镓废料中不得混入杂质及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或放射性物质。 4.3 如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5 试验方法 5.1 废料类别采用目视检验。 5.2 化学成分检测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5.3 外形尺寸及杂质扣除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4 环境及放射性污染控制按GB 16487.2和GB 16487.7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查和验收 供方应对镓废料进行检验并保证符合标准或合同要求,并提供质量证明书。需方如发现不符,可在30天内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 6.2 组批 镓废料按同一类别、同一组别、同一级别组成一批,批重不限。 6.3 取样及其他 取样方法及相关事项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质量证明书 7.1 标志 每批镓废料应附标签,注明供方名称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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