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YS/T 787-2012
中文名称:赤泥中精选高铁砂技术规范
标准类别:有色金属行业标准(YS)
英文名称:Recovery of iron ore from red mud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2-05-24
实施日期:2012-1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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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精选
技术规范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采矿和矿产品>>金属矿>>73.060.10铁矿
中标分类号:冶金>>冶金原料与辅助材料>>H30冶金原料与辅助材料综合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8页
标准价格:14.0
出版日期:2012-11-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钟沂妹、温金德、杨光、李林海、邵静、孙洪玺、王刚
起草单位:中国铝业山东分公司、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管部门: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赤泥回收铁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质量证明书等。
本标准适用于拜耳法氧化铝生产工艺所得赤泥回收工业原料用铁砂。
本标准是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的。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铝业山东分公司、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沂妹、温金德、杨光、李林海、邵静、孙洪玺、王刚。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007 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
GB/T6730 铁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标准内容
ICS 73.060.10
H30
Y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 787—2012
赤泥中精选高铁砂技术规范
Recovery of iron ore from red mud
2012-05-2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2012-11-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铝业山东分公司、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沂妹、温金德、杨光、李林海、邵静、孙洪玺、王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赤泥回收铁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质量证明书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拜耳法氧化铝生产工艺所得赤泥回收工业原料用铁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07 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
GB/T 6730 铁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铁砂按化学成分分为五个牌号:BFe-58、BFe-55、BFe-50、BFe-45、BFe-40。
3.2 化学成分
铁砂的化学成分如下:
BFe-58:TFe≥58%,SiO₂≤5%,Al₂O₃≤7%,K₂O+Na₂O≤2%,Ti≤2%,S≤0.20%,P≤0.10%,As≤0.04%,Sn≤0.08%,Cu≤0.10%,Zn≤0.10%,Cr≤0.15%。
BFe-55:TFe≥55%,SiO₂≤6%,Al₂O₃≤7%,K₂O+Na₂O≤3%,Ti≤3%,S≤0.20%,P≤0.10%。
BFe-50:TFe≥50%,SiO₂≤9%,Al₂O₃≤10%,K₂O+Na₂O≤3%,Ti≤2%,S≤0.30%。
BFe-45:TFe≥45%,SiO₂≤9%,Al₂O₃≤11%,K₂O+Na₂O≤3%,Ti≤2%,S≤0.40%。
BFe-40:TFe≥40%,SiO₂≤12%,Al₂O₃≤11%,K₂O+Na₂O≤5%,Ti≤3%,S≤0.40%。
其中BFe-40用于生产水泥原料时,TFe含量不小于20%,其他杂质含量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铁砂附着水由供方提供实测数据,仅作为干基计算依据,不作为质量拒收条件。
3.3 外观
铁砂呈棕色粉末状或砂状。
3.4 其他
需方对质量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
4 试验方法
4.1 铁砂批量生产检验可按供需双方认可的分析方法进行。
4.2 铁砂仲裁分析按GB/T 6730规定执行,也可采用供需双方认可的方法。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 铁砂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标准及合同要求,并提供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按标准进行检验,如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产品1个月内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进行仲裁。
5.2 组批
铁砂按日生产量组批,最大批量不超过3000 t。
5.3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包括化学成分(TFe、SiO₂、Al₂O₃、K₂O+Na₂O为每批检验,其余为定期检验)及外观质量。
型式检验在新产品试制、工艺变更、恢复生产、周期检验、质量异常或用户要求时进行。
5.4 取样和制样
供方可在生产过程中选取代表性样品作为出厂依据。
仲裁取样按GB/T 2007规定执行。
5.5 检验结果判定
当分析结果与原结果不一致时,以分析结果重新判定牌号。
6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包括供方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重、分析结果、标准编号及出厂日期等信息。
7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订货单应包括:产品名称、牌号、净重及本标准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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