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YS/T 947-2013
中文名称:有色金属选矿回收伴生钼精矿
标准类别:有色金属行业标准(YS)
英文名称:Molybdenum concentrate recovered in the process of non-ferrous metal ore dressing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3-10-17
实施日期:2014-03-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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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有色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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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矿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采矿和矿产品>>金属矿>>73.060.99其他金属矿
中标分类号:矿业>>有色金属矿>>D43稀有金属矿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8页
标准价格:14.0
出版日期:2014-03-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张泽林、张永红、洪雄文、涂立新、徐嵩、赵桂洪、张光华、李广汉、林春生、李静、程建农
起草单位: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铜业股份公司、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管部门: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有色金属选矿回收伴生钼精矿(以下简称伴生钼精矿)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伴生钼矿经选矿分离后回收得到的钼精矿。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铜业股份公司、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泽林、张永红、洪雄文、涂立新、徐嵩、赵桂洪、张光华、李广汉、林春生、李静、程建农。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4263 散装浮选铜精矿取样、制样方法
YS/T555(所有部分) 钼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标准内容
ICS 73.060.99 D43 Y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 947-2013
有色金属选矿回收伴生钼精矿
Molybdenum concentrate recovered in the process of non-ferrous metal ore dressing
发布:2013-10-17 实施:2014-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起草单位: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铜业股份公司、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张泽林、张永红、洪雄文、涂立新、徐嵩、赵桂洪、张光华、李广汉、林春生、李静、程建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色金属选矿回收伴生钼精矿(以下简称伴生钼精矿)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伴生钼矿经选矿分离后回收得到的钼精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4263 散装浮选铜精矿取样、制样方法
YS/T 555(所有部分)钼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钼精矿按钼含量分为: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四级品。
3.2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一级品:Mo≥45%,SiO2≤11.0%,As≤0.01%,Sn≤0.01%,P≤0.01%,Cu≤1.00%,WO3≤0.10%,Pb≤0.10%,CaO≤2.5%,Bi≤0.05%
二级品:Mo≥40%,SiO2≤12.0%,As≤0.01%,Sn≤0.02%,P≤0.02%,Cu≤2.00%,WO3≤0.15%,Pb≤0.15%,CaO≤3.0%,Bi≤0.05%
三级品:Mo≥35%,SiO2≤13.0%,As≤0.01%,Sn≤0.02%,P≤0.02%,Cu≤2.50%,WO3≤0.15%,Pb≤0.15%,CaO≤3.5%,Bi≤0.05%
四级品:Mo≥25%,SiO2≤13.0%,As≤0.01%,Sn≤0.02%,P≤0.02%,Cu≤2.50%,WO3≤0.15%,Pb≤0.15%,CaO≤3.5%,Bi≤0.05%
3.3 油水分含量
产品油水分含量(质量分数)应不大于8%。
3.4 外观质量
产品应为铅灰色粉末,不得混入外来夹杂物,同批产品应均匀。
4 试验方法
4.1 化学成分及油水分含量按YS/T 555规定进行。
4.2 外观质量采用目视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产品由供方检验并提供质量证明书。
需方可复检,如有异议30日内提出,仲裁结果为最终依据。
5.2 组批
产品按批提交,每批同一品级组成,单批不大于10t。
5.3 检验项目
化学成分、油水分含量、外观质量。
5.4 取样与制样
每袋50kg产品采用样钎取样,每袋一钎,批样不少于3kg。
制样按GB/T 14263执行。
样品分三份:供方样、需方样、仲裁样(保存3个月)。
5.5 判定规则
按GB/T 8170-2008进行数值修约与判定。
化学成分或油水分不合格则整批不合格,外观不合格亦判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
包装应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净重。
6.2 包装
采用聚丙烯编织袋外包装,内衬乳胶袋或塑料膜袋,每袋重量基本一致。
6.3 运输与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仓库中,按品级分区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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