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YS/T 788-2012
中文名称:氢化锂
标准类别:有色金属行业标准(YS)
英文名称:Lithium hydride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2-05-24
实施日期:2012-1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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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氢化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冶金>>有色金属产品>>77.150.99其他有色金属产品
中标分类号:冶金>>有色金属及其合金产品>>H64稀有轻金属及其合金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8页
标准价格:14.0
出版日期:2012-11-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李良彬、谢绍忠、刘明、王大炳、彭爱平、何平、李冰心
起草单位:奉新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核建中核燃料件有限公司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管部门: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氢化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和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金属锂、氢气为原料,采用化学合成方法生产的氢化锂。该产品主要用于有机合成中的还原剂、催化剂和缩合剂。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奉新赣锋锂业有限公司、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良彬、谢绍忠、刘明、王大炳、彭爱平、何平、李冰心。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90—19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325 包装容器 钢桶
GB/T1480 金属粉末粒度组成的测定 干筛分法
JT617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JT618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标准内容
ICS 77.150.99
H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 788—2012
氢化锂
Lithium Hydride
2012-05-24发布
2012-11-01实施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奉新赣锋锂业有限公司、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良彬、谢绍忠、刘明、王大炳、彭爱平、何平、李冰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氢化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和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金属锂和氢气为原料,采用化学合成方法生产的氢化锂产品。该产品主要用于有机合成中的还原剂、催化剂和缩合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19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325 包装容器钢桶
GB/T 1480 金属粉末粒度组成的测定 干筛分法
JT 617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JT 618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氢化锂按化学成分分为三个牌号:LiH-1、LiH-2、LiH-3。
3.2 化学成分
氢化锂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规定。需方如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表1 化学成分
牌号:LiH-1 / LiH-2 / LiH-3
LiH(%)不小于:99.0 / 97.0 / 95.0
杂质含量(%,不大于):
Na:0.010 / 0.800 / 2.500
K:0.005 / 0.010 / 0.020
Ca:0.010 / 0.020 / 0.050
Si:0.005 / 0.010 / 0.020
Al:0.003 / 0.010 / 0.020
Mg:0.002 / 0.010 / 0.020
Fe:0.002 / 0.005 / 0.010
3.3 粒度
粉末状产品粒度不大于250 μm(60目);块状产品粒度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4 外观质量
产品为白色或微蓝色透明块状或粉末,目视无可见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1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分析方法按供方现行方法进行,仲裁分析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2 粒度
产品粒度分析应在惰性气氛保护下的手套箱中按GB/T 1480规定进行。
4.3 外观质量
产品外观质量采用目视检测。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 产品应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要求,并出具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按本标准进行验收。如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取样由双方共同进行。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混合料组成,每批不超过100 kg。
5.3 检验项目
产品检验项目包括化学成分、粒度和外观质量。
5.4 取样方法
取样应在惰性气氛保护的手套箱中进行,手套箱露点应达到-45℃,氧含量小于0.05%。
每批取样规定如下:
10袋以下任取1袋;10~20袋任取2袋;20袋以上任取4袋;每袋取样量不少于10 g,混匀后进行检验。
5.5 检验结果判定
5.5.1 化学成分不合格时,允许加倍取样进行复验;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不合格。
5.5.2 粒度检验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
5.5.3 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判该袋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
每袋产品内包装外标签上应注明:
a)公司名称、商标;
b)产品名称;
c)产品牌号;
d)产品毛重;
e)产品净重;
f)包装日期;
g)产品批号。
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必须经8小时干燥处理。
6.2.2 产品应在干燥室或手套箱内进行包装。内包装采用塑料自封袋,封口后外套四层铝塑复合袋,每袋净重为1 kg±0.005 kg。
6.2.3 外包装应符合国家商检要求,采用GB/T 325规定的直开口钢桶。
6.3 运输与贮存
产品属于易吸湿、易反应物质,应防潮、防水、防止包装破损,按危险货物相关规定运输和储存。
6.4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供方信息、产品名称及牌号、批号、净重和件数、检验结果、本标准编号及检验日期。
7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订货单(或合同)应包括:产品名称、牌号、净重、件数及其他技术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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