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YS/T 1019-2015
中文名称:氯化铷
标准类别:有色金属行业标准(YS)
英文名称:Rubidium chloride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5-04-30
实施日期:2015-10-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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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氯化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冶金>>有色金属产品>>77.150.99其他有色金属产品
中标分类号:冶金>>有色金属及其合金产品>>H64稀有轻金属及其合金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8页
标准价格:14.0
出版日期:2015-10-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孙梅春、钟海华、罗红勇、何君韦、张明、李强、严小南、胡小海、陈志文、张勇、余伯福
起草单位:江西东鹏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本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
提出单位: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管部门: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氯化铷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和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方法生产的氯化铷。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东鹏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本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梅春、钟海华、罗红勇、何君韦、张明、李强、严小南、胡小海、陈志文、张勇、余伯福。
标准内容
ICS 77.150.99
H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 1019—2015
氯化铷
Rubidium Chloride
2015-04-30发布
2015-10-01实施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东鹏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本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梅春、钟海华、罗红勇、何君韦、张明、李强、严小南、胡小海、陈志文、张勇、余伯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氯化铷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和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方法生产的氯化铷产品。
2 要求
2.1 产品分类
产品按化学成分分为3个级别:99.0%、99.5%、99.9%。
2.2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如需方对产品的化学成分有特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表1 化学成分(杂质含量,质量分数/%,不大于)
产品级别:99.0%、99.5%、99.9%
主要杂质限值:
Li:0.0010 / 0.0010 / 0.0005
Na:0.010 / 0.010 / 0.0050
K:0.050 / 0.050 / 0.010
Cs:0.20 / 0.10 / 0.030
Ca:0.0050 / 0.0050 / 0.0020
Mg:0.0010 / 0.0010 / 0.0005
Fe:0.0010 / 0.0005 / 0.0005
Al:0.0010 / 0.0010 / 0.0005
Si:0.0010 / 0.0010 / 0.0005
Pb:0.0010 / 0.0005 / 0.0005
2.3 外观质量
产品为白色结晶,无目视可见夹杂物。
3 试验方法
3.1 化学成分
产品化学成分按供方现行分析方法进行。如有异议,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3.2 外观质量
产品外观质量采用目视检验。
4 检验规则
4.1 检查和验收
4.1.1 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4.1.2 需方应按本标准进行验收。如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取样由双方共同进行。
4.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级别的混合料组成,每批不超过500 kg。
4.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质量的检验。
4.4 取样
取样应符合以下规定:
10件以内应全部取样,每件取一勺,样品量约20 g;
10件以上随机抽取20%进行取样,但不少于10件;
混匀后采用四分法缩分,封存样不少于50 g。
4.5 检验结果判定
4.5.1 化学成分不合格时,允许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重复试验。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4.5.2 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判该件产品不合格。
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5.1 标志
每袋产品应在内包装外标签上注明:
a)供方名称、商标;
b)产品名称;
c)产品级别;
d)产品毛重;
e)产品净重;
f)“防潮”标志;
g)产品批号。
5.2 包装
5.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瓶或塑料袋密封包装,外包装采用纸箱或纸桶。
瓶装每瓶质量为1 kg±0.005 kg,袋装每袋质量为25 kg±0.05 kg。
5.2.2 如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3 运输与贮存
5.3.1 产品为强吸湿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包装破损并注意防潮。
5.3.2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库房中,保质期为2年。
5.4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
a)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b)产品名称和级别;
c)产品批号;
d)净重和件数;
e)分析检验结果和质量部门印记;
f)本标准编号;
g)检验日期。
6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订购产品的订货单(或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
b)产品级别;
c)净重和件数;
d)其他技术要求及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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