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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YS/T 1019-2015

中文名称:氯化铷

标准类别:有色金属行业标准(YS)

英文名称:Rubidium chloride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5-04-30

实施日期:2015-10-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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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氯化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冶金>>有色金属产品>>77.150.99其他有色金属产品

中标分类号:冶金>>有色金属及其合金产品>>H64稀有轻金属及其合金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8页

标准价格:14.0

出版日期:2015-10-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孙梅春、钟海华、罗红勇、何君韦、张明、李强、严小南、胡小海、陈志文、张勇、余伯福

起草单位:江西东鹏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本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

提出单位: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管部门: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氯化铷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和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方法生产的氯化铷。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东鹏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本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梅春、钟海华、罗红勇、何君韦、张明、李强、严小南、胡小海、陈志文、张勇、余伯福。

标准内容

ICS 77.150.99 H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 1019—2015 氯化铷 Rubidium Chloride 2015-04-30发布 2015-10-01实施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东鹏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本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梅春、钟海华、罗红勇、何君韦、张明、李强、严小南、胡小海、陈志文、张勇、余伯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氯化铷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和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方法生产的氯化铷产品。 2 要求 2.1 产品分类 产品按化学成分分为3个级别:99.0%、99.5%、99.9%。 2.2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如需方对产品的化学成分有特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表1 化学成分(杂质含量,质量分数/%,不大于) 产品级别:99.0%、99.5%、99.9% 主要杂质限值: Li:0.0010 / 0.0010 / 0.0005 Na:0.010 / 0.010 / 0.0050 K:0.050 / 0.050 / 0.010 Cs:0.20 / 0.10 / 0.030 Ca:0.0050 / 0.0050 / 0.0020 Mg:0.0010 / 0.0010 / 0.0005 Fe:0.0010 / 0.0005 / 0.0005 Al:0.0010 / 0.0010 / 0.0005 Si:0.0010 / 0.0010 / 0.0005 Pb:0.0010 / 0.0005 / 0.0005 2.3 外观质量 产品为白色结晶,无目视可见夹杂物。 3 试验方法 3.1 化学成分 产品化学成分按供方现行分析方法进行。如有异议,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3.2 外观质量 产品外观质量采用目视检验。 4 检验规则 4.1 检查和验收 4.1.1 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4.1.2 需方应按本标准进行验收。如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取样由双方共同进行。 4.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级别的混合料组成,每批不超过500 kg。 4.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质量的检验。 4.4 取样 取样应符合以下规定: 10件以内应全部取样,每件取一勺,样品量约20 g; 10件以上随机抽取20%进行取样,但不少于10件; 混匀后采用四分法缩分,封存样不少于50 g。 4.5 检验结果判定 4.5.1 化学成分不合格时,允许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重复试验。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4.5.2 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判该件产品不合格。 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5.1 标志 每袋产品应在内包装外标签上注明: a)供方名称、商标; b)产品名称; c)产品级别; d)产品毛重; e)产品净重; f)“防潮”标志; g)产品批号。 5.2 包装 5.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瓶或塑料袋密封包装,外包装采用纸箱或纸桶。 瓶装每瓶质量为1 kg±0.005 kg,袋装每袋质量为25 kg±0.05 kg。 5.2.2 如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3 运输与贮存 5.3.1 产品为强吸湿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包装破损并注意防潮。 5.3.2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库房中,保质期为2年。 5.4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 a)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b)产品名称和级别; c)产品批号; d)净重和件数; e)分析检验结果和质量部门印记; f)本标准编号; g)检验日期。 6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订购产品的订货单(或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 b)产品级别; c)净重和件数; d)其他技术要求及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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