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YS/T 131-2010
中文名称:炭素制品生产炉窑能耗限额
标准类别:有色金属行业标准(YS)
英文名称:Furnaces energy consumption classification Standards for production of carbon product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0-11-22
实施日期:2011-03-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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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炭素
制品
生产
炉窑
能耗
限额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能源和热传导工程>>27.010能源和热传导工程综合
中标分类号:能源、核技术>>能源、核技术综合>>F01技术管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12页
标准价格:16.0
出版日期:2011-03-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张志宏、刘四清、狄贵华、王开付、曾萍、任剑、黄燕
起草单位: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管部门: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铝电解用炭素生产专用设备单位产品的能耗等级指标和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铝电解用炭素生产专用设备回转窑、电气煅烧炉、罐式煅烧炉、焙烧炉的单位产品能耗的计算与评定。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YS/T131.1—1994《炭素制品生产炉窑能耗等级标准》和YS/T138.1—1994《炭素制品生产炉窑合理用能监测标准》的整合修订。与YS/T131.1—1994和YS/T138.1—1994相比,本标准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删除了YS/T138.1—1994中相关监测内容;
———删除了YS/T131.1—1994中热效率、热耗计算与指标;
———新增了单位能耗指标。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
本 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电投宁夏能源铝业青鑫炭素有限公司、郑州浩宇炭素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兖矿炭素制品有限公司、宁夏宁平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索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山东晨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张志宏、刘四清、狄贵华、王开付、曾萍、任剑、黄燕。
标准内容
ICS 27.010 F01 Y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131—2010 代替 YS/T131.1—1994、YS/T138.1-1994 炭素制品生产炉窑能耗限额
Furnaces energy consumption classification Standards for production of carbon products
2010-11-22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2011-03-0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是对 YS/T131.1—1994《炭素制品生产炉窑能耗等级标准》和 YS/T138.1-1994《炭素制品生产炉窑合理用能监测标准》的整合修订。与原标准相比,本标准删除了 YS/T138.1-1994 中相关监测内容,删除了 YS/T131.1-1994 中热效率及热耗计算与指标,并新增了单位能耗指标。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由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负责起草,参与单位包括中电投宁夏能源铝业青鑫炭素有限公司、郑州浩宇炭素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充矿炭素制品有限公司、宁夏宁平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索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山东晨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包括张志宏、刘四清、狄贵华、王开付、曾萍、任剑、黄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铝电解用炭素生产专用设备单位产品的能耗等级指标和计算方法。适用于铝电解用炭素生产专用设备的回转窑、电气烧炉、罐式缎烧炉、焙烧炉的单位产品能耗计算与评定。
2 技术要求
炭素制品生产炉窑单位产品能耗等级见表1。
表1 炭素制品生产炉窑能耗限额
设备名称 | 单位产品能耗等级 (kgce/t) | 能耗限额先进值 | 能耗限额准入值 | 能耗限额限定值
回转窑 | ≤1290 | ≤1360 | ≤1410
电气烧炉 | ≤1190 | ≤1290 | ≤1430
罐式缎烧炉 | ≤1160 | ≤1250 | ≤1290
焙烧炉散开式 | ≤100 | ≤130 | ≤160
焙烧炉带盖式 | ≤150 | ≤200 | ≤260
3 能耗计算原则及方法
3.1 计算原则
报告期内的能源消耗量有两种计算方法:
方法一:报告期内能源消耗量 = 企业购入能源量 - 库存能源量 - 生活用能量 - 企业工程建设用能量。
方法二:报告期内能源消耗量 = 产品工艺能耗量 + 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用能量 + 企业内部能源转换损失量。
所消耗的各种能源不得重复计或遗漏。在供需关系存在时,能源输入和输出双方在计算量上应保持一致。设备停炉大修期间的能源消耗也应计入。
各种能源折算为标准煤时,以低位发热量 29.3076 兆焦的燃料为 1 千克标准煤(kgce)。企业消耗的煤炭、焦炭、燃料油、煤气等外购能源,应按国家规定的测定分析方法或供应部门提供的低位发热量折算;在无法实测或无数据时,可使用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折算系数(见附录 A)。
3.2 计算方法
3.2.1 回转窑单位能耗
单位能耗 = 报告期内石油焦消耗量 + 助燃重油(或煤气、天然气)消耗量 + 雾化用蒸汽消耗量 ÷ 后焦实收量。单位为 kgce/t,不包括电、水等其他能源。
3.2.2 电气烧炉单位能耗
单位能耗 = 报告期内无烟煤消耗量 + 工艺用电量 ÷ 后煤实收量,不包括蒸汽、水等其他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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