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YS/T 884-2013
中文名称:铌锭
标准类别:有色金属行业标准(YS)
英文名称:Niobium ingot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3-04-25
实施日期:2013-09-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2.23 M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冶金>>有色金属产品>>77.150.99其他有色金属产品
中标分类号:冶金>>有色金属及其合金产品>>H63稀有高熔点金属及其化合物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2-25634
页数:8页
标准价格:14.0
出版日期:2013-09-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白掌军、颉维平、王莉、张宪铭、黄全亨、李明阳、张静、丁旭
起草单位: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西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管部门: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铌锭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和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真空电子束熔炼生产制取的铌锭,该铌锭可作为加工产品的原料或其他合金的添加剂。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西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掌军、颉维平、王莉、张宪铭、黄全亨、李明阳、张静、丁旭。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076(所有部分) 钽铌化学分析方法
YS/T656 铌及铌合金加工产品牌号和化学成分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884—2013《锯锭》
2013-04-25 发布 2013-09-01 实施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标准起草单位为宁夏东方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西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包括白掌军、颜维平、王莉、张宪铭、黄全亨、李明阳、张静、丁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锯锭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以及合同(或订货单)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真空电子束熔炼生产的锯锭,该锯锭可作为加工产品的原料或其他合金的添加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包括:GB/T15076(所有部分)锯化学分析方法,YS/T656 锯及锯合金加工产品牌号和化学成分。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根据化学成分,产品分为 NbT、Nb1、Nb2 三个牌号。
3.2 化学成分
NbT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1 的规定;Nb1、Nb2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 YS/T656 的规定。
表 1 NbT 产品化学成分
牌号: NbT
主元素 Nb: 余量
C: 0.008%
N: 0.002%
H: 0.004%
Fe: 0.001%
Ni: 0.002%
Cr: 0.001%
Ti: 0.001%
Ta: 0.001%
Cu: 0.001%
W: 0.008%
Mo: 0.002%
Mn: 0.001%
Si: 0.005%
Al: 0.002%
Zr: 0.001%
3.3 外观质量
产品表面应洁净,不得有氧化及可见夹杂物。允许通过机加工等方法处理表面缺陷,处理处应平滑,无台坎和棱角。
3.4 尺寸及允许偏差
3.4.1 产品直径允许偏差见表 2。
表 2 产品直径允许偏差(单位:毫米)
直径 100: +3/-10
直径 >100~200: +3/-10
直径 >200~300: +3/-15
直径 >300~500: +3/-20
3.4.2 产品长度上限不得超过 1600 mm,具体长度及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3.5 其他要求
如需方有特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4 试验方法
4.1 化学成分分析方法按 GB/T15076 进行,未包括的元素分析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2 外观质量通过目视检查。
4.3 尺寸及允许偏差通过相应精度量具测量。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 产品由供方检验,确保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要求,并出具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按本标准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及合同要求,应在收到产品 30 天内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仲裁取样由双方在需方进行。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单锭组成。
5.3 检验项目及取样规定
每批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应符合表 3。
表 3 检验项目与取样规定
检验项目: 化学成分、外观质量、尺寸及允许偏差
取样规定: 从铸锭两端 10 cm 处至中部任一部位,刨床去除表皮后取样,每锭逐锭检查
要求章条号: 3.2、3.3、3.4
试验方法章条号: 4.1、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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