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T 235-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YS/T 235-2016
中文名称:钼精矿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英文名称:Molybdenum concentrate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6-07-11
实施日期:2017-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采矿和矿产品>>金属矿>>73.060.99其他金属矿
中标分类号:矿业>>有色金属矿>>D43稀有金属矿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8页
标准价格:14.0
出版日期:2017-01-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马志军、马骁、王郭亮、王玉龙、王永超、张江峰、任强、田永红、席大勇
起草单位: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春鹿鸣矿业有限公司、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归口单位: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
提出单位: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管部门: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钼精矿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合同(或订货单)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经浮选生产的钼精矿,供生产焙烧钼精矿、钼铁合金、钼酸盐、二硫化钼等用。
标准内容
ICS 73. 060.9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YS/T235—2016
代替YS/T235—2007
钼精矿
Molybdenum concentrate
2016-07-1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2017-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
行业标准
钼精矿
YS/T235—2016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29)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网址:www.spc.org.cn
服务热线:400-168-0010
2017年6月第一版
书号:155066·2-31691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YS/T235—2007《钼精矿》。本标准与YS/T235—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KMo-55牌号;
调整了P、As、SiO等杂质元素含量;一增加了C、K等杂质元素含量;增加了吨装袋的取样和包装要求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提出并归口。YS/T235—2016
本标准起草单位: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春鹿鸣矿业有限公司、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志军、马骁、王郭亮、王玉龙、王永超、张江峰、任强、田永红、席大勇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YS/T235—1994(原GB/T3200—1989);YS/T235—2007。
钼精矿
YS/T235—2016
本标准规定了钼精矿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经浮选生产的钼精矿,供生产焙烧钼精矿、钼铁合金、钼酸盐、二硫化钼等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YS/T555(所有部分)钼精矿化学分析方法3要求
3.1产品分类
钼精矿按钼含量不同分为KMo-57、KMo-55、KMo-53、KMo-51、KMo-49、KMo-47六个牌号,其牌号及推荐用途见表1。
示例:KMo-57表示Mo含量不小于57%的钼精矿。钼精矿牌号及推荐用途
表1:
KMo-57
KMo-55
KMo-53
KMo-51
KMo-49
KMo-47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规定。推荐使用用途
用于生产钼化工产品
用于生产高溶性焙烧钼精矿
用于生产钼化工产品和钼金属加工产品用于生产焙烧钼精矿、钼铁合金及钼酸盐用于生产焙烧钼精矿和钼铁合金用于生产钼铁合金、焙烧钼精矿YS/T235—2016
KMo-57
KMo-55
KMo-53
KMo-51
KMo-49
KMo-47
不小于
油和水分含量
钼精矿化学成分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杂质含量,不大于
产品的油水分总含量应不大于6.0%。3.4粒度
产品通过74um(200目)标准筛的筛下物不小于60%。3.5
外观质量
产品应呈铅灰色,不允许有可见夹杂物。3.6其他
需方如对钼含量或杂质含量有超出本标准3.2条规定范围的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4
试验方法
4.1产品化学成分、油水分分析按YS/T555(所有部分)的规定进行4.2产品粒度用74um(200目)标准筛检查。4.3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5检验规则
检查和验收
产品应由供方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并填写5.1.1
质量证明书。
需方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45天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货物存放地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组批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产品组成,重量不超过10t。如用户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2
方协商解决。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化学成分、油水分含量、粒度、外观质量的检验。5.4取样和制样
5.4.1取样
产品取样按表3规定进行。
表3取样
检验项目
化学成分、油水分含量
外观质量
取样数量及位置
每袋50kg装的产品取样,应每袋取一个点:每袋1000kg装的产品取样,应每袋取五个点,用取样器取样,将样品充分混匀,用四分法进行缩分至所需的重量逐袋
注:其他包装的钼精矿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5.4.2制样
要求的章条号
3.2、3.3
对于用作化学成分分析的样品应在105℃~110℃的恒温下烘至恒重5.5检验结果判定
5.5.1化学成分、油水分检验结果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5.5.2粒度检验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5.5.3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判该袋产品不合格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6.1标志
产品外包装上应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和牌号、批号、净重6.2包装
YS/T 235—2016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产品包装分为每袋净重50kg或1000kg。50kg包装外用绵麻编制袋,内用乳胶袋或压塑膜袋;1000kg包装外用聚乙烯编制袋,内用压塑膜袋。如需方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6.3运输和贮存
钼精矿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的仓库中,在包装状态下,按等级分别存放。钼精矿在包装状态下,可用任何运输工具蒙布后运输。
6.4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以下内容:a)
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b)产品名称;
YS/T235—2016
牌号;
批号;
净重和件数;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技术监督部门印记;本标准编号,YS/T235—2016;
出厂日期(或包装日期)。
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产品的合同(或订货单)应包括下列内容:a)
产品名称;
产品牌号;
要求;
产品净重;
本标准编号,YS/T235—2016;
其他。
YS/T\235-2016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书号:155066·2-31691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