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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YS/T 1005-2014

中文名称:钽条

标准类别:有色金属行业标准(YS)

英文名称:Tantalum bar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4-10-14

实施日期:2015-04-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1.22 M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冶金>>有色金属产品>>77.150.99其他有色金属产品

中标分类号:冶金>>有色金属及其合金产品>>H63稀有高熔点金属及其化合物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8页

标准价格:14.0

出版日期:2015-04-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白掌军、黄云红、张浩、陈飞、颉维平、张静

起草单位: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管部门: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钽条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和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钽粉经压制成型、真空烧结而制得的金属钽条。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掌军、黄云红、张浩、陈飞、颉维平、张静。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076(所有部分) 钽铌化学分析方法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1005—2014 钼条 Tantalum bar 2014-10-14发布,2015-04-01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起草单位为宁夏东方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白掌军、黄云红、张浩、陈飞、颉维平、张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钼条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和合同(或订货单)内容,适用于钼粉经压制成型、真空烧结而制得的金属钼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适用于该版本;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 - GB/T 15076(所有部分)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根据化学成分不同,钼条划分为 TTa-1、TTa-2、TTa-3 和 TTa-4 四个牌号。 3.2 化学成分 各牌号的化学成分要求如下(质量分数/%): | 元素 | TTa-1 | TTa-2 | TTa-3 | TTa-4 | | Nb | 0.02 | 0.10 | 0.30 | 0.50 | | Co | 0.015 | 0.02 | 0.05 | 0.08 | | N | 0.25 | 0.30 | 0.35 | 0.40 | | Fe | 0.02 | 0.04 | 0.06 | 0.08 | | Ni | 0.01 | 0.01 | 0.03 | 0.04 | | Cr | 0.01 | 0.01 | 0.02 | 0.02 | | Mn | 0.005 | 0.01 | 0.02 | 0.02 | | Ti | 0.003 | 0.005 | 0.01 | 0.01 | | W | 0.003 | 0.005 | 0.01 | 0.01 | | Mo | 0.005 | 0.01 | 0.03 | 0.05 | | Si | 0.003 | 0.005 | 0.01 | 0.01 | | Zr | 0.01 | 0.02 | 0.03 | 0.05 | | Al | 0.003 | 0.003 | 0.005 | 0.01 | | Cu | 0.003 | 0.005 | 0.01 | 0.02 | | Ta | 余量 | 余量 | 余量 | 余量 | 3.3 尺寸和弯曲度 长度不小于200 mm,截面尺寸不小于12 mm × 12 mm。长度方向弯曲度不大于2%。 3.4 外观质量 表面应无氧化、渗碳、鼓泡和沾污,断面无夹心。 4 试验方法 4.1 化学成分检验按 GB/T 15076 规定进行。 4.2 尺寸和弯曲度用相应精度量具检查。 4.3 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 5.1.1 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检验,保证符合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 5.1.2 需方应按标准检验,如结果不符,应在收到产品30日内书面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仲裁取样由双方在需方共同进行。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由同批原料、同一工艺、同一烧结炉次、同一牌号组成,每批重量不超过1000 kg。 5.3 检验项目及取样规定 每批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规定如下: - 化学成分:从每批中任意抽取一根,在距端部50 mm至中部任意部位取样,按章 3.2 和试验方法章 4.1 检验。 - 尺寸和弯曲度:逐根检验,按章 3.3 和试验方法章 4.2。 - 外观质量:逐根目视检查,按章 3.4 和试验方法章 4.3。 5.4 检验结果判定 - 5.4.1 化学成分不合格时,取双倍试样重复检验,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 5.4.2 尺寸和弯曲度不合格时,该根产品不合格。 - 5.4.3 外观质量不合格时,该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 合格产品外包装应标明: - 供方名称 - 产品名称和牌号 - 批号 - 毛重和净重 6.2 包装、运输和贮存 产品用防潮纸盒或塑料袋包装后,置于木箱或其他包装容器中运输和贮存,确保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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