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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YS/T 1078-2015

中文名称:钒铝锡铬中间合金

标准类别:有色金属行业标准(YS)

英文名称:Vanadium-aluminium-tin-chromium master alloy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5-04-30

实施日期:2015-10-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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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中间 合金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冶金>>有色金属产品>>77.150.99其他有色金属产品

中标分类号:冶金>>有色金属及其合金产品>>H63稀有高熔点金属及其化合物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8页

标准价格:14.0

出版日期:2015-10-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乔敏、孙诗淋、冯冉、刘志光、冯军宁、李建新、张忠世、单丽萍、田曙明

起草单位:大连融德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宝钛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天大钒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东方高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商洛天野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尚融材料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大连智融材料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提出单位: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管部门: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钒铝锡铬中间合金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和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金属热还原法生产的、作为钛合金添加剂使用的钒铝锡铬中间合金。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融德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宝钛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天大钒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东方高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商洛天野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尚融材料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大连智融材料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乔敏、孙诗淋、冯冉、刘志光、冯军宁、李建新、张忠世、单丽萍、田曙明。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1078-2015 钒铝锡铬中间合金 Vanadium-aluminium-tin-chromium master alloy 2015-04-30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2015-10-01 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钒铝锡铬中间合金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和订货单(或合同)内容。适用于采用金属热还原法生产的、作为钛合金添加剂使用的钒铝锡铬中间合金。 2 要求 2.1 产品分类 钒铝锡铬中间合金的牌号为 V63Al12Sn12Cr12。 2.2 化学成分 化学成分应符合下表: - V: 60.0~65.0% - Al: 余量 - Sn: 10.0~15.0% - Cr: 10.5% 杂质含量不大于: - Fe: 0.30% - Si: 0.30% - C: 0.10% - N: 0.05% 化学成分如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2.3 粒度 2.3.1 产品为颗粒状,粒度范围按标准规定,允许少量超出范围,但数量不超过交付批重的 4.0%,最大粒度不超过标准值。 2.3.2 如需特殊粒度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2.4 外观质量 产品表面应洁净,不允许有目视可见的氧化膜、氮化膜及其他金属和非金属夹杂物。 3 试验方法 3.1 化学成分分析按供方现行方法进行,仲裁分析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2 粒度测定用筛分法或相应精度量具测量。 3.3 外观质量用目视检验。 4 检验规则 4.1 检查和验收 4.1.1 产品由供方质量监督部门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4.1.2 需方收到产品后应复验,如检验结果不符,应在 3 个月内书面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由双方共同进行。 4.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由同一生产工艺连续生产的混合料组成,批重不大于 2000kg,特殊要求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4.3 检验项目及取样 4.3.1 检验项目包括化学成分、粒度、外观质量。 4.3.2 取样方法:每批一桶,每批 5~10kg,从桶中心和约 2/3 半径处均匀取样,每批重量不少于 1600g。混合均匀后筛分,用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 100g 作为化学成分分析用样品,用于气体元素 O、N 分析的试样粒度不大于 500um。 4.4 检验结果判定 4.4.1 化学成分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4.4.2 粒度或外观质量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5.1 标志 每个包装桶应注明供方名称、质量检验部门印记、产品名称及牌号、批号、净重、本标准编号。 5.2 包装、运输和贮存 产品采用钢桶包装,内衬塑料袋,每桶净重 25~200kg。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剧烈振动及碰撞。贮存于通风、干燥仓库,不得与酸碱性介质混放。 5.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注明供方名称、地址、电话及传真,产品名称及牌号,批号、净重、件数,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质量检验部门印记,生产或包装日期,本标准编号或合同编号。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应注明产品名称、牌号、粒度、重量、本标准编号及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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