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YS/T 1078-2015
中文名称:钒铝锡铬中间合金
标准类别:有色金属行业标准(YS)
英文名称:Vanadium-aluminium-tin-chromium master alloy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5-04-30
实施日期:2015-10-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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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中间
合金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冶金>>有色金属产品>>77.150.99其他有色金属产品
中标分类号:冶金>>有色金属及其合金产品>>H63稀有高熔点金属及其化合物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8页
标准价格:14.0
出版日期:2015-10-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乔敏、孙诗淋、冯冉、刘志光、冯军宁、李建新、张忠世、单丽萍、田曙明
起草单位:大连融德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宝钛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天大钒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东方高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商洛天野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尚融材料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大连智融材料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提出单位: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管部门: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钒铝锡铬中间合金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和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金属热还原法生产的、作为钛合金添加剂使用的钒铝锡铬中间合金。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融德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宝钛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天大钒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东方高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商洛天野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尚融材料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大连智融材料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乔敏、孙诗淋、冯冉、刘志光、冯军宁、李建新、张忠世、单丽萍、田曙明。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1078-2015
钒铝锡铬中间合金
Vanadium-aluminium-tin-chromium master alloy
2015-04-30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2015-10-01 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钒铝锡铬中间合金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和订货单(或合同)内容。适用于采用金属热还原法生产的、作为钛合金添加剂使用的钒铝锡铬中间合金。
2 要求
2.1 产品分类
钒铝锡铬中间合金的牌号为 V63Al12Sn12Cr12。
2.2 化学成分
化学成分应符合下表:
- V: 60.0~65.0%
- Al: 余量
- Sn: 10.0~15.0%
- Cr: 10.5%
杂质含量不大于:
- Fe: 0.30%
- Si: 0.30%
- C: 0.10%
- N: 0.05%
化学成分如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2.3 粒度
2.3.1 产品为颗粒状,粒度范围按标准规定,允许少量超出范围,但数量不超过交付批重的 4.0%,最大粒度不超过标准值。
2.3.2 如需特殊粒度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2.4 外观质量
产品表面应洁净,不允许有目视可见的氧化膜、氮化膜及其他金属和非金属夹杂物。
3 试验方法
3.1 化学成分分析按供方现行方法进行,仲裁分析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2 粒度测定用筛分法或相应精度量具测量。
3.3 外观质量用目视检验。
4 检验规则
4.1 检查和验收
4.1.1 产品由供方质量监督部门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4.1.2 需方收到产品后应复验,如检验结果不符,应在 3 个月内书面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由双方共同进行。
4.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由同一生产工艺连续生产的混合料组成,批重不大于 2000kg,特殊要求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4.3 检验项目及取样
4.3.1 检验项目包括化学成分、粒度、外观质量。
4.3.2 取样方法:每批一桶,每批 5~10kg,从桶中心和约 2/3 半径处均匀取样,每批重量不少于 1600g。混合均匀后筛分,用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 100g 作为化学成分分析用样品,用于气体元素 O、N 分析的试样粒度不大于 500um。
4.4 检验结果判定
4.4.1 化学成分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4.4.2 粒度或外观质量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5.1 标志
每个包装桶应注明供方名称、质量检验部门印记、产品名称及牌号、批号、净重、本标准编号。
5.2 包装、运输和贮存
产品采用钢桶包装,内衬塑料袋,每桶净重 25~200kg。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剧烈振动及碰撞。贮存于通风、干燥仓库,不得与酸碱性介质混放。
5.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注明供方名称、地址、电话及传真,产品名称及牌号,批号、净重、件数,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质量检验部门印记,生产或包装日期,本标准编号或合同编号。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应注明产品名称、牌号、粒度、重量、本标准编号及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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