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有色金属行业标准(YS) >  YS/T 1081-2015硝酸铯

基本信息

标准号: YS/T 1081-2015

中文名称:硝酸铯

标准类别:有色金属行业标准(YS)

英文名称:Cesium nitrate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5-04-30

实施日期:2015-10-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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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冶金>>有色金属产品>>77.150.99其他有色金属产品

中标分类号:冶金>>有色金属及其合金产品>>H63稀有高熔点金属及其化合物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8页

标准价格:14.0

出版日期:2015-10-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孙梅春、钟海华、罗红勇、何君韦、张明、李强、严小南、胡小海、陈志文、张勇、余伯福

起草单位:江西东鹏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本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

提出单位: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管部门: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硝酸铯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质量证明书和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方法生产的硝酸铯。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东鹏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本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梅春、钟海华、罗红勇、何君韦、张明、李强、严小南、胡小海、陈志文、张勇、余伯福。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1081-2015 硝酸 Cesiumnitrate 2015-04-30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2015-10-0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规则起草,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提出并归口。标准起草单位包括江西东鹏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本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有孙梅春、钟海华、罗红勇、何君韦、张明、李强、严小南、胡小海、陈志文、张勇、余伯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硝酸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订货单(或合同)内容。适用于以各种方法生产的硝酸。 2 要求 2.1 产品分类 硝酸按化学成分主含量分为四个级别:99.00%、99.50%、99.90%、99.99%。 2.2 化学成分 硝酸的化学成分应符合下表(杂质含量/%): - Li: 99.00%≤0.0010, 99.50%≤0.0010, 99.90%≤0.0005, 99.99%≤0.0001 - Na: 0.0200, 0.0100, 0.0020, 0.0001 - K: 0.0200, 0.0100, 0.0050, 0.0001 - Rb: 0.5000, 0.2000, 0.0150, 0.0005 - Ca: ≤0.0050, ≤0.0050, ≤0.0005, ≤0.0002 - Mg: 0.0010, 0.0010, 0.0002, 0.0001 - Fe: 0.0010, 0.0005, 0.0003, 0.0001 - Al: 0.0050, 0.0010, 0.0003, 0.0001 - Si: 0.0015, 0.0015, 0.0010, 0.0001 - Pb: 0.0010, 0.0005, 0.0005, 0.0003 产品为白色粉末,无目视可见夹杂物。若需特殊化学成分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 2.3 外观质量 产品为白色粉末,无可见夹杂物。 3 试验方法 3.1 化学成分分析按供方现行方法进行,如有异议,仲裁分析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2 外观质量采用目视检测法。 4 检验规则 4.1 检查和验收 4.1.1 产品由供方检验,保证符合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4.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验收,如检验结果不符,应在收到产品 30 天内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由双方共同进行。 4.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由同一级别混合料组成,每批重量不超过 500kg。 4.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均进行化学成分、外观质量检验。 4.4 取样 取样按下列规定进行:10 件以内全部取样,每件取一勺,样品容量约 20g;10 件以上随机抽取 20%,但不少于 10 件,混匀后采用四分法缩分,封存样不少于 50g。 4.5 检验结果判定 4.5.1 化学成分检验不合格时,可加倍取样重复试验,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判该件产品不合格。 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5.1 标志 每袋产品内包装外标签应注明:供方名称及商标、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毛重、产品净重、包装日期、产品批号。 5.2 包装 产品用塑料袋密封,外用纸桶包装。瓶装每瓶 1kg ±0.005kg,袋装每袋 25kg ±0.05kg。需方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 5.3 运输与贮存 产品为强吸水物质,运输过程中防止包装破损并注意防潮。保质期 2 年,应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库房。 5.4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注明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产品名称和级别,批号,净重和件数,分析检测结果及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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