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1081-2015
硝酸
Cesiumnitrate
2015-04-30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2015-10-0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规则起草,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提出并归口。标准起草单位包括江西东鹏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本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有孙梅春、钟海华、罗红勇、何君韦、张明、李强、严小南、胡小海、陈志文、张勇、余伯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硝酸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订货单(或合同)内容。适用于以各种方法生产的硝酸。
2 要求
2.1 产品分类
硝酸按化学成分主含量分为四个级别:99.00%、99.50%、99.90%、99.99%。
2.2 化学成分
硝酸的化学成分应符合下表(杂质含量/%):
- Li: 99.00%≤0.0010, 99.50%≤0.0010, 99.90%≤0.0005, 99.99%≤0.0001
- Na: 0.0200, 0.0100, 0.0020, 0.0001
- K: 0.0200, 0.0100, 0.0050, 0.0001
- Rb: 0.5000, 0.2000, 0.0150, 0.0005
- Ca: ≤0.0050, ≤0.0050, ≤0.0005, ≤0.0002
- Mg: 0.0010, 0.0010, 0.0002, 0.0001
- Fe: 0.0010, 0.0005, 0.0003, 0.0001
- Al: 0.0050, 0.0010, 0.0003, 0.0001
- Si: 0.0015, 0.0015, 0.0010, 0.0001
- Pb: 0.0010, 0.0005, 0.0005, 0.0003
产品为白色粉末,无目视可见夹杂物。若需特殊化学成分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
2.3 外观质量
产品为白色粉末,无可见夹杂物。
3 试验方法
3.1 化学成分分析按供方现行方法进行,如有异议,仲裁分析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2 外观质量采用目视检测法。
4 检验规则
4.1 检查和验收
4.1.1 产品由供方检验,保证符合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4.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验收,如检验结果不符,应在收到产品 30 天内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由双方共同进行。
4.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由同一级别混合料组成,每批重量不超过 500kg。
4.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均进行化学成分、外观质量检验。
4.4 取样
取样按下列规定进行:10 件以内全部取样,每件取一勺,样品容量约 20g;10 件以上随机抽取 20%,但不少于 10 件,混匀后采用四分法缩分,封存样不少于 50g。
4.5 检验结果判定
4.5.1 化学成分检验不合格时,可加倍取样重复试验,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判该件产品不合格。
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5.1 标志
每袋产品内包装外标签应注明:供方名称及商标、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毛重、产品净重、包装日期、产品批号。
5.2 包装
产品用塑料袋密封,外用纸桶包装。瓶装每瓶 1kg ±0.005kg,袋装每袋 25kg ±0.05kg。需方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
5.3 运输与贮存
产品为强吸水物质,运输过程中防止包装破损并注意防潮。保质期 2 年,应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库房。
5.4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注明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产品名称和级别,批号,净重和件数,分析检测结果及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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