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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YC/T 107-1996

中文名称:烟草机械 YL12型纤维开松上胶机

标准类别:烟草行业标准(YC)

英文名称:Tobacco machinery -- Model YL12 fiber loosening and gluing machine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6-07-08

实施日期:1996-11-01

作废日期:2006-02-27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zip.pdf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食品>>食品加工机械>>X94制烟机械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页数:6页

标准价格:12.0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行业标准 YC/T 107-1996《烟草机械 YL12型纤维开松上胶机》。该标准规定了YL12型纤维开松上胶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内容。适用于该型号整机的生产、质量检验、选购验收、使用维护及贸易洽谈。

标准内容

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YL12型纤维开松上胶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可作为YL12型纤维开松上胶机的生产、质量检验、选购验收、使用维护、修理和洽谈贸易的技术依据。YL12型纤维开松上胶机是ZL22、ZL22A型纤维滤棒成型机组的一个整机,与本标准相关的产品标准有:YC/T 110—1996 烟草机械 ZL22、ZL22A型纤维滤棒成型机组。本标准从1996年11月1日起实施,从1997年11月1日起所有生产的YL12型纤维开松上胶机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烟草工业机械厂、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家驹、金庆民、杜宝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YL12型纤维开松上胶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YL12型纤维开松上胶机(以下简称整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4—1988 安全标志 GB/T 13306—1991 标牌 YC/T 1—1994 烟草机械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YC/T 10.10—1993 烟草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涂漆 YC/T 10.11—1993 烟草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装配 YC/T 10.12—1993 烟草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包装 YC/T 10.14—1993 烟草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装有电子器件的电控设备 YC/T 10.16—1996 烟草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电气装配 YC/T 11.2—1993 烟草机械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基本要求 YC/T 15—1994 烟草机械产品命名方法 YC/T 26—1995 烟用醋酸纤维素丝束 3 分类与命名 分类与命名按 YC/T 1 和 YC/T 15 执行。 3.1 型号 型号如下: Y L 类别代号 组别代号 型别代号 型别序号 (注:根据原文结构,YL代表纤维开松上胶机类别/组别,具体后缀为序号。原文表格结构还原为: Y: 烟草机械 L: 滤棒加工/纤维开松上胶 数字: 序号) 3.2 基本参数 整机的基本参数如下: a) 额定生产能力:400 m/min; b) 丝束开松宽度:280 mm; c) 耗电功率:3.7 kW; d) 外形尺寸(长×宽×高):2880 mm × 970 mm × 3000 mm; e) 重量:1100 kg。 4 技术要求 整机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统一图样及设计文件制造,并符合本标准和国家、烟草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4.1 工作条件 整机在下列工作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a) 环境温度:20℃~30℃; b) 相对湿度:55%~65%; c) 海拔高度:不高于2000 m; d) 电源:3N~50Hz/TN-S, 380V±38V, 50Hz±1Hz。 注:出口整机的电气部分应根据采购方指定的电源电压和频率设计。 e) 原辅材料应符合附录A(标准的附录)规定。 4.2 使用性能 整机在符合4.1规定的工作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并达到下列要求: a) 额定生产能力:400 m/min; b) 丝束展幅充分粘连,上胶量调节灵敏可靠,上胶均匀密布,能满足机组要求; c) 整机有效运行率不单独考核,但应满足机组有效运行率的要求。 4.3 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 4.3.1 对人身易造成伤害事故的运动部件或对机器易造成损坏的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4.3.2 绝缘电阻:电路间及带电回路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 MΩ。 4.3.3 介电强度:电控设备非电连接的独立电路相互间及带电回路与机壳之间,应能承受50 Hz、1500 V交流电压、持续时间为1 min的介电强度试验,无击穿或闪络现象。 4.3.4 保护接地:外部保护接地端子与电气设备任何裸露导体零件和设备外壳之间接触电阻应小于0.1 Ω。 4.3.5 整机噪声不单独考核,与其他整机组成机组运行时,噪声不应大于85 dB(A)。 4.4 装配 4.4.1 装配应符合 YC/T 10.11 和 YC/T 10.16 的规定。 4.4.2 喷三醋酸甘油酯刷子组件转动轻巧灵活。 4.4.3 三醋酸甘油酯通道不得有泄漏现象。各测速电磁感应头与被测齿轮顶圆间隙为0.5 mm,确保测速灵敏可靠。 4.5 空载运行 整机应以额定速度连续空载运行不少于4 h,并达到下列要求: a) 整机运行正常,控制系统应能满足空载运行所需的各种功能; b) 机械运动部位运行平稳、无撞击; c) 安全保护装置符合4.3.1的要求。 4.6 负载运行 整机应以400 m/min额定生产能力进行连续负载运行不少于21 h,并达到下列要求: a) 整机运行正常,控制系统应能满足负载运行所需的各种功能; b) 使用性能达到4.2的要求。 4.7 外观 4.7.1 涂漆质量应符合 YC/T 10.10—1993 中4.3.5的有关规定。 4.7.2 整机组成机组后,外观涂漆色泽应协调。 5 试验方法 电气安全性能的绝缘电阻、介电强度和保护接地的测试方法按 YC/T 10.14—1993 中4.2~4.4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整机检验分为出厂检验、验收检验和型式检验。 6.1 出厂检验 6.1.1 整机出厂检验项目为4.3~4.5和4.7及7.1、7.2.1、7.2.2。 6.1.2 每台整机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2 验收检验 6.2.1 每台整机应按4.5和4.6进行验收检验。 6.2.2 整机与其他整机组成机组后宜在采购方进行验收检验。 6.3 型式检验 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设计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积累生产50台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 停产三年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有技术要求及产品质量特性重要度分级表中的关键特性项目和重要特性项目。 6.3.3 型式检验应在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率为10%,但不得少于二台。 6.4 判定规则 6.4.1 在各项检验中,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时,则判定产品为合格。 6.4.2 在检验中,当某项指标未达到标准规定时,允许调试后进行复验,若复验两次仍达不到规定时,则判定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标志 7.1.1 标志应符合 GB 2894 和 GB/T 13306 的有关规定。铭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a) 产品型号及名称; b) 额定生产能力; c) 制造厂名称; d) 制造日期、出厂编号。 7.1.2 包装、运输及贮存标志应符合 YC/T 10.12—1993 中3.5的规定。 7.2 包装、运输及贮存 7.2.1 产品包装应符合 YC/T 10.12 中的有关要求。 7.2.2 随机文件应符合 YC/T 11.2 的有关规定。 7.2.3 运输、贮存应符合 YC/T 10.12—1993 中第4章的规定。在开箱验货前,若采购方在露天放置包装箱时应采取防雨、水措施。 8 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宜在采购方与供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注:建议至少在合同中明确:采购方在遵守本标准和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下,整机自开箱验货确认无误之日起13个月内,若因制造质量而不能正常使用,供方应免费修理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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