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
YY 0072—92
眼科用刀通用技术条件
| 代替 WS 2-71~72-64 WS 2-101-74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眼科用刀(以下简称刀子)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眼科用刀。
2 引用标准
-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 GB 4340 金属维氏硬度试验方法
- ZB C30 001 手术器械标志
- ZB C31 005 小长方柄尺寸和技术要求
3 技术要求
3.1 刀子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所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
3.2 小长方柄应符合 ZB C31 005 中的规定。
3.3 刀子应以 4 Cr 13 不锈钢材料制成。
3.4 刀子应经热处理,其硬度规定为:刃部 $509 \sim 664 HV_{0.2}$;其余部位不低于 $460 HV_{0.2}$。
3.5 刀子头端和小长方柄应在同一条中心线上,不得有目力观察的偏斜。
3.6 刀子切削刃口应锋利,无缺口、白口、卷口、裂纹,头端应无白点。
3.7 刀子全身除切削刃口外,其余部位应平整、光滑,无锋棱、毛刺、裂纹。
3.8 刀子切削刃面应相伤,表面应无焦斑。
3.9 刀子应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
3.10 刀子的表面粗糙度参数 $R_a$ 的最大值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 产品部位 | 刃部 | 外表面 |
|---|---|---|
| 表面粗糙度 | 0.8 | 0.2 |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
4.1.1 以目力观察,应符合 3.5、3.6、3.7、3.8 条的规定。
4.1.2 用表面粗糙度标准样板比对或用电测法进行测试,应符合 3.10 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