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296.4-1998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服装工业>>61.020服装
中标分类号:综合>>经济、文化>>A12供应与使用关系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7-15557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6, 字数:13千字
标准价格:10.0 元
出版日期:1999-12-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7-12-29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人:刘文、许鉴、郑宇英、左佩兰、孔丽萍、陈菱珠、王淑容、邢志贵、陈继红、孟广森
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
归口单位: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GB 5296.4-1998 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5296.4-1998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标准内容
GB5296.4—1998
本标准是以ISO/IEC37号指南消费品使用说明》(1995版)的规定为指导原则对GB5296.4—1987进行的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更加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对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标注内容、标注要求和表述方法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并给出了部分示例,增强了本标准的可操作性。本标准的附录A“纺织品和服装成分含量的标注示例参考了澳大利亚标准AS2622--1987《纺织产品-—纤维含量标识》;附录B干洗符号中不同字母所表示的干洗剂类型\参考了ISO3758:1991《纺织品—维护标签图形符号》。本标准是消费品使用说明系列标准之一,该系列标准包括:GB5296.1—1997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GB5296.2—1987消费品使用说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GB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5296.5—1996消费品使用说明玩具使用说明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代替GB5296.4一1987。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提出。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服装标推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上海服装研究所、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标准化研究所、国家毛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北京)、国家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天津针织技术研究所、国内贸易部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天津)。本标准起草人:刘文、许鉴、郑宇英、左佩兰、孔丽萍、陈菱珠,王淑容、邢志贵、陈继红、孟广森。本标准于1987年首次发布,1998年第一次修订。123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Instructions for use of products of consumer interest--Instructions for use of textiles and apparel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2引用标准
GB5296.4—1998
代替GB5296.4—1987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1335.1~1335.3—1997服装号型GB5296.1--1997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GB/T8685--1988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GB/T15557-1995服装术语
FZ/T01053—1998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纺织品textiles
经过纺织、印染或复制等加工,可供直接使用,或需进一步加工的纺织工业产品的总称。如纱、线、绳、织物、毛巾、被单、毯、袜子、台布等。3.2 服装garments;clothingtapparel穿于人体起保护和装饰作用的制品。(GB/T15557一1995中2.2)3.3使用说明instructions for use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标志等形式表达。3. 4 耐久性标签 permanent label一直附着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保持字迹清楚易读的标签。4基本原则
4.1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见GB5296.1—1997中4.1)。4.2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4.3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4.4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08-24批准124
2000-01-01实施
5使用说明的内容
5.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GB 5296.4—1998
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5.2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5.2.1国家标准、行业标推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5.2.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5.2.3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5.2.1和5.2.2规定的一个名称。5.3产品号型和规格
纺织品的号型或规格的标注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服装产品应接GB/T1335.1~1335.3的要求标明服装号型。5.4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
应标明产品采用原料的成分名称及其含量,纺织纤维含量的标注应符合FZ/T01053的规定,标注示例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皮革眼装应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种类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有标准规定的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5.5洗涤方法1
5.5.1应按GB/T8685规定的图形符号表述洗涤方法,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简单说明性文字。
5.5.2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用简练文字予以说明,但不得与图形符号含义的注解并列。5.5.3干洗符号中可分别添加字母A,P.F以说明干洗剂的类型。[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5.6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的产品,应标明使用注意事项。有贮藏要求的产品应简要标明贮藏方法。
5.7产品使用期限
需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日期)。5.8产品标准编号
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5.9产品质量等级
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产品,应按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标明产品质量等级。5.10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每单件产品(销售单元)应有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6使用说明的形式
6.1根据产品的特点采用以下形式:a)直接印刷或织造在产品上的使用说明;b)缝合、粘贴或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c)直接印刷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1)洗涤方法包括水洗、氟漂、熨烫、水洗后干燥和干洗等方法。125
d)粘贴在产品包装上的标签;
e)随同产品提供的资料。
GB5296.4—1998
6.2产品的号型或规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等内容应采用耐久性标签(见3.4)。其中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宜组合标注在一张标签上。如采用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有影响时,例如布匹、绒线和缝纫线、袜子等产品,则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6.3如果产品被包装、陈列或卷折,消费者不易发现产品本身上使用说明标注的信息,则还应采取其他形式的使用说明标注该信息。
6.4当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同时出现时,应保证其内容的一致性。7使用说明的安放位置
7.1使用说明应附在产品上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或适当部位。7.2使用说明应按单件产品或销售单元为单位提供。7.3耐久性标签的位置
7.3.1应将耐久性标签永久性地附在产品上,且位置要适宜。7.3.2服装产品的标签位置
7.3.2.1服装产品的号型标志或规格等标签一般可缝在后衣领居中。其中大衣、西服等也可缝在门襟里袋上沿或下沿裤子、裙子可缝在腰头里子下沿。7.3.2.2衣衫类产品的原料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等标签一般可缝在左摆缝中下部。裙、裤类产品可缝在腰头里子下沿或左边裙侧缝、裤侧缝上部。7.3.3围中、披肩类产品的标签可缝在边角处。7.3.4领带的标签可缝在背面宽头接缝或窄头接缝处。7.3.5家用纺织品(桌布、床单、浴巾、床罩、毯子等)上的标签可缝在边角处。7.4布匹、绒线和缝纫线、袜子及其他纺织产品上使用说明的位置7.4.1布匹的使用说明可用下列方式之一放置:a)将标签或吊牌附着在织物卷包末端上,b)刷印或织造在织边上。
7.4.2绒线和缝纫线使用说明内容可标注在吊牌上或线卷、线球和线束的箍带上。7.4.3袜子的使用说明内容可标注在袜口处标签上。7.4.4其他纺织产品的标签可置于适当位置。7.5特殊工艺产品上标签的安放位置,可根据需要设置。8基本要求
8.1使用说明上的文字应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文字、图形符号的颜色与背景色或底色应为对比色
8.2使用说明所用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拼音和外文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8.3使用说明应由适当材料和方式制作,在产品使用寿命期内保持清晰易读。8.4缝制在产品上的标签,若缝边多于一边,所用材料应具有与基础物相近的缩率。126
GB5296.4—1998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纺织品和服装成分含量的标注示例A1由一种类型纤维加工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纤维含量标明为“100%\或纯”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例1:
A2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的纤维加工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A2.1一般情况下,可按照含量比例递减的顺序,列出每种纤维的通用名称,并在每种纤维名称前列出该种纤维占产品总体含量的百分率。85%锦纶
例2:
15%粘纤
例3:
55%羊毛
35%涤纶
10%粘纤
A2.2如果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纤维的含量不足5%,则按下列方法之一标明其纤维含量:a)列出该纤维名称和含量;
b)集中标明为其他纤维”字样和这些纤维含量的总量c)若这些纤维含量的总量不超过5%,则可不提及。50%
例4:
例6:
4%粘纤
例5:
90%羊毛
10%其他纤维
92%醋纤
8%其他纤维
3由底组织和绒毛组成的纺织品和服装A3
应分别标明产品中每种纤维的含量,或分别标明绒毛和基布中每种纤维的含量。60%棉
例7:
A4有里料的纺织品和服装
例8:
90%棉
10%锦纶
含有里料的产品应标明里料的纤维含量。例9:
面料纯毛
100%涤纶
A5含有填充物的纺织品和服装
GB5296.4—1998
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标明填充物的种类和含量。羽绒填充物应标明含绒量和充绒量。面料
例10:
65%涤纶
35%棉
填充物
100%木棉
例11:
填充物
含绒量
充绒量
65%棉
35%涤纶
100%涤纶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100%灰鸭绒
6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质地的面料构成的单件纺织品和服装A6
应分别标明每部分面料的纤维名称及含量。例12:
身100%
袖100%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干洗符号中不同字母所表示的干洗剂类型可使用所有常规干洗剂。包括符号P代表的所有溶剂以及三氯乙烯和三氟乙烷。可使用四氮乙烯、一氟三氯乙烷和符号F代表的所有溶剂,不可使用三氯乙烯和三氯乙烷。仅可使用三氮三氯乙烷和白酒精(蒸馏温度在150℃和210℃之间,燃点为38℃至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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