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69.12-1999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消防>>13.220.40材料和制品的阻燃性和燃烧性能
中标分类号:电工>>电工综合>>K04基础标准与通用方法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16808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9, 字数:11千字
标准价格:10.0 元
出版日期:2004-08-11
相关单位信息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归口单位:全国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条件与环境试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电气绝缘材料及其他固体可燃材料的样品进行可燃性试验的灼热丝试验方法。试验结果可供评价上述各种材料的性能,即移去已被加热的灼热丝后火焰熄灭的能力和试样燃烧产生灼热颗粒不产生使试验样品下方的铺底层绢纸着火的能力。本试验方法不适用于确定设备中所有项目的可燃性,因为绝缘系统或可燃零件的大小结构以及邻近的金属或非金属零件的传热等对所使用材料的可燃性都有很大影响。此外,本试验方法也不适用于确定设备的防火性能或着火危险性。 GB/T 5169.12-1999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试验方法 材料的灼热丝可燃性试验 GB/T5169.12-1999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GB/T 5169.12-1999
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95-2-1/2:1994(第1版)《着火危险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第1篇/第2章:材料的灼热丝可燃性试验》。本标准属电工电子产品及其材料的电气安全基础标准,规定了固体电气绝缘材料或其他固体可燃性材料的灼热丝可燃性试验方法。GB/T5169.4-1985《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灼热丝试验方法和导则》由下列标准代替:GB/T 5169.10—1997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试验方法灼热丝试验方法总则(idt IEC 695-2-1/0:1994)
试验方法成品的灼热丝试验和导则GB/T 5169.11—1997日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idt IEC 695-2-1/1:1994)
GB/T5169.12—一1999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试验方法材料的灼热丝可燃性试验(idt IEC 695-2-1/2:1994)
GB/T5169.13一1999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试验方法材料的灼热丝起燃性试验(idt IEC 695-2-1/3:1994)
试验方法灼热丝试验方法
本标准与GB/T5169.10-1997《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总
则》一起使用。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T5169.4—1985。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条件与环境试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沛文、黄文秀、刘跃占。本标准委托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508
GB/T5169.12--1999
IEC 前言
1)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是由各国电工委员会(IEC国家委员会)组成的世界性标准化组织。IEC的任务是促进电工电子领域内各种标准化问题的国际合作。为此,除了组织其他活动外,还出版各种国际标准。IEC的国际标准委托给技术委员会制定。对所讨论的问题感兴趣任何IEC国家委员会可以参加这个制定工作,同IEC建立联系的国际组织、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也可参加这-一制定工作,IEC按照它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达成的协议所规定与其密切合作。2)IEC关于问题的正式决议或协议,是由对该问题特别感兴趣的国家委员会派代表参加的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并尽可能准确地表达国际上对该问题的一一致意见。3)这些决议或协议以标准,技术报告或导则的形式出版,以推荐方式供国际使用,并在此意义上为各国家委员会所接受。
4)为了促进国际上的统一IEC国家委员会承诺在其国家标准或区域性标准里尽可能忠实地采用IEC国际标准,IEC标准与相应国家标准或区域标准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尽可能在国家标准或区域性标准中明确指出。
本国际标准IEC695-2-1/2是由IECTC89(着火危险试验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本国际标准属于符合IEC104导则的基础安全标准。本国际标准以下列文件为基础。国际标准草案
89(中央办公室)22
表决报告
89(中央办公室)30
投票同意本标准的全部资料可在上表指出的表决报告中找到。IEC695-2的第1部分取消并代替1991年出版的IEC695-2-1,1981年出版的IEC707的第7章和1988年出版的IEC829的第6章。
IEC695~2-1是由下列各章组成:IEC695-2-1/0着火危险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第1篇/第0章:灼热丝试验方法总则IEC695-2-1/1着火危险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第1篇/第1章:成品的灼热丝试验和导则IEC695-2-1/2着火危险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第1篇/第2章:材料的灼热丝可燃性试验IEC695-2-1/3着火危险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第1篇/第3章:材料的灼热丝起燃性试验本标准与IEC695-2-1/0一起使用。509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试验方法
材料的灼热丝可燃性试验
Fire hazard testing for electric andelectronic products-Test methods-Glow-wire flammability test on materialsGB/T 5169.12—1999
idtIEC695-2-1/2:1994
代替GB/T5169.4—1985
本标推规定了固体电气绝缘材料及其他固体可燃材料的样品进行可燃性试验的灼热丝试验方法。试验结果可供评价上述各种材料的性能,即移去已被加热的灼热丝后火焰熄灭的能力和试样燃烧产生灼热颗粒不产生使试验样品下方的铺底层纸着火的能力。本试验方法不适用于确定设备中所有项目的可燃性,因为绝缘系统或可燃零件的大小结构以及邻近的金属或非金属零件的传热等对所使用材料的可燃性都有很大影响。此外,本试验方法也不适用于确定设备的防火性能或着火危险性。2引用标准和定义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2.1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10580--1989固体电气绝缘材料在试验前和试验时采用的标准条件(eqVIEC212:1971)(详细资料见GB/T5169.10--1997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试验方法灼热丝试验方法总则(idtIEC695-2-1/0:1994))
2.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可燃性 flammability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材料或产品伴有火焰燃烧的能力(见GB/T5169.1-1997中第2.57条)。灼热丝可燃性指数(GWFI)glow-wireflammabilityindex在连续三次试验中,在移开灼热丝后的30s内试验样品的火焰或灼热熄灭,规定的铺底层不因燃烧的滴落物或颗粒而起燃的最高试验温度。3试验说明
试验样品应是尺寸固定并具有足够大的平面部分,进行试验时被试平面部分应处于垂直位置,试验样品可采用下述几种方式制成:压塑、传递模塑、注塑、铸造或由板材或有足够大平截面的零件机械加工雨成。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10-10批准510
2000-05-01实施
试验样品平截面的尺寸应为:
长度≥60mm,
宽度(夹具内侧)≥60mm;
厚度(3.0±0.2)mm。
GB/T 5169.12—1999
按本试验要求,评定可燃性通常需要一组数量为10个的试验样品。注:可燃性通常随被试材料的厚度而改变,除规定的标准厚度外,实际中常遇到厚度为0.8mm、1.6mm和6.0mm的试验样品,其所获的试验结果也是有用的试验样品的放置要使其自由平面处于垂直位置,为了评定试验时试验样品落下的燃烧或灼热颗粒所引起着火蔓延的可能性,应将规定的铺底层放置在试验样品的下方,试验时使电加热的灼热丝顶部接触到试验样品的自由平面,每次试验使用一个新试样,用灼热丝的不同试验温度重复试验,即可确定出受试材料的GWFI。
试验装置的说明
试验装置的说明见GB/T5169.10。放置在试验样品下方的铺底层以及当灼热丝施加到试验样品上时铺底层与灼热丝之间的距离应按GB/T5169.10中所规定。
5严酷等级
灼热丝顶部温度和将灼热丝施加在试验样品上的持续时间应从表1中选取。表1
试验温度,℃
注:试验持续时间,=(30士1)s6温度测量系统校准和验证
温度测量系统的校准和验证见GB/T5169.10中的规定。7预处理
铺底层应按GB/T5169.10中的规定进行预处理。容许偏差,K
在试验前,试验样品应在符合GB/T10580规定的标准大气B中预处理48h(48h/23℃/50%)。8韧始测量
试验样品应标识完整,并且通过目测检查。511
测量并记录试验样品的厚度。
9试验程序
注意事项见GB/T5169.10。
GB/T 5169.12—-1999
9.1安装或夹紧试验样品时应保证其支撑或紧固装置而引起的散热可忽略不计。试验样品的布置应为:
被试表面的平面区垂直
一灼热丝顶部作用到试验样品表面平面区的中心。9.2见GB/T5169.10。
9.3将灼热丝用电加热到第5章中规定的认为刚好足以使试验样品起燃的某一试验温度,并用已校准的热电偶测量。开始试验前,必需注意确保该温度和加热电流保持恒定至少60s,并在这段时间内或在校准过程中通过灼热丝与试验样品保持一定的距离或使用合适的屏蔽物。保证试验样品不会受到热辐射的影响。
9.4除GB/T5169.10的9.4外,使灼热丝的顶部与试验样品接触的持续时间按第5章规定为(30士1) s。
9.5除非满足第11章规定的判据,否则应该用新试验样品重复试验,重复试验是选择较高的温度还是选择较低的温度,取决于前一次试验是否起燃。10观察和测量
在施加灼热丝期间和在施加后的30s内,应对试验样品及置于其下方的铺底层进行观察,并作如下记录:
a)从灼热丝顶部触及到试验样品或它下面的铺底层起燃的持续时间(ti);b)从灼热丝顶部触及试验样品到火焰熄灭的持续时间(t。),火焰熄灭可能在施加期间或施加以后。11试验结果评定
试验样品如果满足下面两种情形,则认为经受住本试验:a)灼热丝移开后30s内试验样品的火焰或灼热熄灭,且b)置于试验样品下方铺底层的绢纸未起燃。如果满足这两个条件,则应该用一个新的试验样品,从第5章表格中选取一个较高的试验温度重复试验。
如果上述两条件或其中之·一不满足,则应该用一个新试验样品,从第5章表格中选取一个较低的试验温度重复试验。
应在试验样品能经受住的最高试验温度下再重复进行两次试验。所要确定的灼热丝可燃性指数(GWFI)就是连续三次试验均满足条件a)和b)的最高试验温度。应按下述方法记录GWFI:
例如,对3mm厚的试验样品,试验温度为850℃,则记为:GWFI :850/3. 0
12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述内容:
一引用本标准的试验方法;
GB/T5169.12—1999
受试材料的完整标识,包括型号和制造商(第8章);试验样品制作方法的说明(第3章);预处理(第7章);
灼热丝可燃性指数(GWFI)(第11章)。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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