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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520-198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5520-1985

中文名称:粮食、油料检验 种子发芽试验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Grain and oilseed inspection - Seed germination test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85-11-02

实施日期:1986-07-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156620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食品技术>>67.040食品综合

中标分类号:食品>>食品加工与制品>>X10食品加工与制品综合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3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1986-07-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5-11-02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商业部粮食储运局

归口单位: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国家标准局

主管部门:国家粮食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粮食、油料的种子发芽试验。 GB/T 5520-1985 粮食、油料检验 种子发芽试验 GB/T5520-1985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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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粮食、油料检验
种子发芽试验
Inspection of grain and oilseedsGermination test of seeds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粮食、油料的种子发芽试验。1仪器和用具
1.1培养皿:
1.2滤纸,
1.3发芽箱或电热恒温箱,
1.4镊子。
2发芽试验技术规定
发芽试验技术规定见表1:
种子名称
发芽床
滤纸或砂
滤纸或砂
滤纸或砂
温度条
注:水稻先用30℃水漫种24h,棉花种子先用60℃水漫种3~4h。3
发芽床的制备
UDC (633.1+ 633.85)
.001.4
GB 5520--85
发芽势天数
发芽率天数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按技术规定,选用适当的发芽床,在培养皿或碟子内铺放1cm厚经过水洗的细砂或两层滤纸,注入清水,达到饱和为止。
发芽试验用的一切用具和发芽床,均须经过蒸汽或水煮沸消毒。国家标准局1985-11-02发布
1986-07-01实施
4试验方法
GB5520—85
4.1制备试样:从检验过净度的好种子中,随机数取4组试样:大粒种子如花生、大豆、玉米和豌豆等,以50粒为一组(50×4)中、小粒种子如稻谷、麦类、粟、菜子等以100粒为一组(100×4)。4.2摆放种子:把种子按组分别摆放在发芽床上,种子间距离按粒长的1~~2倍摆放。摆完后(对砂床可将种子与细砂压平)加盖,但不要妨碍空气流通。4.3标记后送入发芽箱:在发芽皿上贴标签,注明试样号数、品种名称、试验开始日期。或只把发芽床编号,另立发芽试验记录。最后把发芽床送入发芽箱或恒温箱内,按技术规定的温度和天数进行发芽试验。
4.4检查:在发芽试验开始后,除保持发芽所需的水分和温度外,每天检查一次发芽情况,按规定的发芽势和发芽率的截止日期,及时检查正常与不正常的发芽种子,作好记录。4.4.1正常发芽种子
4.4.1.1禾谷粒长粒种子的幼根达种子长,幼芽至少达粒长的二分之一。4.4.1.2单子吁圆粒种子的幼根和幼芽达种子直径长,双子叶圆粒种子幼根达种子直径长。4.4.1.3豆类种子有正常的幼根,并至少有一个子叶与幼根相连或两片子叶保留三分之二以上。4.4.1.4禾谷类种子虽无主根,但侧根发育正常。4.4.2不正常发芽种子
4.4.2.1禾谷类种子幼根或幼芽残缺、畸形或腐烂。4.4.2.2幼根显著萎缩,中间呈纤维状幼根,幼芽水肿状且无根毛。4.4.2.3豆类种子两片子叶全部脱落或损伤三分之一以上,豆类中的硬实粒,一般以二分之一列入发芽种子数中计算。
4.4.3测定粮食品质陈化程度鉴别发芽时,以新鲜幼芽突破籽粒种皮(俗称露白)即为正常发芽粒。
5结果计算
种子发芽试验以发芽势和发芽率表示。种子发芽势和种子发芽率分别按公式(1)和公式(2)计算:
种子发芽势(%)
种子发芽率(%)
式中:M—发芽势天数内的正常发芽粒数,M2—全部正常发芽粒数,
M#x100
M-供试种子粒数。
种子发芽势和发芽率用四组试验结果的平均值表示。平均值是否可靠要看四份平行测定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是否超过表2所列的允许差范围内。发芽率的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允许差及发芽率平均值见表2:282
发芽率平均值
发芽率平均值
11~12
15~17
GB5520--85
最大值与最小
值的允许差
发芽率平均值
发芽率平均值
最大值与最小
值的允许差
如果四份平行结果最大值与最小值相差小于表中给定范围,说明平均值是可靠的,可以作为该样品的发芽率。如果超过给定范围,平均值是不可靠的,应进行第二次试验。第二次试验的平均值也用相同的方法进行可靠性检查。如果是可靠的,则采用第二次结果作为样品发芽率。如果第二次平均值仍不可靠。可用第一次和第二次的平均值加以比较,如果其差异不超过表3所给定的数值,可以加以平均,作为样品的发芽率。表3
发芽率
平均值
91~94
11~16
“发芽率
42~50
如果超出所给定的数值,则应进行第三次试验,取符合表2或表3给定值的结果作为样品的发芽率。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本标推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修吾、杨浩然、吴艳霞、吕桂芬。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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