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空气质量>>13.040.20环境空气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60污染物排放综合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8-02-25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标准起草组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局
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标准简介
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
代替 GB 4286-84、GB 4911-85、GB 4912-85、GB 4913-85、GB 4916-85 等标准中工业炉窑部分及 GB 9078-88
1 范围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及有害气体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焙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或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3.1 工业炉窑
指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化产生热量,对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焙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 标准状态
指烟气在温度273 K、压力101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3 无组织排放
指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直接排放的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
3.4 过量空气系数
指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用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
3.5 漏风系数
指冲天炉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其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
4 技术内容
4.1 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
4.1.1 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对应 GB 3095 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2 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和建筑施工临时使用的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4.2 1997年1月1日前建设的工业炉窑
对1997年1月1日前安装(含已批准环境影响报告的未建项目)的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应执行表1规定。
表1(整理说明):
主要炉窑类型包括:高炉及高炉出铁场、转炉及炼钢炉、铁合金电炉、有色金属冶炼炉、冲天炉、金属熔化炉、非金属焙烧炉、烧结机(机头、机尾)、球团炉等。
排放限值(示例):
一级标准:烟(粉)尘浓度一般为100 mg/m³;
二级标准:约150~250 mg/m³;
三级标准:约200~400 mg/m³。
烟气黑度限值:一般为林格曼黑度1级。
4.3 加热炉及其他炉窑排放要求
包括金属压延加热炉、非金属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焙烧炉、耐火材料炉、石灰窑、隧道窑等。
排放限值(示例):
烟(粉)尘浓度:
一级标准约100 mg/m³;
二级标准约250~300 mg/m³;
三级标准约350~400 mg/m³。
烟气黑度:一般控制在林格曼黑度1级,个别情况允许2级。
4.4 1997年1月1日后建设的工业炉窑
自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应执行表2规定(具体限值按标准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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