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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7757-199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17757-1999

中文名称:高级烹调油通用技术条件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9-05-07

实施日期:1999-10-01

作废日期:2005-10-14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104066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食品技术>>67.200食用油和脂肪、含油种子

中标分类号:食品>>食品加工与制品>>X14油脂加工与制品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6, 字数:6千字

标准价格:8.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国内贸易部西安油脂科学研究设计院

归口单位: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国家粮食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高级烹调油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用植物油制成的高级烹调油。 GB/T 17757-1999 高级烹调油通用技术条件 GB/T17757-1999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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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GB/T17757—1999
本标准是基于我国油脂精炼设备及生产现状,同时结合我国人民对高级食用油的基本要求而制定的。
本标准制定的高级烹调油通用技术条件泛指以食用油类所制成的高级烹调油产品通用标准。
本标准制定的高级烹调油通用技术条件,是对生产和经营的高级烹调油的最基本的技术要求,同时也是高级烹调油产品所要达到的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本标准是制定各种高级烹调油产品标准的基础标准。各单一品种的高级烹调油产品,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对应品种的特性,制定单一品种的产品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提出。本标准由国内贸易部商办工业司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内贸易部西安油脂科学研究设计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阶平、鲍元奇、孟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级烹调油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high grade cooking oilGB/T17757—1999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级烹调油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用植物油制成的高级烹调油。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5524—1985植物油脂检验扦样、分样法GB/T5525一1985植物油脂检验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鉴定法GB/T5526—1985
5植物油脂检验比重测定法
GB/T5527—1985
5植物油脂检验折光指数测定法bzxZ.net
GB/T5528—1985
GB/T5529—1995
GB/T5530—1998
GB/T5532—1995
GB/T5534—1995
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植物油脂检验杂质测定法
动植物油脂酸价和酸度测定
植物油碘价测定
动植物油脂皂化值测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5—07批准1999—10—01实施
GB/T17757—1999
GB/T5535.1—1998
(第一方法)
动植物油脂不皂化物测定第1部分:乙醚提取法动植物油脂不皂化物测定第2部分:已烷提取快GB/T5535.2—1998
GB/T5538—1995油脂过氧化值测定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15197—1994精炼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T17374—1998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GB/T17756—1999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高级烹调油highgradecookingoil植物毛油经精炼经成气味、滋味良好、色浅、高烟点的油脂产品,适用于烹调和其他需要较高质量油脂的场合。4技术要求
4.1特征指标:相对密度、折光指数、碘价、皂化价、不皂化物。对于明示某单一品种的高级烹调油的特征指标,应符合对应油脂品种标准的规定。
4.2质量指标见表1。
透明度
气味、滋味
色泽(罗维朋比色槽133.4mm)
水分及挥发物,%
杂质,%
酸价,mgKOH/g
过氧化值,meq/kg
烟点,℃
4.3卫生指标:按GB15197的要求执行。指标
澄清、透明
气味,口感良好
4.4本产品中添加抗氧化剂及其他添加剂应符合GB2760的要求。4.5本产品中不得掺有非食用油、矿物油等。5试验方法
相对密度:按GB/T5526规定的方法测定。5.2
折光指数:按GB/T5527规定的方法测定。5.3
碘价:按GB/T5532规定的方法测定。皂化价:按GB/T5534规定的方法测定。不皂化物:按GB/T5535.1~5535.2规定的方法测定。5.5
透明度:按GB/T5525一1985中第1章规定的方法测定。气味、滋味:按GB/T5525一—1985中第3章规定的方法测定。色泽:按GB/T5525一1985中第2章规定的方法测定。水分及挥发物:按GB/T5528规定的方法测定。5.10
杂质:按GB/T5529规定的方法测定。5.11
酸价:按GB/T5530规定的方法测定。两次测定允许差不超过0.04mg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5—07批准1999—10—01实施
GB/T17757—1999
KOH/g,求其平均数,即为测定结果,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二位。5.12过氧化值:按GB/T5538规定的方法测定。5.13烟点:按GB/T177561999中附录B(标准的附录)的方法测定。5.14卫生指标的测定:按国家规定的有关卫生标准方法执行。6检验规则
6.1抽样:抽取检验用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通过抽样检验能够真实地反映该批产品的质量状况。
6.1.1标准食用油桶(200L)装、油池、油罐、车槽装抽样方法按GB/T5524的要求执行。
6。1.2小包装检验样品的抽样方法:在库房的对称位置随机抽取同批小包装油(500mL~5mL装)各1桶(瓶);在市场货架随机抽取同批小包装油1桶(瓶)。抽取检验样品,摇匀,分别取检验用样品。6.2产品出厂(交货)必须按第4章进行出厂交收检验,其中卫生指标允许定期抽检。检验样品应妥善保存一个月,以备复验。6。3设备初次生产或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要对产品进行型式检验。6.4产品质量在保质期内应符合第4章的技术要求。当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样品应提交国家公认的权威仲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结果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
6.5判定规则:在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就不能使用高级烹调油的名称。6.6卫生指标检验不符合GB15197规定的,禁止生产与销售。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7。1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及要求。7.2销售包装应符合GB/T17374的规定及要求。7.3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7.4包装容器必须专用、清洁、干燥和密封,应符合食品卫生和安全要求。7。5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和避光处。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同库存放。7:6运输要注意安全,防止日晒、雨淋、渗漏、污染和标签脱落。散装运输要用专车,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5—07批准1999—10—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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