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能源和热传导工程>>核能工程>>27.120.30裂变物质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环境保护综合>>Z05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7, 字数:9千字
标准价格:8.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3-08-30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矿冶部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设施退役的程序,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环境管理等的一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所有退役的铀矿冶设施,对非铀矿冶设施,其放射性物质含量超过有关标准规定的退役,应参照执行。 GB 14586-1993 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GB14586-1993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GB 14586-93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设施退役的程序、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环境管理等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退役的铀矿冶设施,若非铀矿冶设施的放射性物质含量超过有关标准规定的限值,也应参照执行。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设施退役的程序、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环境管理等的一般要求。退役后的设施需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减少放射性污染对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危害。
2 引用标准
GB 8703《辐射防护规定》
EJ 432《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
3 术语
3.1 铀矿冶设施
具有一定规模的从事矿开采、选冶的场地、设备、构筑物、建筑物等设施。包括从天然矿石中每年获得超过10kg铀的实验设施及场所。
3.2 退役
对永久终止运行的铀矿冶设施进行善后处理,确保工作人员和公众免受残留放射性的照射和其他潜在危害。
3.3 废物处置
将固体废物放置在尾矿库、废石场、采空区或其他指定场所处理,不再回收。包括废气和废水的控制排放。
3.4 稳定化
通过有计划的处理和处置废石场、尾矿库,确保长期稳定,防止自然力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塌陷和流失,从而避免环境污染。
3.5 安全分析
对一项准备实施的活动进行的风险分析与计算。
3.6 废石
自矿坑中运出的无回收价值的低品位铀矿料。
3.7 尾矿
选矿过程中废弃的矿石残余,通常为矿砂和矿泥。
3.8 尾矿库
专门用于沉淀、贮存尾矿浆中的矿砂和矿泥的设施。
3.9 氢析出率
单位时间内,单位面积界面析出到空气中的氢的量。
4 退役环境管理程序
退役的环境管理程序包括:
a. 提出退役申请;
b. 编制治理方案,并进行环境预评估;
c. 组织设计和实施;
d. 工程竣工验收;
e. 退役设施的移交与长期监护。
5 申请和审批
5.1 退役前,设施单位需向主管部门提出退役申请报告,通常在三年内完成退役。
5.2 退役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5.2.1 退役设施的名称、性质、类别、规模、服务年限及终止运行时间。
5.2.2 退役后去污处理剩余的污染源种类、数量及放射性活度。
5.2.3 描述被污染的构筑物及生产场所的污染水平。
5.2.4 根据去污后的达标情况,论述是否为限制使用的退役,并进行环境影响分析。
5.3 设施退役单位需提交退役方案,并进行最优化分析。
5.4 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退役报告和环境整治方案进行审批。
6 实施
6.1 污染设备的处置
污染设备、废旧器材需进行去污处理,确保其放射性污染度符合相关标准。
6.2 矿井
6.2.1 矿井的坑口、井口必须采取永久性密封措施,确保牢固且无渗漏。
6.2.2 对可能发生塌陷或崩落的地区进行治理,并采取必要支护措施。
6.2.3 对有可能涌水的矿井,应采取防止水污染的措施。
6.3 露天采矿场
6.3.1 露天采矿场的边坡应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滑坡。
6.3.2 对边坡的治理措施应确保不发生崩塌或滑坡,确保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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