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6290-199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6290-1999
中文名称:夹扭钳和剪切钳通用技术条件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9-05-02
实施日期:1999-01-02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71359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机械制造>>手持工具>>25.140.30手动工具
中标分类号:机械>>工艺装备>>J47手工工具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16067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5, 字数:5千字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2004-04-04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6-04-17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钳子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
归口单位:全国五金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夹扭钳和剪切钳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夹扭钳、剪切钳、夹扭剪切两用钳,不适用于带电作业和抗静电的钳子。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可不受本标准限制。 GB/T 6290-1999 夹扭钳和剪切钳通用技术条件 GB/T6290-1999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GB/T62901999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5743:1988《夹扭钳和剪切钳通用技术条件》,对GB/T6290-1986《夹扭钳和剪切钳通用技术条件》进行修订。本标准在1986年版的基础上作了少量修改,并将GB/T6292-—1986《夹扭钳和剪切钳检验规则》的内容修改后,列入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T6290—1986,GB/T6292—1986。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工具五金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工具工业研究所:参加起草单位:四川绵阳工具厂、北京电讯工具厂、安徽工具总广、江苏省金鹿集团公司、浙江省万达工具有限公司、无锡市红星刀剪厂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美、陈安新、王如洁、程宜平、邵学海、陈富强。113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扭钳和剪切钳通用技术条件免费标准bzxz.net
Pliers and nippers-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GB/T 6290--1999
neq 1S0 5743:1988
代替GB/T6290-1986
GB/T6292—1986
本标准规定了夹扭钳和剪切钳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夹扭钳、剪切钳、夹扭剪切两用钳,不适用于带电作业和抗静电的钳子。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可不受本标准限制。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2828—19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T5305-1985手工具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GB/T6291—1999夹扭钳和剪切钳试验方法3技术要求
3.1钳柄
钳柄的形状应以捏握舒适为原则,并根据用途或使用者的要求施以相应的表面处理。3.2钳头
钳头应能灵活地闭合或撑开,在不大于18N的作用力下,其撑开角度应不小于22°。3.3钳口
3.3.1除圆嘴钳外,所有钳子的夹持面硬度应不低于44HRC。3.3.2钳子的嘴顶应平整,除水泵钳外,所有钳子的嘴顶偏摆量不得超过0.20mm;钳头长度大于60mm的钳子,其嘴顶偏摆量不得超过钳头长度的0.5%。3.3.3所有剪切钳和夹扭剪切两用钳,在紧握钳柄的状态下,其刃口缝隙不得大于0.05mm。3.4表面
3.4.1钳体表面不应有裂纹、毛刺、凹坑和锈迹等缺陷。3.4.2钳体外形应匀称、平整致。3.4.3钳体表面上的商标应清晰、端正,且不易消除。4试验方法
夹扭钳和剪切钳的试验方法按GB/T6291的规定进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5-28批准111
1999-12-01实施
5检验规则
GB/T 6290—1999
5.1每个检查批应由同型号、同等级、同种类且生产条件相同的产品组成。产品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后方可出。
5.2交收检验按GB/T2828规定的二次抽样方案进行。5.3产品的不合格分类、检验项目、合格质量水平(AQL)(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品数)和检查水平(IL)按表1规定。
表1不合格分类、检验项目、合格质量水平(AQL)和检查水平(IL)不合格分类及分组
检查项目
抗弯强度试验
扭力试验
剪切性能试验
夹持面硬度试验
剪切有色金属丝试验
尺寸检验
嘴项偏摆量检验
刃口缝隙检验
嘴项缝隙检验
灵活度检验
表面质量检验
合格质量水平(AQL)
5.4对交收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及试验后破坏的样品,制造厂应予调换,5.5经检验拒收的批产品,可由制造厂重新分类或修整后,再提交验收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按GB/T5305的规定执行。检查水平(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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