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9052.1-1998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石油及相关技术>>燃料>>75.160.30气体燃料
中标分类号:石油>>石油、天然气>>E24天然气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15289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6, 字数:7千字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1998-12-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8-04-21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华北石油勘探设计院
归口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田生产的液化石油气的技术条件,该液化石油气适用于作工业及民用燃料。 GB 9052.1-1998 油气田液化石油气 GB9052.1-1998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GB 9052. 1—1998
本标准是对GB9052.1--88的修订,非等效采用ASTMD1835—91&液化石油气》。本修订主要有如下变更:
1.对引用标推进行了清理、补充,引用了最新版本;2.产品分类商品丙、丁烷混合物中取消了冬用、夏用两种:3.技术要求项目中增加了密度;残留物要求中增加了油溃观察:补充了密度、蒸气压允许采用的计算方法。
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9052.188。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规划设计总院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华北石油勘察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恒秘。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8年4月21日。17bZxz.net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油气田液化石油气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of oil and gas fieldGB 9052. 1-1998
代替GR9052.1-88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田生产的液化石油气的技术条件,该液化石油气适用于作工业及民用燃料。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客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
GB5842--86液化石油气钢瓶
GB/T6602—89液化石油气蒸气压测定法(LPG法)GB11518—89车间空气中液化石油气卫生标准GB/T12576-~1997液化石油气蒸气压和相对密度及辛烷值计算法GB14193—9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5380-94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SH/T0221一92液化石油气密度或相对密度测定(压力密度计法)SH/T0230—92液化石油气组成测定法(色谱法)SH/T0232--92液化石油气铜片腐蚀试验法SH0233-92液化石油气采样法
SY5985-94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SY/T7508一1997油气田液化石油气中总硫的测定(氧化微库仑法)SY/T7509-1996液化石油气残留物测定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液化石油气liquefied petroleum gas(LPG)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分的液态石油产品,一般有商品丙烷、商品丁烷和商品丙、丁烷混合物,3.2商品丙烷 commercial propane主要由丙炳和少量的丁烷及微量乙烷组成,适用于使用时要求高挥发性的产品。3.3商品丁烷烧commercial butane主要由丁烷和少量的丙烷及微量戊烷组成。适用于使用时要求低挥发性的产品。3.4商品丙、丁烷混合物commercial PBmixtures主要由丙烷、丁烷及少量的乙烷和戊烷组成,适用于使用时要求中挥发性的产品。国家质量技术监警局1998-06-17批准1
1998-12-01实施
4技术要求
4.1产品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GB 9052. 1—1998
表1油气田液化石油气技术要求
37.8℃时蒸气压(表压),kPa
组分%
丁烷及以上组分
戊烷及以上组分
残留物
1u0mL蒸发残留物mL
油溃观察
密度(20℃或15℃),kg/m2
铜片腐蚀、级
总硫含量,10-6
游离水
不大于
不大于
不太于
不大于
不大于
不大于
商品丙烷
质量指标
商品丁烷
商品丙、丁烷混合物
1)蒸气压也允许用GB/T12576方法计算,但在仲裁时必须用GB/T6602测定。2)密度也允许用GB/T12576方法计算,但在仲裁时必须用SH/T0221测定。试验方法
GB/T6602!
SH/T 0230
SY/T 7509
SH/T 02212)
SH/T0232
SY/T 7508
4.2为了确保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当液化石油气中不含有可觉察的臭味时,应加入具有明显臭味的硫醇、硫醚或含硫化合物配制的加臭剂。5取样
液化石油气取样按SH0233进行。6检测规则
6.1生产检验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按表1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全面检验:)新建装置投产或主要工艺流程、设备和气源变更及停产检修后再投产时:b)正常生产中,定期或积累一定基(如满罐)时;)出厂检验与上次全面检验结果有较大的差异时。6.2出厂检验
液化石油气出厂检验是在产品出售交接时进行的检验。应按下列规定进行:a)发货时,供方应对所发产品储罐或供需双方商定交接处取样,按组分、蒸气压、密度或合同规定项目进行检验,并向需方提交出厂合格证。b)收货时,需方有权抽检收到的产品质量,如发现产品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合同要求时,可提出复检,保留样品及分析结果,并请仲裁单位裁决。7标志、包装、储存、运输
7.1液化石油气必须装入液化石油气储罐或液化石油气专用钢瓶储存。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设计。制造、19
GB9052.1—1998
使用及维修必须符合GB150的规定和遵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颁发》的要求。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符合GB5842和GB15380的规定及遵守GB14193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动部赖发!的要求,
7.2液化石油气储罐必须设在储罐区。储罐应有符合规定的标志和标牌。储存场所应设\易燃物品”、“严禁烟火”等,醒目的标志牌。7.3液化石油气运输方式可采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钢瓶槽车、专用轮船和管道输送。7.3.1铁路罐车运输必须执行《液化气体铁路车安全管理规程》(化工部颁发)的要求。7.3.2汽车罐车运输必须执行液化气体汽车车安全监察规程》劳动部颂发》的要求。7.3.3钢瓶汽车槽车运输必须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动部颁发)的要求。不应用钢瓶汽车槽车长途运输液化石油气。
8交货验收
8.1供需双方和运输部门应保证提供清洁、符合有关规定的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及轮船,并按规程进行检查。如不合格,提供单位必须负责清洗或调换合格的罐车及船舱。如遇到对容器的合格程度有异议时,一律不装。
8.2供需双方应按本标准6.2规定进行出厂检验,不合格时,不得发货。8.3留样
8.3.1供需双方交接验收后,液化石油气运输和储存中发生有关质量问题意见分歧,可在交接时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留样(不少于10kg),作为仲裁检验凭证。8.3.2留样钢瓶必须清洁、无残液。标签应注明生产厂、发货地址、发货单位、样品名称、样品合格证号、取样地点、日期、取样人姓名。留样钢瓶必须由供需双方共同签封方能有效。8.3.3样品必须保存在阴凉、干燥、避光的房间。保留期一般为三个月,在保留期内要保持签封完整无损。
9安全与健康要求
9.1本产品在生产,储存及使用的整个过程中,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遵守SY5985的规定。9.2生产,储存及使用本产品的厂房内应注意通风。按GB11518要求,空气中液化石油气的最大浓度不得超过1000m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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