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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01/T 0343.2-2021

中文名称: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指南 第2部分 行政监管

所属省份: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1-09-15

实施日期:2021-10-15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466.67 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7.040

中标分类号:X0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田晓祥、黄雄伟、陈志强、王姣斐、吕丹峰、胡坚、陶菲、杨芸芸

起草单位: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塘新区分局、中国计量大学、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DB3301/T0343.2—2021《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指南 第2部分:行政监管》。内容涵盖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的准入与退出机制、检查要求(包括双随机、监督检查、执法检查等)、检验检测规范以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查的具体指导。适用于杭州市各区县食品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为监管人员和食品企业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引和管理依据。

部分标准内容

ICS 67.040
CCS X 00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 0343.2—2021

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指南
第2部分:行政监管

Food prod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guide—
Part 2: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2021-09-15 发布
2021-10-15 实施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为DB3301/T 0343的第2部分。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塘新区分局、中国计量大学、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田晓祥、黄雄伟、陈志强、王姣斐、吕丹峰、胡坚、陶菲、杨芸芸。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准入与退出、检查、检验检测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查等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各区县食品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301/T 0343.3—2021 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指南 第3部分:风险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准入与退出

4.1 准入

4.1.1 准入原则

食品生产许可应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准入权限要求见附录A。

4.1.2 准入要求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b)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c) 具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d)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e)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1.3 准入核查

4.1.3.1 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应按照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4.1.3.2 现场核查应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
4.1.3.3 核查人员应不少于二人,核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核查人员应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4.2 退出

4.2.1 自主注销

食品生产企业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4.2.2 依法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并在网站进行公示:
a) 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b) 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c) 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d) 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e)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4.2.3 依法吊销

4.2.3.1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b)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c)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d)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f)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g)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h)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i)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j)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k)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l)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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