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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05/T 1099-2023

中文名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

所属省份: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3-12-21

实施日期:2023-12-28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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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3.080.99

中标分类号:A20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部分标准内容

ICS 03.080.99 CCS A20 DB3205 苏州市地方标准 DB3205/T 1099—2023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 Work norms of community rehabilitation services for mental disorders 2023-12-21发布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2023-12-28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苏州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明德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广济医院、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苏州大学社会学院、苏州明德社会工作发展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海明、张欣欣、陈欣、芮静珈、高文钣、严强、石波涛、刘助民、高云、袁念、王盛青、孙宁、李秀岭、王坤、朱会参、周如南、周菲、范志杰、陈慧慧、郭丽萍、范伟、吕丽君、单世迪。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4.1 机构设置 4.2 场所要求 4.3 人员要求 5 服务对象 5.1 直接服务对象 5.2 间接服务对象 6 服务内容 6.1 医疗康复服务 6.2 社区支持服务 6.3 就业指导服务 7 服务流程 7.1 对象接收 7.2 需求调研 7.3 服务实施 7.4 服务评估 7.5 结案及转介 8 服务监管 8.1 监管对象 8.2 监管主体 8.3 监管原则 8.4 监管要求 8.5 成效评估 附录A(资料性)家庭档案表 附录B(资料性)镇(街道)精神康复日间康复站入站协议书 附录C(资料性)个体康复服务计划 附录D(资料性)苏州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项目评估表 参考文献 前言 DB3205/T 1099—2023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苏州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明德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广济医院、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苏州大学社会学院、苏州明德社会工作发展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海明、张欣欣、陈欣、芮静珈、高文钣、严强、石波涛、刘助民、高云、袁念、王盛青、孙宁、李秀岭、王坤、朱会参、周如南、周菲、范志杰、陈慧慧、郭丽萍、范伟、吕丽君、单世迪。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基本要求、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管理及监管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精神障碍 mental disorder 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3.2 社区康复服务 community rehabilitation service 以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为实施平台,为精神障碍人员提供就近便利的,以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并最终回归社会为目的的多学科、多专业融合发展的一项综合社会服务。 4 基本要求 4.1 机构设置 承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机构应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 4.2 场所要求 4.2.1 应具有相对独立、固定、靠近居民生活区的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 4.2.2 应选址在交通便利、周边无有毒、无易燃易爆产品生产和储存的场所。可依托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托养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乡社区服务机构等进行场所设立。 4.2.3 应配备无障碍设施,并在重点区域统一安装内部监控系统。 4.2.4 应设置多功能室、技能培训室、心理咨询室、安全室、辅助性就业区、办公室、餐厅、卫生间,宜设置阅览室、休息室、厨房、档案室等功能区域,场所布局合理,功能区分明确,相关区域可复合利用。 4.2.5 应配置满足基本服务需要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基本生活设备、心理干预设备、精神康复训练设备及办公设备。其中精神康复训练设备应包括精神运动康复设备、认知训练设备、音乐治疗设备等。 4.3 人员要求 4.3.1 配备要求 应组建专业服务团队,配备不少于2名全职专业人员,其中1名为管理人员;另外应不少于1名驻点精神科医生;应配备至少1名能满足督导培训需要的督导顾问,宜配备康复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 4.3.2 资质要求 配备人员应具有以下资质: a)服务团队人员应接受过相关培训,持有与岗位相适应的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康复师、精神科医生、护士等专业资格证书。从业期间每年接受不少于2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政策法规、工作规划、管理制度以及心肺复苏、症状识别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b)管理人员应具备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3年以上管理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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