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2899-1991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13.310犯罪行为防范
中标分类号:综合>>社会公共安全>>A91安全防范报警系统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归口单位: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是设计、制造及检验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的基本依据。本标准适用于应用电磁原理设计制造的手持式金属探测器。 GB 12899-1991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 技术条件 GB12899-1991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
技术条件
Specification for hand-held metal detectors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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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是设计、制造及检验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应用电磁原理设计制造的手持式金属探测器。2引用标准
(iB2423.1电T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GB2423.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GB 2423.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Ea;冲击试验方法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Ed:自由跌落试验方法GB2423.10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Fc:振动(正弦)试验方法电子测量仪器电磁兼容性试验规范静电放电敏感度试验电子测量仪器电磁兼容性试验规范辐射敏感度试验GB6833.5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通用技术条件
3术语
3.1金属探测器metaldetector
用于鉴别非金属物中是否隐藏有金属物的探测仪器3.2手持式金属探测器hand-heldmetaldetector能撑在手中进行操作,检查人身和小件行李、包衰内有无金属物的探测器。3.3探测距离detectionrange
对给定的金属样品能作出反应的最大距离。3.4误报警falsealarm
被探测对象中没有金属物,由于探测器本身的原因而发出的报警。3.5满报警missingalarm
在探测距离内,被探测对象隐藏有金属,而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没有发出报警信号。4技术要求
4.1外观及机械结构要求
4.1.1外观要求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的外形尺寸应与图纸相符;b、塑料外壳应无裂纹、缺料、失色、划痕等缺陷,探头表面应光滑;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05-05批准1992-01-01实施
c.各种标志应清晰,牢固。
4.1.2机械结构要求
GB12899
9—91
4.1.2.1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的结构应便于维修和电池装卸(在电池安装位置处应有极性标志)。4.1.2.2控制及调节机构应灵活;探头安装牢固、可靠;手握部分手感良好。4.1.2.3外壳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刚度。外壳应能承受49N的力及2.65J冲击强度试验而不产生永久变形和损坏。
4.2性能要求
4.2.1功能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在探测距离内应能对一定大小的金属物作出反应。4.2.2探测距离
在正常大气条件及施加额定电压下,按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操作;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对一个直径为20mm钢球的探测距离应分别不小于:A档:70mm
B档:90mm
C档:120mm
4.2.3报警指示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在探测到金属物时应立即发出声或光报警。4.2.4电源要求
4.2.4.1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应采用电池供电方式,其工作电压范围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4.2.4.2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应有电源工作状态指示。4.2.4.3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在其工作电压下降到规定值的下限时,应给出欠压告警指示,此时探测距离下降不超过额定值的25%。
4.2.4.4电池容量应能保证于持式金属探测器以警戒状态和报警状态10:1的比例连续工作8h,不出现欠压告警。
4.2.5工作电流要求
在额定电压下,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的工作电流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4.3环境适应性要求
4.3.1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根据其使用环境的严酷程度分为1、I两组:1组:10~~+55℃
I组:—25~+55C
在此温度及相对湿度不大于95%的工作环境下,应能正常工作。4.3.2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对湿度、振动、冲击等的适应性要求应符合GB10408.1中的4.3.1条1组或I组的规定。试验后探测距离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4.3.3手持金属探测器自由跌落后应能正带工作,且元器件无松动、位移和损坏,机壳不变形。4.4稳定性要求
4.4.1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在不作任何调整的情况下,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应能稳定可靠地工作。探测距离的变化不超过20%,且不出现误报警和漏报警。4.4.2.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的稳定T.作时间分为A,B,C三类。产品的指标不应低于A类。A类.lh
B类:4h
C类:8h
4.5抗干扰要求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的静电放电敏感度要求及辐射敏感度要求应分别符合GB6833.3及GB6833.5规定的要求。
4.6可靠性要求
GB12899-91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分为A、B,C三级,产品的指标不应低于A级。
A级:1000h
B级:5000h
C级:10000h
5试验方法
5.1试验条件
除气候环境适应性外,其余试验均在下述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环境温度:15~35℃;
相对湿度:45%~75%;
大气压力:86106kPa。
5.2外观及结构性能检验
5.2.1外观检查
用卡尺等量具对照图纸检验外形尺寸、目视检查外观、用手检验控制机构等均应符合4.1.1、4.1.2.1和4.1.2.2条的要求。
5.2.2机械结构检验
5.2.2.1外壳抗压强度试验
将受试样品放平,在外壳的水平面的中央放一个直径为135mm的钢质半球,球面朝下作用60士2s,试验后进行检查,应符合4.1.2.3条的要求。5.2.2.2外壳抗冲击强度试验
将受试样品放平,用一个直径为50.8mm的钢球,从0.5m的高度垂直自由落下冲击在外壳表面上。冲击试验后,进行检查,应符合4.1.2.3条的要求。5.3性能试验
5.3.1功能试验
对受试样品施加额定电压,按产品说明书进行正常工作,分别对不同性质的金属进行探测,应符合4.2.1条的要求。
5.3.2探测距离试验
对受试样品施加额定电压,将探头最灵敏的部位垂直地对着一直径为20mm的光滑钢球(轴承钢)由远至近地移动,直至发出报警信号时停止,记下探头与金属球之间的距离。此试验反复进行3次,取其最小值。结果应符合4.2.2条的要求。
5.3.3报警指示检查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对着金属物体进行探测,结果应符合4.2.3条的要求。5.3.4电源检查
5.3.4.1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的工作电压及电源工作状态指示应符合4.2.4.1及4.2.4.2条的要求。5.3.4.2用可调直流稳压电源给手持式金属探测器供电,并改变其工作电压,当电压下降到规定值的下限值时,应符合4.2.4.3条的要求。5.3.4.3装上新电池,开启电源开关,使探测器在警戒状态保持10min,然后使探测器报警1min,再转入警戒状态,连续循环8h。试验结束后,应符合4.2.4.4条的要求。5.3.5工作电流测试
GB12899-91
用精度为0.5级,量程为1.5倍于额定值的电流表监测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工作电流,结果应符合4.2.5条的要求。
5.4环境适应性试验
5.4.1环境适应性试验时,将电池装入整机,与整机一起考核。5.4.2气候环境适应性试验项目与试验方法见表1。表1
试验项目
高温Bh
恒定混热Ca
低温Ab
试验方法
+55±2℃,2h
+40±2C.93±%RH48h
—10±3℃
—25±3℃
5.4.3机械环境适应性试验项目与试验方法见表2。表2
试验项目
娠动Fc
冲击Ea
自由跌落Ed
5.5稳定性试验
严酷程度
扫频:10~55Hz(正弦振动)
报幅:0.35mm
速率1倍频程/min
方向:X.Y、z三个输向各振30min峰值
加速度:150m/s
持续时间:11ms
冲击脉冲:半正弦波
冲击方向:X,Y、Z三个轴向,每个方向各三次(总共18次)
高度1000mm,在任意四个方面各自由跌落1次,跌落在5cm厚的硬质木板之上
试验方法
GB2423.10
检查项目与方法
每项试验结束后,立即按
4.2.2条的要求进行检查,但需在保持试验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允许探测距离有±25%的变化
检查项目与方法
每项试验结束后,进行外观与功能检查
试验全部结束后,应符合4.1.1
条、4.2.1条、4.2.2条和4.2.3条的要求
经初始检测的样品,用直流稳压电源施加额定电源电压,在警戒状态下按4.4条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期间至少进行二次功能检查。试验结果应符合4.4条的要求。5.6抗干扰试验
试验样品分别在警戒状态和报警状态下按GB6833.3及GB6833.5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不出现误报警和漏报警。
5.7可靠性试验
试验样品按GB10408.1中5.10条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应符合4.6条的要求。6检验规则
GB12899--91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的检验规则应符合GB10408.1中第6章的规定,而检验项目、试验顺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不合格分类,按表3规定。表3
不合格
检验项目
外观检验
机械结构检验
功能试验
探测离试验
报警指示检查
电源检查
工作电流测试
高温试验
恒定湿热试验
低温试验
振动试验
冲击试验
自由跌落试验
稳定性试验
抗干扰试验
可靠性试验
技术要求
注:“()\表示必须进行检验的项目;“·\表示只做5.3.4.2条规定的试验。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试验方法
鉴定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10408.1中第7章的规定。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公安部第三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主要起草人李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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