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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T 643-2016

中文名称: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对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许可

所属省份: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6-06-20

实施日期:2016-06-22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1.72 M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3.106

中标分类号:A0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梁冀斌、王子平、李颖

起草单位: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天津市公共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市级、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郊区县对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许可操作,也是行政审批部门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上操作的依据亦可对行政相对人办理提供指导DB12/T643-2016标准规范了天津市对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许可的行政许可操作规程,包括术语和定义、审批主体、业务主管部门、事项名称、审批类别、依据、办理程序、时限、收费及效能投诉要求,适用于各区行政审批部门操作。

部分标准内容

ICS03.160A00 DB12/T643—2016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2016-06-22 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提出并归口,主要起草单位为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主要起草人包括梁冀斌、王子平、李颖。本标准于2016年6月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许可操作的术语和定义、行政审批主体、业务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类别、依据、审批程序、时限、收费及效能投诉等要求。适用于天津市市级、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及郊区县对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许可操作,也是行政审批部门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上操作的依据,同时可为行政相对人办理提供指导。本标准应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公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DB12/T629-2016。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适用所注日期版本,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适用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 3 术语和定义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总则 DB12/T629-2016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行政审批主体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及郊区县行政审批局是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许可的行政审批主体。 5 业务主管部门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是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许可的业务主管部门。 6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6.1 事项:对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许可。 6.2 子项:不设子项。 6.3 类型:不设系统办理类型。 7 审批类别 根据 DB12/T629-2016 规定,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许可属于普通类审批。 8 依据 8.1 设定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修订)第17条;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15条。 8.2 其他依据: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有效的国务院、国家部委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办理环节应明确依据及条款,包括: - 申请条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7条; - 申请材料:《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5条; - 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5条; - 行政许可适用范围:《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条; - 不涉及现场踏勘、审图、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等环节。 9 办理程序 9.1 实施权限: - 9.1.1 市级权限:外环线范围内的申请。 - 9.1.2 自贸试验区权限:适用于自贸试验区行政审批范围内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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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 643-2016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对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许可 DB12/T 643-2016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对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许可 DB12/T 643-2016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对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许可 DB12/T 643-2016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对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许可 DB12/T 643-2016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对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