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1/448-2009
中文名称:食用畜禽血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所属省份: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9-06-04
实施日期:2009-10-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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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67.020
中标分类号:C53
标准简介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448-2009《食用畜禽血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规定了食用畜禽血产品的原料、辅料、质量安全要求、包装、标识、贮存、运输及检测方法。
部分标准内容
DB31/448-2009 食用畜禽血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备案号:25995-2009
上海市地方标准
发布:2009-06-04
实施:2009-10-01
发布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本标准第3.3.2条表2中的水分、蛋白质以及第9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均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提出,起草单位包括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上海市标准化研究院、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及上海爱森肉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皓、秦玉青、钟全斌、李洁、陈亚平、刘晔青。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畜禽血产品及其包装、标识、贮存、运输的卫生要求和检测方法。适用于以鸡、鸭、猪血为原料,通过加热、凝固等工艺制成的非直接入口食用畜禽血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修改单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 GB/T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 GB/T 5009.11 食品中无机砷的测定
-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 GB5461 食用盐
-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 质量安全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原料应来自非疫区健康畜禽,经宰前宰后检验和药物残留检验合格,屠宰后经卫生采集无污染的新鲜畜禽血。
3.1.2 采血时应对采血工具和容器进行消毒,采血过程保持清洁卫生,防止原料血在采集过程中受到污染。
3.2 辅料要求
3.2.1 食盐应符合GB5461规定。
3.2.2 水应符合GB5749规定。
3.3 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3.3.1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下表要求:
- 色泽:红棕色,有光泽
- 气味:有食用畜禽血的特有血腥气味,无异味
- 口感:细腻而爽滑
- 组织状态:呈凝固状、有弹性,允许有气孔,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 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下表要求:
- 水分:95%
- 蛋白质:4%
- 铅(以Pb计):0.2 mg/kg
- 无机砷(以As计):0.05 mg/kg
3.3.3 微生物指标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不得检出。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要求。
4.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GB2760规定。
4.3 禁止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5 包装
产品包装容器与材料应符合相应卫生标准和相关规定,防止有毒有害物污染。
6 标识
预包装畜禽血产品应按GB7718规定进行标识。
7 运输
7.1 运输工具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车内清洁卫生。
7.2 产品不得与不洁物品及有毒有害物质混装。
7.3 裸装产品运输过程中应加盖,防止污染。
8 贮存
预包装畜禽血产品应置于8℃以下环境中贮存与销售。裸装产品应盛放于清洁、符合卫生要求的容器内,并置于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冷水中(温度8℃以下)销售。
9 检测方法
9.1 感官指标
取食用畜禽血样品100g于白色瓷盘中检测:
- 色泽:目测
- 气味:嗅觉
- 组织状态:手触、目测
- 口感:煮熟后品尝
- 杂质:手触、目测
9.2 理化指标
- 水分:按GB/T5009.3测定
- 蛋白质:按GB/T5009.5测定
- 铅:按GB/T5009.12测定
- 无机砷:按GB/T5009.11测定
9.3 微生物指标
按GB/T4789.4、GB/T4789.5、GB/T4789.10规定方法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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