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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761-2001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4761-2001

中文名称: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2001-01-03

实施日期:2004-07-01

作废日期:2001-04-16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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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空气质量>>13.040.50移动源排放限值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64流动污染源排放标准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被GB 18352.2-2001代替

采标情况:96/69/EC MOD 98/77/EC NEQ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17609

页数:81页

标准价格:37.0 元

出版日期:2004-04-10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排气排放、曲轴箱气体排放、蒸发排放的限值,以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怠速时一氧化碳排放、曲轴箱气体排放、装点燃式发动机车辆蒸发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的老化试验的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 装点燃式发动机的所有车辆; 至少有四个车轮的装压燃式发动机的M1和N1类的所有车辆; 不适用于整备质量小于400kg或设计速度小于5Okm/h的车辆。 GB 14761-2001 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GB14761-2001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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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13.040.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4761—2001
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for emissions of pollutants from motor vehicles2001-01-31发布
2004-07-01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GB14761—2001
引用标准
试验分类
车辆型式认证试验及要求
型式认证扩展Www.bzxZ.net
生产一致性
低功率车辆
执行日期
附录A(标准的附录)
附录B(标准的附录)
附录C(标准的附录)
附录D(标准的附录)
附录E(标准的附录)
附录F(标准的附录)
附录G(标准的附录)
附录H(标准的附录)
附录J(标准的附录)
附录K(提示的附录)
发动机的主要特征和与试验有关的资料试验结果报告
1型试验
1型试验
亚型试验
N型试验
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
急速时一氧化碳排放试验
曲轴箱气体排放试验
装点燃式发动机车辆蒸发排放试验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的老化试验V型试验
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I型试验的生产一致性检查判定方法参考资料
GB14761—2001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控制汽车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等效采用欧盟(EU)对指令70/220/E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汽车发动机排放污染大气的法律》进行修订的指令96/69/EC《修订指令70/220/E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汽车发动机排放污染大气的法律》。本标准技术内容完全采用了对指令70/220/EEC进行修订的指令96/69/EC的技术内容,以及参照采用了指令98/77/EC《技术进步适用于指令70/220/E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汽车发动机排放污染大气的法律》中关于燃气汽车部分的技术内容。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修改了I型试验排放限值;
修改了生产一致性检查方法;
增加了燃气汽车相关具体内容;对各附录中有关内容按照欧盟相关指令进行了修改。本标准只规定了新型车辆的型式认证和现生产车辆的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排放限值和测试方法,并且对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检查分别规定了执行日期,在执行日期之前,仍然执行GB14761一1999。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和附录J都是标准的附录。附录K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长春汽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拔民、尹德奎、方茂东、方达淳、何炜、张晖、孙
本标准于1993年12月首次发布,于1999年3月第一次修订。惠、陆红雨。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Limitsandmeasurementmethods
foremissions of pollutantsfrommotor vehiclesGB14761—2001
代替GB14761—1999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排气排放、曲轴箱气体排放、蒸发排放的限值,以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怠速时一氧化碳排放、曲轴箱气体排放、装点燃式发动机车辆蒸发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的老化试验的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
装点燃式发动机的所有车辆;
至少有四个车轮的装压燃式发动机的M和N类的所有车辆;不适用于整备质量小于400kg或设计速度小于50km/h的车辆。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15089—1994机动车辆分类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Mi、Ni、M2和Nz类车辆
GB/T15089中规定的车辆。
3.2发动机对燃料的要求
发动机通常使用的燃料类型:
(1)优质无铅汽油:符合H1的技术规格的优质无铅汽油;(2)优质柴油:符合H2的技术规格的柴油;(3)液化石油气(LPG):符合H3的技术规格的LPG;(4)天然气(NG):符合H4的技术规格的NG;3.3车型
机动车的类型,同一车型在下列主要方面应无差异:(1)C5.1规定的、根据基准质量确定的当量惯量;(2)A1和附录B规定的发动机和车辆特性。3.4基准质量
按附录C试验时,指车辆的“整备质量”加上100kg。3.5最大总质量
车辆制造广提出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01-31批准2004-07-01实施
3.6气体污染物
GB14761—2001
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用二氧化氮(NO,)当量表示)和碳氢化合物,假定碳氢比如下:a)汽油为C,H1.85;
b)柴油为C,H1.86;
c)液化石油气为C,H2.525
d)天然气为CH4。
3.7微粒污染物
按照附录C中描述的,在最高温度为325K(52C)的稀释排气中,由过滤器提取出来的排气成分。3.8排气排放
对点燃式发动机,指气体污染物排放:对压燃式发动机,指气体和微粒污染物排放。3.9蒸发排放
从车辆的燃料(汽油)系统蒸发损失的碳氢化合物,不同于排气排放的碳氢化合物。(1)燃油箱呼吸损失间换气损失):由于燃油箱内温度变化排放的磷氢化合物(用C,H-2.3当量表示)。
在车辆行驶
(2)热浸损失
表示。)
3.10发动机曲轴箱
段时间以后,静置车辆的燃料系统排放的碳氢化合物(用C,H2.20当量发动机的内部或外部空间,该空间通过内部或外部的通道与油底壳相连气体和蒸气可以通过该通S
道逸出。
3.11冷起动
临时加浓
3.12辅助起迈装
燃油混合气,便于起动发动机的装置/措施装置/措施
不通过加浓发动机的空气/燃油混合气,而辅助发动机起动的装置/措施,如:预热塞,改变喷油正时等。
3.13发动机持
对往复式活发动机,指标称的发动机扫过容积;对旋转活塞发动机,指每个活塞燃烧室的标称扫过容积的两倍。
“车辆尘整制整实排放和选发排放的装置。O
3.14污染控制装
4试验分类
按发动机对燃料的要求,分为排气排放、曲轴箱气体排放、蒸发排放和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等试验。按试验性质,分为型式认证试验和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4.1型式认证试验时,制造厂应提交一辆该车型的代表车辆,进行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试验4.2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时,从已经本标准型式认证试验合格的成批生产的车辆中任意抽取至少三辆,进行本标准第7章规定的试验。车辆型式认证试验及要求
车辆型式认证试验项目,见表1。2
型式认证试验
1型试验
【型试验
I型试验
N型试验
V型试验
认证扩展
汽油车
GB14761—2001
表1车辆型式认证试验项目
装点燃式发动机的M和N类车辆
LPG/NG车
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车辆,进行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车辆,进行进行
最大总质量不超
过3500kg的车
辆,进行
最大总质
不进行
3500kg的车辆,进
第6章
I型试
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
速时一氧化碳
排放试验
1型试
一1型试
轴箱气体排放试验
两用燃料车
仅对燃用汽油时进行
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的车辆,仅
对燃用汽油时进行
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的车辆,仅
对燃用汽油时进行
点燃式发动机车辆蒸发排放试验一N型试
V型试验污
化试验
号染控制装置耐久性的老售
5.1冷起动后排气
污染物排放限值
5.1.1最大总质片
型试验
不超过3500kg的所有车辆必须进行该项试验。装压燃式发动机的M1和N1类车辆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车
辆,进行
不进行
不进行
不进行
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车辆,进行
基准质量不超过2840kg的M2和
N2类车辆
5.1.1.1对于使用汽油和LPG或NG的两用燃料车辆,应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1型试验。5.1.1.2对于能燃用汽油和一种
燃料的车辆,如果汽油系统是仅用手紧急情况或起动用,且汽油箱加油量不可能超过
按燃用气体燃料来
L时,该车辆仅
规定的这
5.1.2按附录C
及称重方法进行测试
型试验
运转循环(市区循环(1部)+市郊循环(2部))、排气取样和分析、微粒的收集车辆型式认证型试验排放限值见表2。表2
基准质量
车辆类型
Rm≤1250
12501700氧化碳质量
Li+g/km
点燃式
发动机
1型试验排放限值
氢化合物十氮氧化物总质量
L2+g/km
压燃式
发动机
点燃式
发动机
非直喷压燃 直喷压燃式
式发动机
发动机
1)指车辆设计乘员数(含驾驶员)不超过6人,且车辆的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kg微粒质量
L3+g/km
非直喷压燃
直喷压燃式
式发动机
发动机
2)还包括设计上乘员数(含驾驶员)超过6人,或车辆的最大总质量超过2500kg但不超过3500kg的M类车辆3
5.1.4试验结果、试验次数与限值GB14761-2001
5.1.4.1试验应重复三次,每一项试验结果应乘以5.5.3中的劣化系数后,(其值分别以V1、V2、V3表示)应分别小于表2的限值。
5.1.4.2对于上述所提到的每种污染物而言,所测得的三次结果中,只要这三次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低于该条相对应车辆所规定的限值,允许有一次的值超过该限值,但不超过该限值的1.1倍。即使有一种以上的污染物(即一氧化碳排放量或碳氢化合物十氮氧化合物的总排放量或微粒质量)超过规定的限值,不管是发生在同一次试验中,还是发生在不同次的试验中都是允许的。5.1.4.3如果符合下面的条件,5.1.4.1中所规定的试验次数可以减少。5.1.4.3.1如果得到的每一种污染物或两种污染物排放量的和的结果,相对于限值,不大于0.70L(即V,≤0.70L),则只进行一次试验。5.1.4.3.2如果不满足第5.1.3.4.1条的要求,但每一种污染物或两种污染物排放量的和,相对于限值,满足:V≤0.85L,V+V2≤1.70L,V2L,则只需进行两次试验。5.2急速时一氧化碳排放限值——I型试验5.2.1试验对象: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装点燃式发动机的所有车辆。5.2.1.1对于使用汽油和LPG或NG的两用燃料车辆,应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I型试验。5.2.1.2对于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的车辆,如果汽油系统是仅用于紧急情况或起动用,且汽油箱加油量不可能超过15L时,该车辆仅对燃用气体燃料进行I型试验。5.2.2急速时一氧化碳排放限值。CO≤3.5%在制造厂规定的调整条件下。CO≤4.5%在附录D规定的调整范围内。5.2.3按本标准附录D所述的方法进行试验,以检查车辆是否符合5.2.2的要求。5.3曲轴箱气体排放限值—置型试验5.3.1试验对象:除装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外,第1章所述的所有车辆都应进行此项试验。5.3.1.1对于使用汽油和LPG或NG的两用燃料车辆,仅对燃用汽油进行亚型试验。5.3.1.2对于能燃用汽油和种气体燃料的车辆,如果汽油系统是仅用于紧急情况或起动用,且汽油箱加油量不可能超过15L时,该车辆仅对燃用气体燃料进行I型试验。5.3.2排放限值:曲轴箱通风系统不允许有任何曲轴箱气体排人大气中。5.3.3按本标准附录E所述的方法进行试验,以检查车辆是否符合5.3.2的要求。5.4蒸发排放限值—V型试验
5.4.1试验对象: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装燃用汽油的点燃式发动机车辆,但是对于使用汽油和LPG或NG的两用燃料车辆,仅对燃用汽油进行IV型试验。5.4.2排放限值:蒸发排放量小于2g/试验。5.4.3按本标准附录F所述的方法进行试验。以检查车辆是否符合5.4.2的要求。5.5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要求一V型试验5.5.1试验对象: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所有车辆,但是对于使用汽油和LPG或NG的两用燃料车辆,仅对燃用汽油进行V型试验。5.5.2按本标准附录G所描述的程序,在试验跑道上、或在道路上、或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80000km的耐久性试验。
5.5.3虽然在5.5.2中有规定,但允许制造厂选用表3中的劣化系数,以替代5.5.2所提出的试验。发动机类型
(i)点燃式发动机
(i)压燃式发动机
用于装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
GB14761—2001
表3劣化系数
化系数
HC+NOx
微粒1
在制造厂要求下,检验机构可在进行V型试验之前,应用上表的劣化系数进行I型试验。完成V型试验后,检验机构可以用V型试验中测得的劣化系数替代上表中的劣化系数,以修正记录在附录B中的型式认证试验结果。
5.5.4劣化系数既可用附录G规定的程序测定,也可采用表3中所示的值。此系数是用来确定是否满足5.1.3和7.1.1.1.1的要求。
5.6试验方法
5.6.11型试验
Ⅱ型试验
亚型试验
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见附录C。怠速时一氧化碳排放试验,见附录D。曲轴箱气体排放试验,见附录E。5.6.4
装点燃式汽油发动机车辆蒸发排放试验,见附录F。型试验-—
5.6.5V型试验一一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的老化试验,见附录G。6型式认证扩展
6.1关于排气污染物排放的扩展(I型和型试验)6.1.1基准质量不同的车型
在下列条件下,对于已批准认证的车型,可以扩展到仅与已批准认证车型在基准质量上有差异的车型。
6.1.1.1如果基准质量只要求使用相邻的较大二级或任何较小级的当量惯量,则认证可以扩展到该车型。
6.1.1.1.1对于车辆的设计乘员数(包括驾驶员在内)超过6人,或车辆最大总质量超过2500kg的M类车辆,以及N类车辆,如果须认证扩展车辆的基准质量所要求使用的当量惯量小于已批准认证车型所用的当量惯量,且已批准认证车型的污染物排放质量在须认证扩展车型的限值之内,则可以获得认证扩展。
6.1.2总传动比不同的车型
6.1.2.1在下列条件下,对已批准认证的车型,可以扩展到仅总传动比不同的其他车型。对于在I型试验中所使用的每一档位传动比,均须确定其比例:E= Vz_ Va
式中:V.和Va2分别为发动机转速为1000r/min下,已批准认证车型和要求认证扩展车型所对应的车辆速度。
6.1.2.2对于每一档位传动比,若E≤8%,则无须重复1型试验,即可获得认证扩展。6.1.2.3如果至少有一个档位的传动比E>8%,但每种档位下,传动比E≤13%,则应重做1型试验。但经过批准认证的主管部门的同意,可在制造厂选定的试验室内进行。试验报告应送交负责型式认证试验的检验机构
6.1.3基准质量和总传动比不同的车型5
GB14761—2001
在完全符合上述6.1.1和6.1.2条件下,则某一已批准认证的车型,可以扩展到仅在总传动比和基准质量不同的其他车型。
6.1.4说明
当某一车型按照6.1.1至6.1.3的规定获得认证扩展后,此认证不可再扩展到其他车型。6.2蒸发排放(N型试验)
6.2.1在下列条件下,对装蒸发排放控制系统的某一已批准认证的车型,可以进行扩展:6.2.1.1燃料/空气计量的基本原理必须相同。6.2.1.2燃油箱的形状,燃油箱和液体燃料软管的材料必须相同。必须试验同系列中截面和长度最坏的软管。不管不相同的油气分离器是否已经被负责型式认证试验的检验机构认可。燃油箱的容积差应在土10%以内。燃油箱呼吸阀的设定必须相同6.2.1.3贮存燃料蒸气的方法必须是相同的,如活性碳罐的型式和容积,贮存介质、空气滤清器(如果用于蒸发排放控制)。
于室的燃油容积差必须在 10 mL 以内。6.2.1.4化油器浮
6.2.1.5脱附贮存燃料蒸气的方法(如空气流量,启动点或运转循环中的脱附容积)必须相同。6.2.1.6化油器的密封和通气方法必须相同6.2.2进一步的说明
a)允许发动机的尺寸不同。
b)允许发动机的功率不同。
动速器和手动变速器,两轮和四轮驱动。c)允许自
高形状不同。
d)允许车
e)允许轮胎和车轮的尺寸不同。6.3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V型试验)已批准认证的车型,可以扩展到不同车型,只要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的组合与已经批准6.3.1对某
认证车型的相同S
为此,与下列所描述的参数相同或能保持在其规定限值之内的车型,都应认为其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的组合是相同的
6.3.1.1发动机
a)气缸数;
b)发动机排量(
c)缸体的构造;
d)气门数;
e)燃料系统;
f)冷却系的型式;
g)燃烧循环;
h)缸心距。
6.3.1.2污染控制装置
(1)催化转化器:
催化转化器和催化单元的数量,催化转化器的形状和尺寸(容积士10%),催化活性的类型(氧化型,三效型等),贵金属的含量(相同或更多),
贵金属的比例(土15%),
载体(结构和材料),
孔密度,
催化转化器封装型式,
GB14761—2001
催化转化器的位置(在排气系统中的位置和尺寸不应使催化转化器入口的温度的变化大于50K)。应在I型试验的负荷设定和120km/h匀速行驶条件下检查该温度变化。(2)空气喷射:
带或不带。
型式(脉动,空气泵等)。
(3)EGR(排气再循环):
带或不带。
6.3.1.3当量惯量等级:当量惯量等级应是邻近的较大二级或任何较小级的当量惯量等级。6.3.1.4耐久性试验可在
辆在车身、变速器(自动或手动)轮胎和车轮的尺寸方面与待型式认证车型不同的车辆上进行
6.4 在制造厂的要录如果其装压燃式发动机的 M,N,类车辆已经获得了型式认证,且其 M2、N.类车辆的基准质量不超过2840kg.并符合6.1~6.3的规定,按本标准的型式认证可由M,或N,类扩展到M.N.类车
生产一致性
7.1对已通过本标准型式认证试验而获准生产的成批车辆,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技术总成与已
的型式一致。生产
一致性的检查应以附录A及附录B为基础进行。必要时,车辆应全章规定的1型、1
部或部分进行
型、血型和NV型试验。
如果主管初关对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一致性审查程序不满意,主管机关可派检查人员到生产现场使用生产企业的实
验室或认证实验室进行试验。最少抽样数应符合制造厂进行型式认证时提供的生产-致性保证书的规定。
如果主管机为对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产一致性控制水平不满意,主管机关应抽取样品送交型式认证检验机构进行试验。
型试验时,如果,
7.1.1进行1
车型上进行1型试验。
个车型有一个或多个扩展车型,则必须在初始认证车型或相关的扩展7.1.1.11型试验的
致性检查的车辆被选取后,制造厂不得对车辆进行任何调整。7.1.1.1.1从批量生产的车辆中随机抽取3辆车,按照5.1的规定进行试验。按照前述方法采用劣化系数。排放限值见5.1.3表2
7.1.1.1.2如果对制造广提供的生产标准偏差感到满意,则按照附录」中J1进行试验;否则按附录J中J2进行试验。
根据附录J的试验接受准则,基于抽取的样车数量,一且所有污染物都合格则认为该批车辆的「型试验合格;一旦某种污染物不合格则认为该批车辆的I型试验不合格。如果某种污染物的统计量满足合格临界值,该污染物合格的结论不受其他污染物为了达标而追加试验的影响。
如果各种污染物的统计量均不满足合格临界值,且没有一种污染物的统计量满足不合格临界值,则可以追加抽取一辆车进行试验(见图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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