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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0777-198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0777-1989

中文名称:婴幼儿辅助食品 肉泥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89-03-31

实施日期:1990-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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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食品技术>>67.120肉、肉制品和其他动物类食品

中标分类号:食品>>特种食品>>X83保健食品

关联标准

采标情况:NEQ CAC CodexStan.73:1981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5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1990-01-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9-03-31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人:杨锐群、秦禾、施委慈、李素华

起草单位:北冰洋食品公司、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

归口单位: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技术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卫生部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肉泥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肉类(以猪、牛)或禽类(如鸡)的瘦肉,加适量脱脂乳粉、粮谷粉,经加工制成适于5个月以上婴幼儿食用的肉泥。 GB 10777-1989 婴幼儿辅助食品 肉泥 GB10777-1989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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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GB10777—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婴幼儿辅助食品
Supplementaryfoods forinfantsandyoungchildrenMeat paste
GB 10777—1989
本标准参照采用FAO/WHO食品法规委员会(CAC)CODEXSTAN73—1981《婴幼儿食品罐头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泥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肉类(如猪、牛)或禽类(如鸡)的瘦肉,加适量脱脂乳粉、粮谷粉,经加工制成适于5个月以上婴幼儿食用的肉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MicrobiologiclexaminationoffoodhygieneDetection of Coliform bacteriaGB4789.3—1994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大肠菌群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食品中大肠菌群的测定。2引用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学检验罐头检验
GB 4789.26
GB5009.5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GB5009.6
5食品中脂肪的测定方法
GB5009.11
食品中总碑的测定方法
GB5009.12
GB 5009.13
GB5009.16
GB5009.17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食品中锡的测定方法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罐头食品试验方法
3术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89—03—31批准1990—01—01实施
GB 10777—1989
3.1婴儿#
指年龄在12个月以内的小儿。
3。2幼儿指年龄有1~3周岁的小儿。4产品分类
按形态分成泥糊状和碎泥状二类:4.1泥糊状:吞咽前不需咀嚼的细泥。4。2碎泥状:含有适于锻齿要求的碎块。5技术要求
5.1原料要求见附录A(补充件)。5.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泽呈灰白色或浅褐色,均匀一致,有光泽滋味、气味具有肉泥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焦糊味及其他异味泥糊状:粒子细小,均匀,吞咽前不需要咀嚼组织、形态
碎泥状:含有适于婴幼儿锻齿要求的碎块,碎块大小在5mm以上稀稠适中,开罐后允许有少量析水现象营养成分及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5.3
蛋白质,%
净重公差,%
干燥物,%
总钠量,%
5.4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锡(以Sn计),mg/kg
铜(以Cu计),mg/kg
铅(以Pb计),mg/kg
砷(以As计),mg/kg
汞(以Hg计),mg/kg
微生物
不超过产品蛋白质的实际含量
土5,每批平均重量不低于净重
≤200
无致病菌及因微生物作用所引起的腐败象征5.5产品不得使用调味料、香辛料、防腐剂。5.6样品缺陷分类按表4。
有明显异味
严重缺陷
主要缺陷
般缺陷
6试验方法
6.1感官检查
存在有害杂质
一般杂质
蛋白质低于标准规定
净重超过公差允许值
干燥物达不到标准规定
脂肪含量超过标准规定的1%以上总钠量超过标准规定
有黑斑点或锅垢碎屑之类粒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89—03—31批准1990—01—01实施
GB 10777—1989
按QB220之二“感官检验”方法检验,缺陷品按表4分类。6。2营养成分及理化检验
6.2.1蛋白质
按GB5009.5检验;缺陷品按表4分类。6.2.2脂肪
按GB5009.6检验;缺陷品按表4分类。6.2.3净重公差
按QB220之三“物理试验”方法检验,缺陷品按表4分类。6.2.4干燥物
按GB220之四“化学检验”方法检验,缺陷品按表4分类6.2.5总钠量
按QB220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检验,以总钠计,缺陷品按表4分类。6.3卫生检验
按GB5009.11检验。
按GB5009.12检验。
按GB5009.13检验。
按GB5009.16检验。
按GB5009.17检验。
6.3.6微生物检验
按GB4789.26检验。
7检验规则
7.1以每班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班产不足1000罐(瓶、袋)时,也可将同一规格的产品合并为一批。7.2每一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产量不足10000罐(瓶、袋),取样品3罐(瓶、袋),10000罐(瓶、袋)以上(含10000罐)取样6罐(瓶、袋)作检验。7.3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技术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4交收检验
7.4.1交收检验项目为感官、净重公差、干燥物、蛋白质、脂肪、总钠量和微生物指标7个项目。
7.4.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产品应判为不合格品。a。任一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标准者;b.有严重缺陷;
C.2/3样品数有主要缺陷。
7.4.3不足2/3样品数有主要缺陷,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仍有主要缺陷,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4.42/3或2/3以上样品数有一般缺陷,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仍有1/3样品数有一般缺陷,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5型式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89—03—31批准1990—01—01实施
GB10777—1989
7.5.1产品生产周期超过3个月者,本检验每3个月进行一次,不足3个月者,每周期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更改主要原料;
b.更改关键工艺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5。2型式检验项目,除了交收检验的项目外,还检验重金属含量,任一重金属含量超过规定的产品应为不合格品。7.6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双方协商或委托法定仲裁单位复验不合格项目,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8.1.1产品所含主要营养成分应标明。标签上应标明适于食用的婴幼儿年(月)龄期及食用方法。8.1.2
标签上不得写有任何有关疗效及广告宣传文字。8.1.3#
每个容器上必须打印永久性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8.1.44
8.1.5标签上应标明“无调味料、香辛料、防腐剂”。其他应符合GB7718规定。
8.2包装
8.2.1包装容器应能保证食品卫生和食品的其他质量。8.2.2马口铁罐、玻璃瓶或复合软包装表面须清洁,无损伤、变形,封口完整,密封良好。
8。2。3外包装必须牢固,捆扎结实,正常运输中不易松散。8.3运输
8.3.1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长途运输的车、船必须遮盖,温度应控制在1~38℃之间,避免骤然升降。
8.3.2搬运一般不得在雨天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用不透水的防雨布遮盖。
8.3.3搬运中必须轻拿轻放。
8.4贮存
8.4.1保管仓温以20℃左右为宜,通风良好,相对湿度一般不高于80%,勿使产品受热受冻,并避免温度骤然升降。8.4.2成品贮存过程中,不得接触和靠近潮湿、有腐蚀性或易于发潮的货物不得与有毒的化学药品和有害物质等放在一起。8.4.3产品保质期: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89—03—31批准1990—01—01实施
GB10777—1989
A1猪瘦肉
A1.1分割冻猪瘦肉
附录A
原料要求
(补充件)
应符合GB9959.4《分割冻猪瘦肉》规定。A1.2采用代皮鲜冻片猪肉应符合GB9959.1《代皮鲜冻片猪肉》规定。经处理后的猪瘦肉不得带有:脂肪、淋巴结、粗血管、粗组织膜、伤肉、色素肉、毛、碎骨等。
A2牛肉
采用来自非疫区健康良妇的牛,宰前宰后经兽医检验并附有合格证书,牛肉必须经(冷却)排酸,不允许用配种牛肉、放血不净、冷冻两次或质量不好的牛肉。
处理后的牛肉不得带有:脂肪、淋巴结、粗血管、粗组织膜、粗筋、毛、碎骨等。
A3鸡肉
采自非疫区健康良好、宰前宰后经检验并附有合格证书的半净膛(或净膛)鸡,每只重量不低于经处理后的鸡肉不得带有:皮、脂肪、气管、色素肉、瘀伤碎骨等。
A4脱脂乳粉
皇浅白色,色泽均匀、干燥、无杂质,有牛乳纯香味,无异味,无霉变,溶解度不小于97%,脂肪含量小于1.75%,酸度(°T)小于12,水分小于4.5%,细菌总数小于30000个/g,大肠菌群小于90个/100g,无致病菌,其他技术指标应符合GB5411《脱脂乳粉》中“一级品”的规定。A5乔麦粉
干燥、无异味、无砂齿、无杂质、无霉变,水分小于14%。A6玉米淀粉
白色粉末,无异味、无砂齿、无杂质,水分小于14%,酸度(°T)小于20,细度100目筛通过率大于99%,二氧化硫含量小于30mg/kg,蛋白质含量小于0.5%。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卫生部提出。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北冰洋食品公司、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成都罐头厂负责起草。wwW.bzxz.Net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锐群、秦禾、施委慈、李素华。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89—03—31批准1990—0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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