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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3/T 1459-2011

中文名称:工业锅炉节能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1-10-31

实施日期:2011-11-15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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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27.010

中标分类号:F01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 1459-2011《工业锅炉节能技术规范》的OCR整理版。该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在选型、水处理、余热回收、运行维护、管理评价与监督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范性作业方法,适用于额定压力小于3.82MPa的煤、油、气燃料锅炉及其系统,旨在指导工业锅炉的高效节能运行。

部分标准内容

ICS 27.010
F01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 1459-2011


工业锅炉节能技术规范


2011-10-31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1-11-15 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特种设备学会。
本标准起草人:李强、魏楠、陈建中、李建业、梁冀平、宋金华。

1 范围

本标准对涉及工业锅炉节能的七个方面(选型、水处理、余热回收、运行维护、利用外热、管理评价与监督等)规定了基本要求和规范性作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的,额定压力小于 3.82MPa 的以煤、油、气为燃料的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水处理系统、控制系统等(以下简称锅炉及其系统)。燃用其他燃料的锅炉、电加热锅炉和余热锅炉可参照本标准的有关内容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76 工业锅炉水质
GB/T 4272 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
TSG G0001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TSG G5003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TSG G0002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水质达标
指锅炉给水和锅水水质均符合 GB/T 1576《工业锅炉水质》的各项指标要求。

3.2
尾部受热面装置
为了更充分地利用锅炉排烟余热,以锅炉尾部排出的热烟作为加热介质的一类换热装置的总称,如省煤器、空气预热器、水加热器等。

3.3
锅外水处理
原水在进入锅炉之前,将其中对锅炉运行有害(结垢或腐蚀)的杂质经过一定的工艺进行处理的方法,最常见的为钠离子交换法。

3.4
锅内加药处理
为了防止或减缓锅炉结垢、腐蚀,有针对性地向锅内投加一定数量药剂的水处理方法。

4 选型节能

4.1 锅炉使用单位应选用与其燃料种类相适应的炉型。
4.2 锅炉使用单位应选用能效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锅炉,不得选用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炉型,锅炉辅机应选用符合最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高效节能产品。
4.3 锅炉额定出力应按系统实际最大需用量的 1.1~1.2 倍选取。
4.4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宜选用加装半冷凝或者全冷凝尾部受热面的炉型,以使烟气潜热得到进一步利用。
4.5 燃原煤的链条炉排锅炉应根据燃料燃烧特性选配给煤装置,必要时配套具有重力筛选分层给煤功能的煤斗装置,以提高煤的燃烧率。
4.6 锅炉辅机配置应与锅炉相匹配,锅炉引风机、鼓风机和给水泵的额定风量、流量应按实际最大风量、流量的 1.1~1.15 倍选取。
4.7 每台锅炉应按照 TSG G0002 的规定装设监测经济运行参数的仪表。

5 水处理节能

5.1 水质处理节能

5.1.1 锅炉水处理的选择应遵守因炉因水制宜的原则,即根据炉型、原水水质情况和 GB/T 1576 的规定,选择采用锅外水处理方法或锅内加药水处理方法,或者同时采用以上两种水处理方法。
5.1.2 锅炉水质应符合 GB/T 1576 的规定并保持稳定。
5.1.3 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1 的规定配备专(兼)职水处理作业人员和相应的化验仪器,定期对规定的水质项目进行化验分析,做好化验记录。
5.1.4 采用锅外水处理方法的锅炉一般应优先采用钠离子交换处理制取软化水作为锅炉给水;对蒸汽品质要求较高的锅炉可采用阴阳离子交换或反渗透处理的方法制取除盐水作为锅炉给水。
5.1.5 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方法的锅炉应选用与其给水水质相适应的水处理药剂,并配置自动加药装置,控制合理的加药量,确保锅炉水质合格与稳定。
5.1.6 锅炉给水中二氧化硅含量超过溶解固形物总量 10% 的,应控制锅水 pH 值偏规定的标准值上限为宜,以有利于二氧化硅垢的生成。

5.2 合理排污节能

5.2.1 采用锅外水处理方法的锅炉,在保持给水水质合格条件下,锅炉排污应遵循以下原则以减少排污热损失:
a)锅炉定期排污应根据锅水总碱度、pH 值的化验结果,当总碱度或 pH 值大于规定的标准值时排污,否则可不排污。
b)锅炉连续排污流量的控制应以维持锅水溶解固形物含量偏规定的标准值上限为原则。
c)锅炉排污率控制: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 2.5MPa 的锅炉,锅炉排污率不宜大于 7%;额定蒸汽压力大于 2.5MPa 的锅炉,锅炉排污率不宜大于 4%;采用除盐水作为锅炉给水的锅炉,锅炉排污率不应大于 2%。

5.2.2 采用锅内加药处理方法的锅炉,除每班须进行一次定期排污外,增加的排污次数应按 5.2.1 a)的规定执行,但排污率不应大于 10%。

6 余热回收节能

6.1 蒸汽凝结水回收节能

6.1.1 蒸汽凝结水在生产和输送过程未受污染,水质符合 GB/T 1576 回水水质要求的,应回收作为锅炉给水的组成部分。
6.1.2 蒸汽凝结水在生产和输送过程受到污染,水质不符合 GB/T 1576 回水水质要求,但排放水量较大(一般大于 2t/h)的,应通过水水热交换形式间接加热锅炉给水或作其它热源利用。

6.2 排烟余热回收节能

6.2.1 锅炉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系统和生产工艺的实际情况,积极回收利用锅炉排烟余热,并优先用于锅炉本系统的给水加热和助燃空气的预热。
6.2.2 锅炉最终排烟温度应符合表 1 的规定,否则应增设省煤器、水加热器或空气预热器等烟气尾部受热面装置,以提高余热利用率,减少排烟热损失。

表 1 锅炉最终排烟温度限制值

锅炉类型 | 蒸汽锅炉 | 热水锅炉 | 有机热载体锅炉
额定蒸发量 E (t/h) 或额定热功率 Q (MW) | <0.7 | ≥0.7 且 ≤1.4 | >1.4 | - | -
排烟温度限制值 (℃) | ≤230 | ≤170 | ≤180 | ≤170 | 不高于进口介质温度 50℃

注:a. 最终排烟温度应与表 1 中烟气含氧量在同一测点同一测试时间测出,结果方为有效。

6.2.2.1 增设的尾部受热面装置的烟气进出口及被加热介质(水或空气)的进出口必须装设表盘式温度计,以及时了解换热情况。
6.2.2.2 尾部受热面装置的结构应充分考虑减少积灰和便于清灰作业。
6.2.3 尾部受热面装置及相关热力管道应按 GB/T 4272 的规定进行保温。

6.3 排污余热回收节能

6.3.1 总容量大于或者等于 10t/h 的蒸汽锅炉房,应装设具有闪蒸功能的排污膨胀器,利用排污余热进一步提高锅炉给水温度。锅炉定期排污和连续排污可共用一个排污膨胀器进行排污余热回收。
6.3.2 排污膨胀器及相关热力管道应按 GB/T 4272 的规定进行保温。

7 运行维护节能

7.1 优化燃烧节能

7.1.1 锅炉使用单位应使用与锅炉设计燃料类型相一致的燃料。
7.1.2 锅炉操作人员应认真做好锅炉运行记录与运行调节,保持锅炉运行工况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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